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发布,解读4大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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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来,相关政策文件几经易稿,备受行业期待。如今《办法》终于正式发布,博弈多年的政策落地。本期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将会对整个医药电商行业带来哪些新变化。 本次公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第三方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没处方不得展示处方药说明书等信息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文件明确,线上处方药销售要实行“先方后药”流程,且遵循线下药店“闭柜展示”方式,在主页面不得展示处方药说明书等信息。这对于线上处方药销售做出了更加严格和具体的规定,意味着处方药零售管理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从业者需要在政策“合规”的前提下,对购药流程以及展示方式完成一系列改造与重建。 从政策发布到12月1日政策实施,相隔时间仅为3个月,这对以线上处方药为增长引擎的医药企业来说,无异于一场时间的赛跑。 清晰明确第三方平台管理责任 《办法》中第三章“平台管理”单独列出了9条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第三方平台必须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同时,规定第三方平台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停止展示药品相关信息: (一)不具备资质销售药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 (三)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药品注册证书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不得展示相关药品的信息。 此外,文件鼓励第三方平台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而此前在征求意见阶段备受业内关注的“第三方平台能否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则未被提及。 可见,第三方平台对于药品网络销售监管责任重大,当下医药电商行业的市场秩序依然需要“稳中求变”。 七类药品不得在网络销售 《办法》第八条指出,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网售处方药实行实名制,处方不得重复使用 《办法》第九条规定,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纵观《办法》全文,政策对处方药销售做出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第三方平台在药品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 近年,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人们已经形成了网上问诊购药的消费习惯。医药电商销售总额占全国医药市场总规模逐渐增长。随着行业的蓬勃发展,政策在不断放开,网售处方药终于全面“开闸”,但同时监管也越发严格。 相信未来的医药电商市场,在规范化发展的前提下,诸多互联网医药企业也将迎来一轮新的机会与挑战。 文章图片来源于pexels.com,可免版权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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