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关于将集采药品纳入定点零售药店的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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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关于将集采药品纳入定点零售药店的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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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畅通集采药品销售渠道,提高群众购药便利性,让集中带量采购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创新医药服务方式,探索完善药品带量采购销售机制,强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监督管理,持续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使用覆盖面,努力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总体思路

 

按照“专柜销售、实名登记、保障需求”的总体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在定点零售药店买不到集采药、去医院排队时间长、购药不方便等痛点难点,建立统一挂牌、统一专柜、统一标价、统一配送、统一监管“五统一”的集采药品进定点零售药店销售机制,畅通集采药品购销渠道,简化集采药品购药流程,持续扩大集采药品品种范围,使群众就近能够购买平价药,有力保障我市参保群众基本购药需求,确保医药改革红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三、实施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我市集采药品进药店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23年5月—6月)

 

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工作领导机制和推进举措。明确具体试点任务,细化分解任务分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23年7月—12月)

 

结合“一刻钟社区生活圈”建设,首批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先行将部分定点药店纳入药品集采试行,试行期限为6个月,试行期间要督促和指导实施方案落实,及时解决试行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定期对试行工作进行评估。

 

(三)整体推进(2024年)

 

总结前期试行经验,建立健全考核、准入、退出等方面长效机制,逐步扩大纳入集采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范围。

 

四、实施范围和方式

 

(一)实施范围

 

首批开展集采药品销售的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是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其他未纳入首批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待试行结束后,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逐步将集采药品扩大至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品种(产品)目录

 

按照国家、省际联盟组织的带量采购药品中选品种(产品)由医保部门召集配送企业、药店共同确定适宜在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的集采品种(产品)。

 

(三)公布方式

 

由医保部门通过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集采药品品种(产品)目录。定点零售药店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本药店销售的集采品种(产品)。

 

(四)目录调整

 

结合国家、自治区及省际联盟组织的带量采购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申报与退出机制

 

(一)申报机制

 

1.申请主体。定点零售连锁药店(总部)。

 

2.申请方式。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按照“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协议管理”的原则,自主申报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向所属各区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经辖区医疗保障局给出评价意见后,报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近两年内,有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

 

(2)近两年内,因违反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医疗保障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3)近两年内,被医疗保障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5)其他不符合参加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情形。

 

4.申请时需提交《乌海市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定点药店申请表》。

 

5.医保部门评价原则。各区医疗保障局对提出申请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覆盖面、服务能力、专业化程度、管理规范程度、监管便捷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给出评价意见。

 

6.结果公示。市医疗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即纳入首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定点药店”范围。

 

7.签署补充协议。纳入首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定点药店应于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各区医疗保障局签订《乌海市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定点药店补充协议》和《乌海市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定点药店承诺书》。

 

(二)退出机制

 

定点零售药店在经营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经市医疗保障部门核实后退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行药店:

 

1.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在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违法记录,未正确解释医保政策规定,诱导、误导、唆使参保人员以药易物、以药易药或使用个人账户购买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以外的商品、个人账户套现等行为。

 

2.执业药师未对处方进行审核或执业药师违反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3.集采药品销售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

 

4.实际销售与上传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不符,或药店销售系统信息、入出库信息与医保信息系统信息不符。

 

5.购销存台账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工作措施

 

(一)统一标准。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悬挂统一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定点药店”,集采药品应设专区、专柜存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标识,公示各集采药品的集采中标价和本店销售价。实施“五统一”,即统一挂牌管理、统一设置专柜、统一明码标价、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监督检查。

 

(二)平台采购。各定点零售药店在内蒙古医药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零售连锁药店(总部)统一做好报量、合同签订、采购、配送、回款等工作。选择集采药品品种要严格按照医保部门销售目录调整,满足广大患者用药需求。

 

(三)规范管理。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适当方式对购药人身份信息、购药信息及联系方式等进行记录。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就集采药品加成率、专区存放、明码标价、防止倒药串货等事项主动向医疗保障部门做出承诺。

 

(四)信息追溯。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要依托进销存信息系统,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做到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信息可追溯,确保每一盒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五)确保回款。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及时结清货款,最长回款时限不应超过次月底。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定点零售药店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理解和把握国家集采改革的重要意义,不得以运营成本增加等因素,降低服务质量,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医药医保行业发展。

 

(二)关注社会舆论。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舆论监测,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出现的用药调整情况做好解释说明,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人员管理。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集采药品销售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服务意识。要严格进销存管理,不得分销、捆绑销售,严控集采药品流向,确保供应,减少就医患者购药费用,增强民生福祉。

 

(四)强化监督检查。对纳入全市集中带量采购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部门要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销售“进、退”机制,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设立专柜、不实行实名制购药等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取消销售集采药品的权限,并向社会公布。对串换、倒卖、虚假销售药品等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协议管理予以处置。

 

附件:乌海市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定点药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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