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简析:法院对快递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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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简析:法院对快递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2024-05-08 19: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实务简析:法院对快递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投稿作者:黄冬燕,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深度发展,电商行业迅速崛起,快递业务量也随之快速增长。快递行业从无到有,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因快递运营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案例,揭露快递运营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实践中,快递公司的运营模式主要有直营、加盟和承包三种方式。不同运营模式下,法院对快递运营中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同,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一、直营模式下,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各自权利义务

直营模式是指由总部直接投资设立分公司和网点并参与分公司和网点的经营、管理,如EMS、顺丰。在这种模式下分公司和网点经营收发件业务,并招聘快递员进行收发件工作。当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无论双方之间是否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法院均认可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当快递员因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快递公司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当快递员因工受伤,快递公司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实践中,有的公司不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快递员购买社保。当快递员以此为由,要求快递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时,多数法院均支持快递员的请求;当快递员因工受伤,要求快递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快递公司将面临巨额赔偿。故快递公司应树立依法用工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用工标准,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避免需要承担巨额工伤赔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多支出的双倍工资及其他补偿。

二、加盟和承包模式下,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各责任承担

加盟和承包模式指的是有快递运营资质的公司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加盟合同或者承包合同等方式将公司业务分包给第三方,第三方再雇佣工人从事收发快递工作。《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故,若快递公司将其部分业务交由有快递业务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经营,符合法律规定,第三方应当对经营行为独立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向快递公司承包(加盟)的第三方大多是没有取得快递运营资质且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及各自责任如何承担?

(1)快递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加盟合同或者承包合同的效力

法院认为确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我国法律对于快递运营资质并未设定相应的条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系交通运输部制订的行政规章,违反该办法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2017)皖05民终843号判决。

(2)快递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快递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加盟合同或者承包合同属于企业内部业务分包、承包合同,快递公司与第三方属于内部分包、承包法律关系。虽然违反《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不影响加盟合同或者承包合同的效力,但该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双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快递员因工作致人损害,快递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协议向第三方追偿。如(2020)湘13民终605号、(2019)沪01民终973号判决。

(3)第三方与快递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多数法院认为第三方与快递员之间属于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若快递员因工作致人损害,快递员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若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责任,应由雇佣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如(2019)苏02民终5322号、(2019)湘01民终3675号判决。

(4)快递员的权利救济

在上述加盟或者承包模式下,多数法院并不直接确认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快递员因工伤亡的,仍然可以请求快递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认定工伤应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但在上述用工形式下,认定工伤并不受劳动关系的限制。快递公司违法分包业务给没有快递运营资质的第三方,其应当对第三方聘用的人员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如(2016)苏06行终634号、(2020)苏08行终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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