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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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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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10日举报 导读

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的,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以下内容是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

情形解读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法定许可的主要情形有:

1. 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是应向住着支付报酬,写明作者姓名、作品的名称。

2.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生命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第三款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决方法

解决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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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著作权侵权诉讼由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名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及以下材料:

1.原告是公民的,应提交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2.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被告是公民的,应提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准确的户籍材料;

4.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被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询工商局企业注册资料复函(企业信息咨询复函)。

5.书面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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