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榜样】拾金不昧展风采 传统美德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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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榜样】拾金不昧展风采 传统美德暖人心

2024-07-10 09: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个人良好道德风尚和崇高社会责任感的具体体现。2022年3月2日,姚安法院干警张荣到武定县出差,在返回住处途经武定湿地公园时拾到钱包一个,经查看,内含现金500余元,身份证、社保卡及银行卡等贵重物品。

拾金不昧

“失主发现现金和证件丢了,一定焦急万分。”考虑到失主丢失物品后的心情,张荣心急如焚,急切想把钱包归还失主。想到失主发现自己的东西丢失后一定会到附近来找,张荣一边向在公园散步的人询问,一边联系武定法院,请求帮忙寻找失主。通过包内身份信息,在武定法院和派出所的帮助下,3月3日,终于与失主取得了联系并归还了失物,领回钱包的失主非常激动,高兴的夸赞张荣“拾金不昧,品德高尚”。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个人高尚道德情操的体现。张荣拾金不昧的行为充分体现了他高尚的品格和良好的社会公德,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善举虽小,却用实际行动温暖着大家。

近年来,姚安法院十分重视全院干警的思想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培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秉承“尚法、厚德、公正、为民”的初心,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打造司法为民的新形象。

张荣,男,1977年7月生,1996年12月到姚安县人民法院从事驾驶工作至今。26年来,他兢兢业业、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早出晚归,较好的完成了驾驶任务,在工作岗位上默默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011年1月被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评为2010年度“楚雄州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2011年6月被中共姚安县委、姚安县人民政府评为2010年度“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2014年3月,荣获姚安县人民法院嘉奖

●2014年5月,获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个人三等功”

● 2015年被姚安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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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张荣同志捡到这钱包后,他就与失主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张荣作为拾得人,有报告、保管和返还的义务,当然也有一定的费用请求权。可见,“拾金不昧”是基本的法律规定。如果拾得人拒不返还,他可能构成侵占罪,根据遗失物价值大小,最高可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拾得物损失或灭失的,拾得人还要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1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当怀揣拾金不昧、诚信善良的美德,捡到他人遗失物应当返还给遗失人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置,切勿私自侵占或随意处置他人遗失物品,否则可能会面临赔偿甚至触犯刑法。

编辑 | 施瑞瑾

原标题:《【身边的榜样】拾金不昧展风采 传统美德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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