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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07: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税务

1.税收制度和规则

菲律宾有两个主要类型的税,即国家和地方税收。征税机关分为国内税务局(BIR)负责征收国家税收,和地方政府部门(LGUs)负责征收当地税收。

BIR征税主要依据菲律宾税法,即《国内税收法》(NIRC)。不论纳税人在菲律宾何地,国家范围内征税原则上参照统一的税基和税率。

另一方面,LGUs征收的税收规定在各个地方政府法(LGC)的税收条例中都有设定,但后者必须依照和符合《菲律宾共和国第7160号法案》,即《地方政府法》(LGC)。尽管LGC包含LGUs征税的类型和税基,各地LGC均在容许范围内规定了不同税率。

2.税收的主要类别和税率

(1)《国内税收法》中的国家税

《国内税收法》对两个主要类型的公司征税:国内公司和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分为居民外国公司和非居民外国公司。

国内公司是指在菲律宾或根据菲律宾法律创办、设立或组织的公司。国内公司就其所有收入征税,无论收入来源于菲律宾国内或国外。另一方面,外国公司指设立或组织均不在菲律宾境内,或者未依据菲律宾法律设立的公司,即根据其他国家法律设立组建的公司。外国公司,无论是居民外国公司或非居民外国公司,仅就在菲律宾获得的收入纳税。

居民外国公司指外国公司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公司。虽然没有硬性规定用以认定一家公司是否“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但该等公司至少应当存在“设立连续业务的连续性行为和意图”。

另一方面,非居民外国公司指不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业务的公司。

(2)《国内税收法》规定的国家税

依《国内税收法》指导,公司一般需要缴纳下述几种菲律宾国家税:

①公司所得税

国内公司和居民外国公司应就其应纳税收入的30%缴纳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收入包括总收入中应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项目,减去《国内税收法》所允许的扣除。

国内公司和居民外国公司可采用选择性标准扣除来替代《国内税收法》所允许的扣除。选择性标准扣除允许国内公司和居民外国公司扣除其总收人的40%来计算应纳税收入,且不用提交任何相关文件和或经审计财务报表以证明作为扣除的费用数额。但是,公司仍须在指定纳税年度内保存其总的销售记录或收入记录。

除了通常的适用30%税率的公司所得税,国内公司和居民外国公司还可能须缴纳最低公司所得税,该税税率为公司总收入的2%,自公司开始营业年度之后第四个年纳税年度开始缴纳。在任意指定纳税年度内,如最低公司所得税税额大于普通公司所得税税额,则即须缴纳最低公司所得税。在任何情况下,最低公司所得税税额与普通公司所得税税额间的差额均应结转并抵免此后连续三个纳税年度的普通公司所得税税额。

另一方面,非居民外国公司来源于菲律宾国内的收入,诸如利息(除非适用税收饶让条款)、租金、版税、薪金、保险费(除再保险费外)、养老金、报酬或其他固定的或可确定年度、期间的或偶然所得、利润、收入和资本利得(除转让未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股权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外),须按照30%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且不允许扣除。适用于非居民外国公司的公司所得税为最终预扣税。

②资本利得税 (CGT)

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未于菲律宾证券交易所(PSE)上市或交易的国内公司的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净资本利得,如该净资本利得在10万比索及以内的,则适用税率为5%,超出部分适用税率为10%。另一方面,于菲律宾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国内公司的股权转让须按转让价格的0.5%缴纳股票交易税。资本利得税为最终税,因此,任何因股权交易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都不包括在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中。

③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 (BPRT)

该税适用于在菲律宾通过当地分支机构开展营业的外国公司,即居民外国公司。本地分支机构向其总部汇出的利润须就用于或指定用于汇出的,且未扣除其中税收部分的全部利润的15%缴纳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菲律宾国内税务局(BIR)与菲律宾最高法院均已规定该税的税基为“已实际汇出至国外的利润”。外国公司于每一纳税年度自菲律宾国内取得的所有利息、股息、租企、版税(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的酬金)、薪金、工资、保险费、养老金、报酬或其他固定的或可确定年度、期间的或偶然所得、利润、收入和资本利得不应被视为分支机构利润,除非其与该外国公司在菲律宾国内的贸易或商业活动形成有效联系。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本质为最终预扣税。

④股息税

国内公司和居民外国公司从另一家国内公司所取得的以现金和财产形式分配的股息无须纳税。

另一方面,非常驻外国公司须就其从国内公司取得的以现金和或财产形式分配的股息金额的30%缴纳最终预扣税。

向非居民外国公司取得的股息征税的30%比例可能会根据该外国公司常驻国家的情况而有所降低。如该国家与菲律宾签订有税收协定,则适用该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例如,常驻中国的公司实体应遵守菲律宾与中国间税收协定(《菲中税收协定》)的条款规定。根据《菲中税收协定》的规定,如该公司持有支付股息的国内公司的至少10%股权,则对其自该国内公司所得股息适用10%的税率。除此情况外,则对其所得股息适用15%的税率。

此外,向非居民外国公司取得的股息征税的30%比例亦可能会根据《国内收入法》(NIRC)的税收饶让条款而有所降低。如该非居民外国公司常驻国家对其自境外所得股息不征税或允许抵免该非居民外国公司的应缴税款,则税收饶让条款允许将税率从30%降至15%,因减少的15%比例的税收被认为已在菲律宾国内缴纳(以此将普通公司所得税的30%税率与股息税的15%税率相区别)。

⑤不当累积收入税 (LAET)

不当累积收入税一般适用于如下国内公司:“通过累积,而非划分或分配收入和利润的方式,为实现避免其股东或其他任何公司的股东缴纳所得税的目的,而成立或被利用的国内公司。”不当累积收入税具有惩罚性质,其意在鼓励公司向其股东分配利润,而不是累积利润不作分配来缴纳股息税。因此,我们将就不当累积的应纳税收入征收10%的不当累积收入税。

不当累积应纳税收入以当年应纳税收入加上下述内容计算:免征税收入、总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应缴纳最终税的收入、净运营亏损结转扣除、以前年度遗留收入。此后,总额还须减去下列内容:已支付所得税、已申报/支付股息、实收资本金额。最终结果即为不当累积应纳税收入,按10%税率征收不当累积收入税。

不当累积收入税不适用于公有公司、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保险公司。

⑥增值税 (VAT)

进行销售、交换、兑换、租赁货物或财产,或提供服务的,以及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进口货物的任何个体,均须以12%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于此,“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特指贸易或经济活动中的正常行为或事务,包括附带的交易。

⑦印花税 (DST,公司从事某些业务时须缴纳)

某些交易须缴纳印花税。通常商业交易所适用的印花税税率如下:

· 股票的原始发行:就股票票面价格每(比索)₱200(不足₱200按₱200计算)缴纳₱1印花税;

· 股票的后续交易:就股票票面价格每₱200(不足₱200按₱200计算)缴纳₱0.75印花税;

债务工具的原始发行:就债务工具发行价格每₱200(不足₱200按₱200计算)缴纳₱1印花税;

同城汇票:就同城汇票票面金额每₱200(不足₱200按₱200计算)缴纳₱0.30印花税;

· 接受或支付任何声称在外国提取,但在菲律宾国内应付的汇票或付款令:就同城汇票票面金额每₱200(不足₱200按₱200计算)缴纳₱0.30印花税;

· 在菲律宾国内提取,但根据商业与银行习惯在菲律宾外三个及以上地点应付的国外汇票和信用证:就同城汇票票面金额每₱200(不足₱200按₱200计算)缴纳₱0.30印花税;

· 抵押或质押以作为借款担保的土地、房产或财产:所担保债务金额不超过₱5000时,须缴纳₱20印花税;所担保债务金额超过₱ 5000后,每增加₱5000(不足₱5000按₱5000计算),均须缴纳₱10印花税;

· 不动产的销售或转让:转让金额每达₱1000(不足₱1000按₱1000计算),须缴纳到₱15印花税。

(3)《地方政府法》(LGC)规定的地方税

公司可能须缴纳的普通地方税为地方商业税、社区税和不动产税(RPT):

①地方商业税

地方商业税可由市或镇级政府加以征管,税率因所涉商业领域不同而有所变动。

②社区税

无论是国内公司还是居民外国公司,只要在菲律宾国内参与或从事商业活动,即须按年缴纳₱500的社区税,并根据下述按年额外缴纳最多不超过₱1000区税;

· 公司在前一年度于菲律宾所拥有的不动产,经缴纳不动产税目的之估值(该估值可自不动产所在的市或镇的征税名册中查询)后,每估值满₱5000部分,须缴纳₱2社区税;

· 公司在上一年度自其于菲律宾国内的商业活动所取得的总收入,每满₱5000部分,须缴纳₱2社区税。

③不动产税

地方政府部门(LGUs)被授权向不动产诸如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其他改良物按年征收从价税。土地的不动产税根据下列要素计算:

· 土地用途类型;

· 地方政府部门所公布的公允市场价格;

· 土地面积;

· 相同地方政府部门所规定的税率。

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不动产税依据他们的公允市场价格和用途类型而确定。机器设备的年度折旧可在计算不动产税时予以扣除。

3.税收申报与优惠

菲律宾《综合投资法典》,是规定菲律宾投资鼓励措施的主要法律,对于投资政府年度《投资优先计划》(IPP)中所列的优惠或先导产业的经济实体给予财政鼓励。这些鼓励措施包括所得税免税期限、税收抵免与免除、关税豁免和/或优惠税率。一些特别法律亦会针对特殊行业,例如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和经济区中的企业,规定相似的鼓励措施。详情请参见下文“投资的优惠和保障”。

某些企业诸如专有非营利教育机构,非营利医院,影片的非居民、出租人或发行人,船舶、飞机、机器设备及其他设备的非居民所有人、出租人,可以享受低所得税税率。此外,非股份制非营利教育机构可同时享受所得税和不动产税的豁免。

投资的优惠与保障

1.优惠政策与投资保障结构

如上述,某些企业可在菲律宾投资委员会(BOI)、菲律宾经济区(PEZA)和特殊经济区管理机构登记,以利用政府的鼓励措施。

(1)菲律宾投资委员会

如一家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0%,且其项目在当年度《投资优惠计划》中,则其可在菲律宾投资委员会进行登记。优惠投资领域指菲律宾投资委员会在《投资优惠计划》中列明的经济活动,并可被进一步分为先导领域和非先导领域。

如一家企业虽外资比例超过40%,但其计划项目属于《投资优先计划》中所列明的先导领域,则仍可于菲律宾投资委员会处登记。只要与下列任意一项相关,一项经济活动即可被视为属于先导领域:

①制造、加工、生产(不仅为装配或包装)货物、产品、商品、原材料(未已在或未正在菲律宾国内大规模生产); ②采用菲律宾从未有过的设计、配方、方案、工艺、工序或生产系统;或实现菲律宾从未有过的将任何要素、物质或原材料转换成另一种原材料或完成品的转换过程; ③从事农业、林业和采矿活动和或因地制宜的包括食品加工工业在内的服务的,经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后,由菲律宾投资委员会事先决定,且国家为自给自足和其他社会利益设定了特殊食品和农业项目相关的国家目标,其对于实现这些目标可行不可或缺。 ④生产非传统燃料,或制造使用非传统能源的设备,或在其生产、制造或加工流程中使用或转化使用煤等非传统燃料或能源的。

在上述所有情况中,最终产品均须大量使用菲律宾国内可获得的原材料进行加工。

从事非先导产业的企业包括所有除从事先导产业的企业外的已登记生产企业。

如一项经济活动未被列入最新《投资优惠计划》,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仍可适用鼓励措施:企业中菲律宾国内资本比例不少于60%,且企业所生产全部产品中至少有50%用于出口;或企业中外资比例超过40%,且企业所生产全部产品中至少有70%用于出口。

某些可由在菲律宾投资委员会登记的企业所享受的财政鼓励措施包括:

①所得税免税期限; ②免除进口备件时的税费; ③免除码头税和出口税费; ④降低资本设备、备件和配件的税率; ⑤抵免原材料的税费; ⑥额外扣除应纳税收入,例如,扣除劳务费用以及扣除必要和主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2)《菲律宾经济区法》

除面向国内市场,从事免关税进口完成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外,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商业组织,均可以出口企业或自由贸易企业的身份在经济区内申请登记。此申请与国籍,运营资本的控制和/或所有权无关。然而,如该企业的投资存在国家限制,则申请人的国籍、所有权或控制均须符合《菲律宾共和国第7042号法案》的相关规定。

符合菲律宾经济区登记标准和鼓励措施要求的经济活动如下:

①出口制造业; ②信息技术服务出口; ③旅游业; ④医疗旅游业; ⑤农业产业出口制造业; ⑥农业产业生物燃料制造业; ⑦物流和仓储服务业; ⑧经济区诸如制造业经济区、信息技术园区、旅游经济区、医疗旅游经济区、农业产业经济区或养老经济区的开发与运营; ⑨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和养老机构的设备供应; ⑩公用事业。

在菲律宾经济区登记企业所享有的一些财政鼓励措施如下:

在菲律宾经济区登记企业 鼓励措施 经济区出口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 (1)所得税免税期限; (2)所得税免税期限到期后,征收总收入5%的特别税,并免除所有的国家与地方税; (3)进口原材料、资本设备、机械和备件的,免除关税和税收; (4)免除码头税和出口税费; (5)本地采购免征增值税; (6)免除任何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关税、费用、执照费或税收; (7)免除延展预扣税。 经济区物流服务企业 (1)对于用来包装/覆盖、切割、变更,以向于菲律宾经济区登记的出口制造企业进行销售,以及直接出口或以托运方式通过在于菲律宾经济区登记的出口企业出口的原材料和用以再销售的半成品免征税费。 (2)为检查、包装、肉眼查验、存储与航运之目的而取自“本地”的原材料免征增值税。 经济区开发企业/运营设备供应企业/经济区公共事业企业 (1)除开发/运营企业所拥有的土地的不动产税外,免除所有的国家和地方税,并按总收入的5%征收特别税; (2)本地采购免征增值税; (3)免征延展预扣税。

在菲律宾经济区登记企业可享受的非财政鼓励措施包括:

①简化进出口程序;

②在菲律宾经济区登记的经济区企业可聘用非居民外国自然人担任监管、技术或咨询岗位;

③在菲律宾经济区登记企业所聘用的非居民外国自然人可取得拥有多次入境权利的特殊非移民签证。

2.对于特定行业和区域的支持

某些行业享受菲律宾法律所规定的鼓励措施。说明如下:

《菲律宾共和国第9513号法案》(2008年《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针对于能源部正式登记的可再生能源(RE)设施开发商的鼓励措施:

1.所得税免税期限; 2.免除可再生能源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口关税; 3.对设备和机械使用特殊的不动产税税率; 4.净运营亏损可结转; 5.适用10%的公司税税率; 6.加速折旧; 7.零增值税; 8.对于电气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商的现金鼓励; 9.碳信用额的税收免除; 10.国内资本设备和服务的税收抵免; 11.免除普遍费; 12.支付输电费。

《菲律宾共和国第9136号法案》(2001年《电力行业重组法》)针对本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和零件的所有制造商、制作商、供应商规定了鼓励措施:

①进口零件、部件、材料免征税费; ②国内资本零件、部件和材料的税收抵免; ③所得税免税期限和免除; ④交易征收零增值税。

3.特别经济区

遍布于菲律宾的各个其他经济区亦有对应的政府管理部门:

经济区

管理部门

奥拉罗(Aurora)太平洋经济区——奥罗拉特别经济区署

巴丹(Bataan)自由港区——巴丹自由港区署

波罗角(Poro Point)免税区和约翰海(John Hay)特别经济区——基地转换和发展署

卡加延(Cagayan)自由港和克拉克特别经济区——克拉克发展署

东米萨米斯(Misamis Mindanao)菲弗德克(Phividec)工业区——菲弗德克工业署

棉兰老穆斯林(Muslim Mindanao)——棉兰老穆斯林区域投资委员署

苏比克湾(Subic Bay)——苏比克湾管理署

三宝颜市(Zamboanga City)经济特区和自由港——三宝颜经济区署

上述管理部门除奥罗拉特别经济区署(ASEZA,于政策导向和协调方面,该署受菲律宾经济区直接控制和管理)外,均独立于菲律宾经济区。除奥罗拉特别经济区署(该署规定,其应同样适用任何由菲律宾投资委员会针对已登记企业所采用的鼓励行政政策)外,上述经济区所规定的鼓励措施同样独立于菲律宾经济区和菲律宾投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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