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形成营业外收入的所得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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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形成营业外收入的所得税怎么办?

2023-04-18 14: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理解这个问题是问在两个法人企业合并的情况下,被吸收一方公允价值高于收购成本的情况。而不是只会计上作为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其他收入”也是应税收入。其他收入包含:”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比较相关的是“资产溢余收入”。这个据我所知暂时没有相关文件予以明确。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这个的解释是:“是指企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除了物资和现金等流动资产外,还可能包括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因此从税法字面意义上理解,合并中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似乎可以不包含在应税收入中。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所得税法对于交易的确认,是基于历史成本原则的。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为实现的收益或者损失税法上一般是不予以确认的。

合并,或者收购,中所支付的对价,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确认取得资产的成本基础。会计上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的调整,个人理解属于未实现的收入。应该可以争取不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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