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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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2023-11-10 05: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外国法制史 名词解释

1.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2.《摩奴法典》:约形成于公元前2世纪一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传播到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3.《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

4.概括继承:是指既继承死者的人格,也继承死者的财产,从而使死者的人格得以延续的继承原则。这是由罗马长期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所决定的。

5.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人西罗马帝国, 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形成的。

6.城市法:是10~15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和半自治城市实行的法律制度。而且城市法是伴随着西欧城市的复苏和城市贸易的繁荣而逐渐产生的。

2.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3.《圣经》:是基督教各派信仰的基础,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不仅是教会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审判活动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

4.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5.陪审制: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菲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曼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6.《魏玛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这就是《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

7.日本六法:以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后,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确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8.《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以《罗马法》为基础,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背景下,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肯定并维护了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9.大化革新:645年,大和国新兴封建势力发动宫廷政变,拥立孝德天皇,定年号为“大化”。次年孝德天皇颁布《改新之诏》仿照中国隋唐制度进行政治、经济改革,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史称“大化革新”。

10.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各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11.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12.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体现了英国对世界法制文明的深远影响。

13.《罗斯真理》:产生于约公元11世纪下半叶,是俄罗斯历史上一部重要的封建法律文献,又译为《罗斯法典》,是一部集习惯、王公法令和司法判例的汇编。

14.法定诉讼:也称旧式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初期,只适用于罗马市民。实行“公开审理”原则。

15.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约成于公元前3世纪~公元6世纪,以诗歌体裁写成。

16.《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成文法典。

17.程式诉讼:先由原告向裁判官陈述要求和理由,裁判官拟成一定程式的书状,然后移交民选的承审法官,命他们按书状载明的案情要点和判决的提示进行审理和裁判。

18.衡平法: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称衡平法。

19.法国《1946年宪法》:又称《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该宪法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序言以《人权宣言》为基本内容;正文共12篇106条。

20.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有着共同法律文化传统或共同的表现形式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1.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22.准契约:除契约、侵权行为等以外的发生债的因。即指未得到当事人的同意而基于一方自的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发生与缔结契约同一的效果。

23.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

24.地产制:是英国财产法的独特制度,也是相对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而言最为复杂的制度之一。英国法中的地产权是可以分割的,同一土地可以同时存在有利于几个人的不同的财产权益。

25.《人权宣言》:全称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第一次明确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

26.贝壳放逐法:指雅典宪法中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票数超过6000者,被放逐国外10年。

27.市民法: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包括罗马的习惯法、《十二表法》等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元老院的决议等,是罗马国家固有的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

28.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是婆罗门;第二种姓是刹帝利;吠舍为第三等级;第四种姓为首陀罗。

29.特别诉讼:也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其特征是诉讼过程自始至终由一个官吏来担任;诉讼不再拘泥于形式;审判更加侧重于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30.《权利请愿书》:1628年《权利请愿书》是英国国会在资产阶级革命酝酿期间针对国王查理一世滥用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31.《十二表法》:旧译“十二表法”,是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铜板上,故称。

 

 

32.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33.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34.伊斯兰法: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

35.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

36.《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7.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

38“罗马法的复兴”: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作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其作用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如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的复兴”。

39.《古兰经》:是穆罕默德在传教的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默记或笔录于兽皮、树叶、石板及骨片上。

40.盖世太保:是德国法西斯专政时期于1933年建立的秘密警察,它具有最高警察权,不受法律任何约束,可以随意采取行动,并有自己直接管辖的监狱和集中营,实施所谓“第三级审讯”,即包括水审监禁、强光照射、铁丝鞭刑、模拟枪决及其他残酷刑罚。

丁违先审查职能。

41.汉穆拉比王: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君主,统一了两河流域,以重视立法著称,在位期间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

42.阿留帕格斯:是雅典城邦最早出现的法院,原是氏族贵族的权力机关,后演变成为具有司法审判性质的普通审判机关。

 

43.教皇教令集:是中世纪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44.商事与海事习惯:是中世纪商法和海商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在长期的商业和海上贸易的活动中自发形成的,其规则为各地商人普遍遵守.

45.宪法委员会(法国):为法国《1958年宪法》中设立的一个国家机构,兼有司法、监督、咨询多重职能,享有违宪审查权,由9名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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