“人肉搜索”最高可判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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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泽刑辩 愿意做夜空中最亮的星 永远在你身边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 阙芳琪 2001年,有网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可是,立时就有明眼人指出,此照片女主人的真实身份——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被人称为“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为就此诞生了。尔后,随着网民队伍的不断壮大,在某些网络有意无意地将开发支持“人肉搜索”作为推动网站发展的原动力之后,“人肉搜索”在短短的几年之内便成了互联网上最火爆、最为人称道又最为人诟病的一种“网民行为”。 ——香港《文汇报》 相关事件回顾: 【虐猫女事件】 2006年2月28日,有网民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通过广大网民的“人肉搜索”,3月4日中午12点,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距离网上发布虐猫组图不过6天时间,可见其效率之高。 【女高中生“偷衣”事件】 2013年12月份,一女高中生到一家服装店购物,店主怀疑她偷衣服,于是将视频截图发到微博上求"人肉"。这则"人肉偷衣服女生"的信息引起了热烈反响,众多网友纷纷参与"人肉搜索"。很快,女高中生的个人信息曝光,被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网上也是一片辱骂之声,后女生跳入河中自杀身亡。 可见,"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网友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监督与评判促进以及监督事件的发展。但是,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到网络上,会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甚至会涉嫌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被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修订。具体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1.“人肉搜索”是否构成该条款中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人肉搜索”是行为人未经被搜索人同意,将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发布,符合该条款中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2.“公民个人信息”具体指哪些信息? 《解释》第一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3.如何确认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条件,是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的要件。 《解释》第五条规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人肉搜索”中若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发布到网络上,具有以上情形,达到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人肉搜索”中发布的个人信息很有可能会被居心叵测的人利用,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同时,在“人肉搜索”事件中,也常常伴随着网络暴力。对于“人肉搜索”以及网络暴力时我们应该做到:不信谣、不参与、不传播。 在网络上可以适当的发表见解,但在真相尚未明了的情况下,就无底线的将他人个人信息发布到网络上,并把当事人拉出来进行“舆论审判”,这样的做法并不可取,可能就此落入他人的圈套,成为“帮凶”,甚至为自己招来牢狱之灾。“审判”这种事应该交给司法机关,不要让盲目的网络攻击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拒绝网络暴力,对“人肉搜索”Say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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