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化学药和生物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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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单克隆抗体和白细胞介素类药,采用音、意结合简缩命名,如: Dorlimomab Aritox 阿托度单抗, Biciromab 比西单抗; Teceleukin 替西白介素。 ⑼ 放射性药品在药品名称中的核素后,加直角方括号注明核素符号及其质量数,如:碘[ 125 I ]化钠。⑽ 化学结构已确定的天然药物提取物,其外文名系根据其属种来源命名者,中文名可结合其属种名称命名,如: Artemisinin 青蒿素; Penicillamine 青霉胺;外文名不结合物种来源命名者,中文名可采用音译,如: Morphine 吗啡, Amikacin 阿米卡星。化学结构不完全清楚者,可根据其来源或功能简缩命名,如: Bacitracin 杆菌肽。配糖体缀合词根的命名采用以“苷”取代过去的“甙”命名,以便与化学命名相一致。 2. 制剂命名 ⑴ 药品制剂的命名,原料药名称列前,剂型名列后,如: Indometacin Capsules 吲哚美辛胶囊, Ondansetron Hydrochloride Injection 盐酸昂丹司琼注射液。对于注射用粉针剂,原则上命名为注射用××××,如:注射用氨苄西林钠。⑵ 药品制剂名称中说明用途或特点等的形容词宜列于药名之前,如: Absorbable Gelatin Sponge 吸收性明胶海绵, Ipratropium Bromide Solution for Inhalation 吸入用异丙托溴铵溶液 。 ⑶ 复方制剂根据处方组成的不同情况可采用以下方法命名。 ① 两个组分的:原则上将两个药品名称并列,如头孢他定舒巴坦钠注射液,亦可采用缩字法命名,如酚咖片,氨酚待因片。 ② 三个组分的:因为使用词干构成通用名称太长,原则上采用缩写法命名将每个组分选取 1 ~ 2 个字,构成通用名称(不得使用词干)。若组分相同处方量不同,使用(量 / 量)或使用罗马数字Ⅰ,Ⅱ,Ⅲ等。 ④三个组分以上的:采用缩字法命名,使用复方,取两到三个组分分别选取一到两个字 , 构成通用名称。 ⑤对于由多种有效成分组成的复方制剂,难以简缩命名者,可采取药名结合品种数进行命名,如:由 15 种氨基酸组成的注射剂,可命名为复方氨基酸注射液( 15AA ),若需突出其中含有支链氨基酸,则可命名为复方氨基酸注射液( 15HBC )。对于组分相同但比例不同的氨基酸制剂可增列序号予以区别,如复方氨基酸注射液( 15AA-1 )。对含多种维生素或维生素与微量元素的复方制剂,可参照此项原则命名,如多种维生素片 Multivitamin Tablets ( 15 )、多维元素片 Multivitamin and Elements Tablets ( 10 - 11 )。有效成分相同,处方量不同则加罗马字符区分,如多维元素片Ⅱ( 10 - 11 )。⑥对于胰岛素类制剂的命名,若为重组胰岛素应指明重组的氨基酸,如重组 赖脯胰岛素;对于长、中效胰岛素,用精蛋白锌胰岛素混合注射液加(速效比例 R )命名,如 精蛋白锌重组 赖脯胰岛素混合注射液 ( 25R )。 25. 两腔、三腔肠外营养液命名以每腔命名后用/分别隔开。如:脂肪乳/氨基酸( 16 )/葡萄糖( 5.8 %)注射液,英文名称: Fat Emulsion/Amino Acids(16)/Glucose(5.8%) Injection. 26. 联合包装的称:复合包装。 Complex packing ;中间加斜杠(/)以示区分。 27. 对常用药品在复方制剂中,选词的原则: 两个字 一个字 两个字 一个字 对乙酰氨基酚 氨酚 氨或酚 盐酸伪麻黄碱 伪麻 麻 马来酸氯苯那敏 那敏 ( 氯敏 ) 敏 氢溴酸右美沙芬 美芬(美沙) 美或芬 愈创木酚甘油醚 愈酚 愈 咖啡因 咖 咖 布洛芬 布洛 布 盐酸苯海拉明 苯海 苯 贝诺酯 贝诺 贝 人工牛黄 牛黄 黄 盐酸金刚烷胺 金刚 金 氨基比林 氨林 林 非那西丁 非那 非 苯巴比妥 妥 喷托维林 喷托 盐酸麻黄碱 麻黄 盐酸甲基麻黄碱 甲麻 赖氨酸 赖氨 阿司匹林 匹林 阿 葡萄糖酸锌 葡锌 葡萄糖酸钙 葡钙 萘甲唑啉 萘啉 苯扎溴铵 溴铵 苯扎氯铵 氯铵 双氯芬酸钠 氯芬 苯妥英钠 妥英 水杨酸甲酯 柳酯 薄荷脑 薄荷 氨茶碱 茶 冰片 冰 樟脑 樟 桉叶油 桉 冬青油 青 乙水杨胺 柳胺 柳 氯唑沙宗 氯宗 宗 异丙安替比林 异林 利福平 利 异烟肼 烟 吡嗪酰胺 吡 富马酸氯马斯汀 氯汀 西替利嗪 西替 ( 四 ) 生物药品通用名称命名细则 1. 已有 INN 名称的生物制品中文通用名称应尽量与其英文名相对应,其中文名应以意译为主。如: Recombinant Human Erythropoietin ( INN 名称: Epoetin ) , 译为:重组促红素;亦可音译或音、译合译。 2. 尚无 INN 名称的,可以疾病、微生物、特定组成成分或材料等命名,并应标明药品剂型,如麻疹减毒活疫苗、注射用人凝血因子Ⅷ、重组白介素 -2 注射液等。具体规定如下: ⑴ 一种制品存在多种制造方法者需标明,如采用重组 DNA 技术制成的产品,名称前加“重组”二字,以与非重组制品相区别;采用不同细胞基质制备的同种制品应分别标明,如:风疹减毒活疫苗( 2BS )、风疹减毒活疫苗(兔肾)。 ⑵ 氨基酸改变(增、减)或替换的生物技术类制品可标明氨基酸改变的位置,如:重组白介素 -2(125phe) 。 ⑶ 功能区域改变的生物技术类制品应重新命名。 ⑷ 有的制品名称还应标明生产用生物材料的来源,如:人血白蛋白注射液,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 ⑸ 同一制品存在液体和冻干两种性状时,预防类冻干制品需在名称前加“冻干”二字,如: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预防类液体制品则不需在名称前加“液体”二字。治疗类冻干制品需在名称前加“注射用”三字,如:注射用重组干扰素γ;治疗类液体制品应在名称尾部加“注射液” 三字,如:重组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 ⑹ 一般用法均不标明,特定途径使用者必须标明。如:皮内注射用卡介苗、皮上划痕用鼠疫活疫苗、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 ( 静注 ) 等。 ⑺ 预防人、畜共患疾病的同名同型制品必须标明“人用”二字,以与兽用制品相区别,如:人用纯化狂犬病疫苗。 ⑻ 特定成人用或青少年用的制品,可在名称后用括号注明,如:吸附白喉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⑼ 含两种以上不同抗原成分的制品,应于制品种类前加“联合”二字,如: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麻腮联合疫苗。同一制品含不同群、型别者,应标明“多价或 n 价”如: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 A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⑽ 具有预防和治疗两种作用的同种疫苗,治疗用疫苗应在品名前加“治疗用”三个字,如:治疗用布氏菌疫苗。 ⑾ 药品名中一般不采用人名,只有个别制品按照国内外沿用已久的惯例,如: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锡克试验毒素。 ⑿ 体内诊断用制品一般不加“诊断用”字样,如:结核菌纯化蛋白、锡克试验毒素。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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