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美酒夜光杯”,仅因一句唐诗被判赔偿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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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美酒夜光杯”,仅因一句唐诗被判赔偿25万元!

2024-07-14 02: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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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美酒夜光杯”是已注册商标?

文 | 卖酒狼团队

编| 南风

“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对于葡萄酒从业者,这句唐诗应该是无人不晓,也一直被认作中国葡萄酒历史悠久的直接证据,在许多的新闻报道标题中也经常被引用,例如:《“葡萄美酒夜光杯”国产葡萄酒如何再焕风采?》《葡萄美酒夜光杯,宁夏葡萄焕发新时代新生机》等等。

但就是这句唐诗,却为一家新疆酒企招来了“官司”!近日,新疆一家酒企就因在酒瓶上印刷“葡萄美酒夜光杯”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侵权,赔偿被侵权企业25万元。

A“夜光杯”是已注册商标?

据悉,1979年3月,经申请核准,北京一家葡萄酒厂将含有“夜光杯”字样的文图注册为商标。1992年8月,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另一家葡萄酒厂。2004年9月,北京某公司受让该商标。

2021年,北京上述公司发现新疆某酒业公司及其销售公司生产、销售、宣传的葡萄酒瓶身正面标识有“葡萄美酒夜光杯”字样,造成不特定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新疆某酒业公司自然“不服”,并在一审过程中给出了三点解释,首先,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酒类产品中使用的是该公司自有商标,与北京某公司的涉案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其次,“夜光杯”是历史文化符号。

此外,酿制并销售夜光杯葡萄酒系他们公司的在先行为。北京某公司于2004年9月受让涉案引证商标,该时间晚于他们公司种植葡萄、生产、销售葡萄酒的时间(具体在1994年)。

一审判决:被控侵权企业构成侵权,赔偿被侵权企业25万元!对此,法院给出的判决依据是1:自有商标的使用与否,并非判断本案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必要要件。2.瓶身上确实有“葡萄美酒夜光杯”字样。而其中的“夜光杯”文字与北京某公司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构成近似。3.一般公众在获取被控侵权的五款葡萄酒产品时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葡萄美酒夜光杯”文字上。

B二审再败,被判赔偿!

一审宣判后,新疆某酒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再次强调:“葡萄美酒夜光杯”已成为葡萄酒的文化符号,其中的“夜光杯”三个字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法院二审认为:“葡萄美酒夜光杯”虽然为知名诗句,但该种使用位置及方式客观上已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新疆某酒业公司亦曾将“葡萄美酒夜光杯”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可见其主观上亦有将该文字进行商标性使用的意图。

此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北京某公司的引证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而新疆某酒业公司在官方网站中、销售中直接以“夜光杯”指代被控侵权产品,上述使用方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近日,二审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代理律师称,新疆某酒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拟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此事,多位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意见并不统一,有业内人士认为“葡萄美酒夜光杯”本身就是一句拥有很高知名度的诗词,不管是谁,看到或听到这句诗词首先联想到的一定是葡萄酒品类,至今为止,应该还没有哪个品牌有如此知名度,可以让消费者越过品类联想直接跨越到品牌联想。

当然,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同类产品使用近似“已注册商标”,这对商标拥有方来说就是一种利益侵害,很多问题并非理所应当怎样就是怎样,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对判决结果也给出了清楚的说明,可以继续据理力争,但要尊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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