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被追刑责、20人被建议处分!菏泽一县高处坠落事故原因已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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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被追刑责、20人被建议处分!菏泽一县高处坠落事故原因已查明!

2024-07-05 21: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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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5日7时许,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恒源锦绣城E区项目12号楼发生一起高处作业吊篮倾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5人高处坠落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26万元。

经调查认定,菏泽郓城锦绣城E区建筑施工项目“8·15”较大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操作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15日上午6时20分许,真石漆粉刷班组长苏本学安排郝良福、卞庆军2人进行锦绣城E项目E12号楼外墙外立面真石漆修补作业,安排杨九英、刁建存、景焕玲3人进行锦绣城E项目E12号楼屋面修补作业。

6时40分许,郝良福、杨九英等5名作业人员在未佩戴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乘坐使用吊篮。

6时50分许吊篮提升至26层时,东侧工作钢丝绳断裂,吊篮倾覆,在吊篮旋转、倾覆过程中5名搭乘人员先后从吊篮脱离坠落至地面。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高处作业吊篮工作钢丝绳断裂

东侧工作钢丝绳锈蚀、破损严重,呈现大量断丝,已达到报废标准,受力时达到极限承载力断裂。

2.安全锁未能有效锁住安全钢丝绳

安全钢丝绳在安全锁内于夹绳锁块外侧穿过,穿绳方法错误,安全锁无效,无法起到安全保护作用。

3.违规超员搭乘高处作业吊篮

杨九英、刁建存、景焕玲等5人违反规定,搭乘高处作业吊篮作业。

4.高处作业吊篮搭乘人员未佩戴使用安全带

吊篮内搭乘人员均未佩戴使用安全带,吊篮平台倾覆过程中脱离吊篮坠落。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由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高处作业吊篮起升机构(东侧提升机及钢丝绳)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依据GB/T19155-2017标准检测,提升机所检项目合格,钢丝绳断口钢丝表面锈蚀严重,4股绳31丝中各有27丝、25丝、24丝、26丝存在陈旧断丝痕迹,其余为新断丝痕迹。”对高处作业吊篮防坠落装置(东侧摆臂防倾斜式安全锁及钢丝绳)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安全锁拆解可见,安全锁未穿过夹绳锁块,安全锁不能锁绳。”

事故相关单位

1.工程建设单位

(1)郓城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2019年4月29日至2023年3月7日期间项目建设单位。

(2)郓城县郓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郓土公司”)。2023年3月7日,该公司通过转让方式成为项目建设单位。

2.施工总承包单位

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

3.工程监理单位

郓城县建设工程监理中心(以下简称“郓城监理中心”)。

4.施工分包单位

济宁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济宁市诚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9月17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统称“诚杰公司”)。

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其中,5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8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另有20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卞庆军,外墙真石漆作业人员,违规安装和使用吊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郝良福,外墙真石漆作业人员,违规安装和使用吊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3.杨九英,腻子工,违规搭乘高处作业吊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4.景焕玲,腻子工,违规搭乘高处作业吊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5.刁存建,腻子工,违规搭乘高处作业吊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8人)

1.王辉,群众,外墙真石漆施工管理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8月1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苏本学,群众,外墙真石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8月16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车帮均,群众,诚杰公司锦绣城E区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8月16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丁庆雪,群众,诚杰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8月1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王建忠,群众,郓城监理中心锦绣城E区项目现场监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8月1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王淑廷,群众,郓城监理中心锦绣城E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8月1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马河山,群众,正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项目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8月16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王福朝,中共党员,正大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8月24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5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0人)

1.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人员(4人)

(1)李林,中共党员,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兼安全股股长,事业编制,负责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开展房屋建筑行业领域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其对现场检查人员发现锦绣城E区吊篮事故隐患后未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督促不力,致使吊篮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组织开展房屋建筑行业领域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卢鑫,中共党员,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负责人、三级主任科员,主持建管科工作。开展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保持情况监督检查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工作不力,对锦绣城E区项目相关企业不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疏于管理,对郓土公司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参与审查把关不严;对建设、施工单位违规发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承揽业务行为监管不到位;对工程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不力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袁良超,中共党员,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建管科。对分管工作要求不严格,调度不及时,组织开展房屋建筑行业领域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不力,没能及时发现锦绣城E区项目中存在的相关企业违规承揽业务、违法分包转包、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宋义国,中共党员,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工作。对郓城县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检查人员力量配置不足,监管检查情况不熟悉不掌握,开展建筑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以及防止高处坠落专项行动不力,没能及时发现锦绣城E区项目中存在的相关企业违规承揽业务、违法分包转包、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2.郓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人员(4人)

(5)张现金,中共党员,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任郓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现任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郓城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未对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郓城县锦绣城E区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致使郓城县锦绣城E区项目长期违法建设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郑司锐,中共党员,2023年6月任郓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未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未对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郓城县锦绣城E区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致使郓城县锦绣城E区项目长期违法建设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韩承岩,中共党员,郓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局长,现任郓城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其在任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局长期间,负责领导全局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未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失察,致使郓城县锦绣城E区项目长期违法建设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8)孟祥岭,中共党员,郓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未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失察,致使郓城县锦绣城E区项目长期违法建设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人员(2人)

(9)王先勇,中共党员,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一级主任科员,2023年7月之前分管规划建设科。对规划建设科未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违规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察,致使郓城县锦绣城E区项目违规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未及时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0)李虹美,中共党员,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书记、局长。对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未正确履行审批工作职责失管失察,致使郓城县锦绣城E区项目违规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4.郓城县郓土置业有限公司责任人员(1人)

(11)张同德,中共党员,郓土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事业编制。任职期间,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疏于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5.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人员(1人)

(12)李思华,中共党员,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对锦绣城E区项目组织开展验线过程中巡查劝阻不力,未及时向执法部门移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线索,未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6.郓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责任人员(1人)

(13)王英轩,中共党员,三级调研员,2023年5月前分管产权科(安全生产科)。未对郓城县郓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监管,未及时发现其存在的内部机制虚化、制度体系不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7.郓城县委、县政府责任人员(2人)

(14)段文龙,中共党员,郓城县委常委、副县长。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7日分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2023年8月7日后分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认真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综合执法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时间较短,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5)马磊,中共党员,郓城县原副县长,2023年5月9日至8月6日期间分管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任郓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未认真部署开展房屋建筑行业领域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对分管领域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对行业领域内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8.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人员(3人)

(16)张尚伟,中共党员,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分管建筑市场管理科。督促指导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不力,对建筑市场排查不全面,没有发现郓城锦绣城E区建筑项目的相关企业存在违规承揽业务、违法分包转包、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7)田剑峰,中共党员,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平时的安全生产教育、技能培训工作存在死角,督促各县区规范化施工作业落实不到位,督促指导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8)季士峰,中共党员,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工作。部署开展房屋建筑行业领域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和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力,对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9.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人员(1人)

(19)任敬陶,中共党员,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一级调研员,分管工程建设科。指导督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不力,对未严格认真审核正大公司安全生产许可有关申请材料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0.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人员(1人)

(20)王雪尽,中共党员,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社会事务审批服务一科。指导督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不力,对社会事务审批服务一科未认真审核诚杰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申请材料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对其他人员的处理建议(1人)

王林豹,中共党员,郓城县政协委员,正大公司执行董事,持有该公司100%股权,郓城县监理中心停薪留职职工(事业编制)。王林豹在不满足招工、聘干及其他考试录用年龄的条件下,以虚假手续入职,违规晋升工资待遇,在考察失实的情况下,被违规发展为中共党员,在当选政协委员过程中,其未如实向组织提供个人信息,建议由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王林豹解除聘用合同,其上级党组织对王林豹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并由统战部门向政协提出申请,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对于在王林豹入职、入党、职级晋升、当选政协委员过程中存在失职情形的工作人员,建议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五)行政处罚建议

1.褚锦程,正大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由郓城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2.王慎峰,中共党员,郓城监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锦绣城E区项目监理部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郓城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郭斌,郓城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菏泽市人大代表、恒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放任正大建筑公司违法分包建筑工程项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郓城县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诚杰公司。未履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郓城县应急局对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正大公司。未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郓城县应急局对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郓城监理中心。未履行监理单位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郓城县应急局对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7.恒源公司。未履行实际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郓城县应急局对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郓土公司。未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郓城县应急局对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事故暴露出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六)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郓城县委、县政府向菏泽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菏泽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事故主要教训

(一)发展理念存在偏差,风险意识薄弱。当地部分领导干部对安全发展理念认识不深刻,只重视经济发展的“显绩”,不重视防范化解风险的“潜绩”,将发展和安全割裂开来,没有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城市工作和城市发展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在推动有关项目建设过程中,违背市场客观规律,对相关企业经营行为政策干预过多,只注重推动项目落实落地,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风险管控,没有把住安全、质量两道关。

(二)专项整治工作没有深入开展,流于形式。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当地建筑领域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和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历次整治行动没有落到实处,工作开展“击鼓传花”,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甚至搞形式、走过场,敷衍了事。事故有关企业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不清楚、不了解,未开展预防高处坠落自查自纠工作。究其原因还是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足,未充分认识到部署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对于遏制事故发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责任没有压实、措施不够有力。

(三)行业主管和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宽松软虚现象。当地住建、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失管漏管的问题。一方面执法不严,一些涉及规划、房屋建设和项目审批的法规条款没有严格执行,对涉事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以及层层违法将作业项目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涉事建设项目未批先建长达三年畅通无阻;另一方面违法不究,对建设项目现场存在的大量违章作业行为放任不管,没有采取有力制止措施,形成“破窗效应”,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全失控。

(四)企业违法违规承揽项目、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仅有3至5名工作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虚化,存在骗取相关资质的情况。事故项目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实际上均不满足资质条件而违规承揽工程,最终又将其承包工程的主体、外墙保温、真石漆等施工再次分包给个人,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经层层分包转包,最终导致“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施工现场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方面毫无管理可言,预防高处坠落的人防、技防、物防、智防等防范措施无一到位。相关企业从根本上藐视安全,不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何,实际上从未有效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冒险蛮干,安全教育培训缺失。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高处作业吊篮钢丝绳已达到报废标准受力断裂,安全保险装置未有效工作,搭乘人员未佩戴使用安全带,最终导致吊篮倾覆、人员坠落。按照相关规定,吊篮内不得超过2名作业人员,但吊篮中实际搭乘5人,并违规将吊篮作为提升装置提升到26楼进行作业。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按照惯例随意安装、拆卸吊篮,习惯性违章,导致安全锁穿绳错误,也未及时发现钢丝绳已近断裂。通过调查发现,现场工人安全意识和素质普遍较差,罔顾安全、麻痹大意、冒险作业的现象在该建设项目普遍存在,直到项目尾声才发生事故实属侥幸。

来 源: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中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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