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董事如何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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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董事如何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2024-07-13 20: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董事会议 VS 委托出席

 

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他人出席。那么,被委托人应具有什么身份?

 

目 录

 

一、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相关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董事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之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相关案例再现

1. 2013年8月24日,某某公司因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等相关事宜召开了临时董事会会议。

2. 某某公司共有董事成员9名,分别是白某新、王某明、修某师、刘某光、曹某胜、张某华、车某、赵某、韩某伟。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的会议光碟可证实,仅有白某新及另外三名董事刘某光、曹某胜、韩某伟亲自参加了本次临时董事会,白某新不存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情形,实际上修某师亦未参加本次董事会,当然不存在其主持临时董事会的情形。

3. 《董事会决议》记载“同意本决议的董事签字的有:刘某光、修某师、曹某胜、张某华、赵某”共5人。某某公司提供5份董事委托书可说明,在董事修某师、张某华、赵某没有参加本次临时董事会议的情况下,《董事会决议》上有修某师、张某华、赵某本人名义签名。

4. 原告白某新诉称:某某公司共有股东54人,董事会成员9人,白某新既是某某公司的股东,又是董事会成员。2013年8月24日,某某公司违反程序召开董事会,作出《董事会决议》;2013年8月26日,某某公司又违反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免除白某新的董事长职务。某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白某新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3年8月24日某某公司董事会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和2013年8月26日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5.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某某公司于2013年8月24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和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一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518 号

二审: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三终字第20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相关事宜。

1.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要求

股份公司董事会通过举行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来行使其职权。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使董事会集思广益,作出符合公司利益的决定。因此,董事本人应出席会议。但是,如果董事因疾病、临时在外地等原因,无法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2.案涉董事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违反法律规定

某某公司实有董事9人,2013年8月24日出席临时董事会为董事本人的仅有4人,分别是董事长白某新及另外三名董事刘某光、曹某胜、韩某伟。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董事除刘某光、曹某胜外,另有常秀杰代签的王某明董事,李凤琴代签的修某师、张某华董事,赵大勇代签的赵某董事。某某公司临时董事会未出席董事依公司法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但事实上却委托的是常秀杰、李凤琴、赵大勇,三人均不是公司董事。

某某公司认为,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的都有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民事行为的权利,一人是可以受多人的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本案是公司决议纠纷,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非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委托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某某公司于2013年8月24日作出的《董事会决定》以及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上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应予撤销。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董事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之分析与建议

公司法第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据此,股份公司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应注意以下事项:

1.董事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是受股东大会的信任而被选举出来从事公司经营的人员,董事应对股东大会负责,在董事会开会时,应本人出席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经营出谋划策。

2.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应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因为某种原因,如因疾病、临时在外地等原因,无法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委托本公司的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本公司董事以外的人代为出席。

(2)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哪位董事代为就哪些事项代其发表意见,委托的董事还应当在委托书上签名盖章。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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