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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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解读

2024-07-15 14: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解读|以能力提升为导向 促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2024-01-31 15:31 作者:蒋蓉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近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六章30条,全面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教育机构、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继续教育考核监督要求,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促进执业药师队伍能力提升和高质量发展。

  完善执业药师职业生涯全过程管理体系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执业药师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之初,就将继续教育作为制度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执业药师队伍的快速发展,国家药监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制定或修订《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对资格准入和注册管理作出具体要求,并从制度层面加强注册与继续教育有效衔接,明确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然而,组织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仅依据2015年中国药师协会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已远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因此,本次《规定》聚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要求,确立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理顺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细化教育内容、方式和学时管理,明确考核监督和违规处理要求。通过全面细致的管理要求,《规定》补齐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短板,形成包括考试准入、注册执业、持续学习的职业生涯全过程管理体系。

  强调能力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国累计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执业药师789313人。他们分布于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领域,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的重要专业力量。医药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发展,要求执业药师必须持续提升专业能力,以胜任相关岗位。《“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将规范继续教育、持续实施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作为专业素质提升工程任务之一。

  《规定》指出,能力建设是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核心,应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执业药师队伍。强调将以人为本、学以致用作为遵循原则,把握行业特点,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引导执业药师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能力,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升执业药师社会价值。

  细化继续教育多样化内容和方式

  目前,各省(区、市)通过高等院校、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等开展不同形式的执业药师教育工作,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涵盖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等基本知识,以及与药品管理、药品质量、药物治疗、药学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教育方式以课程讲授、学术讲座为主,存在理论授课为主、实践教学薄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培养效果。

  《规定》坚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实践性的原则,细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为继续教育机构课程规划和内容设置提供明确指引。《规定》明确,公需科目应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规定》将能力培养与学历提升相结合,将学历提升纳入继续教育方式。鼓励执业药师将岗位实践经验转化为理论研究,将课题研究、论文著作、学术会议报告、专题讲座授课等作为继续教育活动。引导执业药师提升专业能力,将参加各类评比、竞赛活动列入继续教育活动。

  建立继续教育持续评估和质量控制体系

  质量是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生命线。构建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即对继续教育过程实施持续评估和全过程质量管理,是实现执业药师人才队伍培养目标的基础,也是推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北京等地近年来建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年度考核机制,从课程设置、教学形式、课程质量、课后考核等方面设立指标体系,全面评估教学质量,对优化课程内容、提高培养成效起到有力促进作用。

  《规定》结合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和地方经验,首次提出建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动态监测机制,明确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持续组织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开展动态监测。这就要求各省(区、市)应当建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持续评估体系,确立评估机构、评估指标、评估方式和评估周期,为动态监测提供依据和参考。

  《规定》专门强调监测结果应用途径,提出将监测情况作为评价继续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以及是否继续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依据。如存在继续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较差等情况,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或者转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总体而言,《规定》遵循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立足各省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和实施经验,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目标原则,积极鼓励执业药师以多种形式参与继续教育,加强继续教育质量监测管理,全面保障教育效果和队伍建设成效。随着《规定》的落地施行,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以此为依据,优化健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建设优质继续教育机构和精品课程,共同推动执业药师队伍更好服务公众用药安全、药品质量管理和健康中国建设。(中国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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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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