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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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23-12-12 14: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建立更加科学、民主、规范的现代企业决策和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切实保障集团高质量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嘉实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属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章 决策事项范围

第五条 集团重大事项决策,是指涉及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市国资委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应当由集团党委会、董事会、行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企业文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企业改制、维护稳定等重大问题。

(三)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级年度经营计划等。

(四)制定或修订集团公司章程及集团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五)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以及承资企业管控体制的建立和调整。

(六)集团公司年度全面预算、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以及经营业绩考核。

(七)集团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属企业的设立、兼并、合并、分立、变更、增减注册资本、资产损失核销、以及重大国有产权(股权)和资产的转(受)让。

(八)集团公司薪酬体系、员工年度考核等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应当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等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审核的事项,或应事先征得市国资委等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事项。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集团公司重要人事任免,是指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干部和承资企业班子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及调整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具体选拔标准。

(二)推荐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后备人选。

(三)推荐集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选。

(四)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和调整。

(五)向承资企业委派、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营领导班子成员的人选。

(六)研究承资企业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

(七)决定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重要奖惩以及集团重要先进和荣誉等事项的评选,向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及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上报各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集团公司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盈利能力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调整计划。

(二)年度融资计划、对外担保项目。

(三)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修缮)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民生工程(3000万以上新建项目,300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修缮项目)。

(四)年度金融证券类投资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

(六)各类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以及对内对外合资、合作等项目安排。

(七)50万以上重大财产、固定资产采购。

(八)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集团公司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集团公司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支出、调动、使用、运作情况(除正常经营性贸易外),以及超预算资金10%以上的调动和使用。

(二)集团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和资金计划,以及超年度预算的融资情况。

(三)集团公司在公开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

(四)集团公司的对内外担保行为。

(五)1万元以上(含财和物)的支援、捐赠和赞助等。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九条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含书面会议形式)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条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形式包括党委会、董事会、行政办公会议等,分别对各自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党委会认为需要以扩大会议形式决策的,可按照党委会的程序召开扩大会议,并以党委会扩大会议名义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决策酝酿、决策形成、决策执行等基本程序,不得意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四章 决策酝酿

第十二条 集体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

第十三条 集体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相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室、所属企业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班子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班子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第十四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涉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执行市国资委及上级相关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重要人事变动、涉及职工自身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一般应当提请党委会先议。

第十五条 涉及重大投资、金融证券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提供相关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等。涉及企业改制、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涉及与广大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在会议讨论前,党群人事部应事先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征求集团纪委意见。

集团党群人事部正职、纪检监察室正副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在任免前需按规定经上级批准或备案。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确需兼任承资企业领导职务的,应当按规定报上级批准。

非经集团党委提议,董事会、行政办公会议不得就重要人事变动进行讨论。

 

第五章 决策形成

第十七条 集团党委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一般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行政办公会议一般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其中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参与决策人员需达到应到会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可根据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具体操作。

第十九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参与决策人员在发表意见时应观点明确,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会议主持人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第二十条 会议决策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按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决定,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出(列)席人员及其意见要点,会议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

第二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行政办公会议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负责,党委会、董事会、行政办公会议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二十三条 集体决策作出后,凡按有关规定需要向市国资委等有关上级部门报告的,集体公司应及时报告有关决策情况。需要市国资委等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在审核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涉及特别重大或性质复杂等事项的,相关班子成员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执行方案,确保决策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决策主体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决策执行者应及时提出应对方案,并以文件形式向党委会、董事会、行政办公会议报告,按规定进行复议。需要重新决策的,经过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七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和各承资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条 集团办公室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督办和检查,及时汇总决策事项的执行实施情况,并及时向集团党委会、董事会、行政办公会议汇报。

第三十一条 集团纪委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向集团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集团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党群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凡此前制定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嘉实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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