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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23: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说到游戏行业的抄袭现象,从单机游戏到网络游戏,从电脑游戏到手机游戏,中国游戏界的发展史也可以说是一部抄袭史,大到整体代码照搬,小到人物形象、装备样式抄袭,层出不穷,山寨横行,相信广大玩家和笔者一样,都经历过这一段蛮荒的时期。而随着国内版权意识觉醒,游戏知产权授权和保护体系的逐渐建立,中国网游进入了版权时代,这些零零总总的低质量抄袭,在行业大佬逐渐构建起的“版权壁垒”前,便无所遁形,顶风作案的抄袭者纷纷被告上公堂。

不同于文学作品等可版权客体,“游戏玩法规则”虽然是一款游戏的核心要素,但受制于著作权法“只保护具体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规定,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直接保护。

“游戏玩法规则抄袭”,诉称“换皮抄袭”,我国司法实践对其的态度,经历了“否定”——“间接肯定”——“肯定”的演化过程,至今尚未有定论。至于如何界定“换皮抄袭”、如何规制“换皮抄袭”,一时难以说清聊透。

而此过程中,司法实践也逐渐在探索中明确了游戏抄袭的界限。抄哪些元素属于抄袭?抄到什么程度才算抄袭?抄袭和借鉴的边界在哪?对于上述问题,笔者将在本文中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游戏抄袭的分类

游戏的所谓“抄袭”,按照抄袭的内容,可以大致被分为三类:

(一) 文字、美术资源、音乐、视频等游戏元素抄袭

1、在一款游戏中,文字、图案、音乐是游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最直观的表现部分。游戏中的文字、图案、音乐、视频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下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以及电影或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而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上述文字、图案、音乐、视频等元素进行抄袭,将构成著作权侵权。

如在【暴雪、网易《炉石传说》VS《卧龙传说》】一案中,法院就认为:

①原告游戏中的“炉石标识”属于以线条、色彩等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并无证据表明其不属于原告创作或者来源于公有领域。因此,本院确认原告所请求保护的 “炉石标识”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之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②(原告游戏中的)14个界面并非仅由布局构成,而是由色彩、线条、图案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如前所述,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仅要求最低限度的审美意义,而且并没有证据表明原告作品来源于公有领域的惯常表达,故而本院确认该 14个游戏界面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③原告所主张的 “卡牌牌面设计”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但是这是指由色彩、线条、图案所构成的卡牌牌面造型艺术,而非卡牌牌面的设计思想或者设计布局。

④ 原告请求保护的视频和动画特效,仅能考虑是否属于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而获得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原告请求保护的视频和动画特效,由一系列画面组成,符合类似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特征。同时,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虽然必须要有独创性,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创作高度。因此,在无证据表明原告请求保护的视频和动画特效并非源自自身创作,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内容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游戏中的惯常表达的情况下, 本院确认其可以作为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获得保护。 [1]

2、除了上述较为直观的美术界面、图片、视频外,游戏中大段的游戏背景、人物、世界观介绍等,也可能构成文字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上述游戏背景、人物、世界观介绍等进行抄袭,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如在【完美世界诉上海野火《六大门派》】一案中,法院就并未逐字逐句对比原告拥有授权的四部金庸武侠作品《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与被告的游戏内剧本,而是选择从整体上把握游戏的侵权事实和侵权程度。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完美世界公司主张保护的《笑傲江湖》是文字作品,被控侵权的《六大门派》游戏是计算机软件作品,后者是否构成对前者的改编, 关键在于游戏所展现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发展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首先,从人物角度来看。(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748号公证书中,《六大门派》游戏中华山派的人物有师父君子剑(岳不群)、师娘宁女侠(宁中则),华山弟子:大师兄令狐冲、二师兄劳德诺、梁发、施戴子、高根明、陆大有、陶钧、英白罗、舒奇、小师妹岳灵珊,剑宗成不忧。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中的 人物名字完全相同。在原告完美世界公司发出侵权函后,从(2014)沪东证经字第20218号公证书公证的过程来看,被告野火公司将游戏中的人物名称略做改动,但也仅为同音字替换,如成不忧改为程不忧,或名字前后顺序的调换,如劳德诺改为劳诺德、施戴子改为戴施子等,同时该公证书显示游戏中出现的人物还包括曲阳、曲菲菲,嵩山派左冷禅、费冰,恒山派定逸大师、仪林,衡山派莫掌门、刘正枫、项大年,青城派于人炎、余人壕、罗仁杰,福威镖局林总镖头、少主小林子,采花贼伯光。 上述人物名称除同音字替换外,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在呼叫上基本相同,同时人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师徒关系、师兄关系、对手关系、好友关系也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一致。

其次,从故事情节发展来看。如前文所述,原告完美世界公司公证的《六大门派》游戏的情节主要包括福威镖局少主小林子因打抱不平杀死青城派于人炎、青城派为夺辟邪剑谱灭福威镖局、令狐少侠从采花贼伯光手下救走恒山派仪林、衡山派刘正枫(风)金盆洗手、嵩山派指责刘正枫与魔教曲阳勾结血洗刘门、刘正枫被曲阳救走、嵩山派费冰杀曲阳孙女曲非非、莫掌门杀死费冰, 上述情节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前七章的情节发展基本相同。

最后,从细节设计来看。《六大门派》游戏中福威镖局少主小林子杀死于人炎的原因是于人炎调戏萨老头的孙女、青城派拿从福威镖局掠得的财物送给刘正枫作为贺礼、令狐少侠为救仪林设计与伯光坐斗、令狐少侠为刺激仪林先行离开谎称自己见了尼姑就倒霉, 上述的细节设计也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相同。

因此,从现有证据来看,《六大门派》游戏构成对《笑傲江湖》文字作品前七章的改编。因原告完美世界公司经授权享有对《笑傲江湖》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游戏改编权及公开发表和运营改编软件的权利, 因此被告野火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完美世界公司上述权利的侵害。 [2]

3、此外,游戏内除游戏剧情文字外,还会存在诸多说明性文字,如对游戏玩法的说明、对装备属性的说明、对副本打法的介绍、对卡牌规则的解释等,这些文字内容由于其独创性较低,可能无法单独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是需要和其他元素结合,才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下的作品。对上述玩法说明、装备属性说明、副本打法介绍、卡牌规则解释等进行抄袭,也有一定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如在上文提到的【暴雪、网易《炉石传说》VS《卧龙传说》】一案中,法院就认为:

对于卡牌上的文字说明,就 单个卡牌或者每一句或者每一段而言,由于其表达过于简单,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的高度,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卡牌上的文字说明是用以说明卡牌在游戏中所具备的技能或功能,将其组合成一个整体,可以视为游戏说明书而作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原告的游戏说明就单个卡牌来看,并不能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因此其作为一个整体独创性较低。由于被告抄袭了原告游戏玩法和规则,为了要对游戏进行说明,不可避免地会使用与原告游戏说明较为接近的表达,这种相近源于思想的相同,实质上是对游戏规则和玩法的抄袭。从前面两方面来考虑, 只有被告完全或者几乎完全抄袭了原告的游戏说明,才应认定为侵害了原告的游戏说明书的著作权。 [3]

4、而游戏装备名称、人物名称等,由于其独创性相对较弱,一般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具有一定标识性的人物名称、装备名称,如魔兽世界中的人物“伊利丹”“希尔瓦娜斯”、装备“埃辛诺斯战刃”“灰烬使者”等,考虑到其后续衍生品开发的可能性和商业价值,游戏开发商、发行商可以考虑通过注册商标的形式予以保护。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越是独创性高的内容,越是容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反之,越是独创性低的内容,则需要和其他独创性高的原创内容结合,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和保护。

(二)游戏源代码抄袭

相比于图片、文字抄袭,源代码抄袭是一种更为隐晦但更为有效的抄袭行为。无论是游戏源代码的泄露,还是“有内鬼,终止交易”的跳槽员工盗用前东家的游戏源代码,都有可能构成对游戏源代码著作权的侵权。

目前中国法院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标准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具体而言就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第一,侵权人是否曾接触过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第二,请求保护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4]

在跳槽员工引发的源代码侵权案件中,其中第一项“接触”一般非常容易判定,例如被侵权人可以向法庭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并说明侵权人在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担任的相应职位和职责,或者提供相关证明证明软件已经以公开发布或销售的形式进入公共领域即可。

而在第二项“实质性相似”标准的判断上,考虑到计算机软件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在相似性比对过程中一般会采用三种方式:

1、 “逐句对照法”,即将软件作品进行逐字逐句的对照;

2、 “全部观念及感觉对照法”,即从两件软件作品的整体风格、特点、感官等方面是否相似出发

3、 “三段论认定法”,即从软件的输入、输出是否存在相似性予以判断,具体的比对因素主要有数据结构、功能设计、源代码、文件、工具名等。 [5]

如在【网易《梦幻西游》VS《神武》】一案中,网易作为原告方,认为

被告方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运营与《梦幻西游》游戏极为相似的《神武》游戏,侵害了原告对《梦幻西游》游戏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及权益,侵害了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著作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6]

而在判决书中,法院使用了上述对比方法,就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问题,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论述: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判定两计算机软件是否相同,最直接的比对方法是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代码及文档进行比对。 然而,根据计算机接收指令后按预设程序逻辑输出运算结果数据或界面结果的原理,若计算机接收相同的输入指令后,输出的图形界面相同,即可确认软件图形界面的内在设计逻辑是相同的。结合网络游戏的特点,亦可认定其内在程序运行逻辑是相同的,即计算机软件是相同的。本案中,原告未提供涉案游戏的计算机程序和文档,请求以涉案游戏软件接受相同指令后呈现的图形界面进行逐一比对并无不可。但本院注意到,游戏规则遵从于游戏软件内设参数输入、输出指令的程序逻辑,本身就是游戏软件的一部分。游戏规则相同,游戏软件未必相同;游戏规则存在差异,则游戏软件必不相同。相对于通过游戏图形界面进行比对该由外及内的比对方法,就本案而言,游戏规则的比对结果可更准确地折射游戏软件的异同。鉴于原告游戏均使用了涉案文字作品,且本院已认定涉案文字作品具有介绍部分游戏规则的功能,即涉案文字作品的内容虽未必全部覆盖了原告游戏的所有规则,但足可在相当比例上反映原告游戏的程序和参数设置,即游戏软件。同理,被告游戏中的文字除了描述游戏背景故事,还介绍了游戏规则,亦在相当比例上反映了被告游戏的程序和参数设置,即游戏软件,两者可作比对。

文字表达思想,本院虽在前文认定被告游戏与原告游戏用文字表达思想(游戏背景故事、游戏体系及规则)的方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但并不意味着两者所欲表达的“思想”,即游戏规则相同。因为即使是名称相同、效果和实现条件大致相同的法术,只要实现该法术该效果的参数不同,亦足以反映了游戏软件程序的不同。由此,本院决定将各自通过文字表述的涉案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比对,以评定涉案游戏软件的异同性。经比对,本院认为《神武》端游的游戏规则与原告游戏的游戏规则不完全相同。以名称为“横扫千军”的法术为例,涉案文字作品(原告游戏词汇)和《神武》端游都对该法术的效果和具体消耗条件进行了近似的表述,均描述该法术的功效是“连续攻击对方3次”,并都同时设定了近似的使用条件:不能连续使用,但次数不同。 涉案文字作品设定“使用后需休息一回合”,《神武》端游设定“使用后虚弱2回合”;具备“十方无敌”技能且达一定等级以上。涉案文字作品表达的游戏规则设定的等级为30级以上,被告游戏设定的等级为25级以上;当前“气血”50%以上。此外,涉案文字作品表达的游戏规则还视相应技能等级的单、双数不同而分别设定使用时须消耗一定的“气血”量。上述条件和参数的不同,若使用文字进行表述,其差异并不明显;但在真正游戏中,出现相同的“法术”效果实际是计算机满足了不同的程序逻辑及相应参数设定所致。

上述事实反映了被告游戏与原告游戏规则不完全相同。结合前文的论述,本院认定被告游戏与原告游戏软件不完全相同。原告主张被告游戏软件侵犯原告游戏软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7]

(三)游戏玩法“抄袭”

当我们在谈论游戏抄袭的时候,我们在谈论什么?实际上,我们谈论的,大多数游戏玩法上的抄袭,多数被公众认为存在“抄袭”嫌疑的游戏,大多是玩法上的模仿,如:

1、《英雄联盟》与《DOTA》

DOTA脱胎于暴雪《魔兽争霸3》的一张RPG地图《澄海3C》,其战争迷雾阻挡视野、打野获取装备、三条路对线、补兵攒钱出装、拆塔出超级兵的玩法模式与澄海3C无区别,但其也有原创的部分,如对打野奖励的增强、增加草丛等。

2、《守望先锋》与《军团要塞》

2016年,暴雪的守望先锋一经推出便大火,但是在大火之余,也有人指出,这款游戏在玩法上与军团要塞2非常相似,如其中的推车、占点等游戏模式规则雷同,以及军团要塞2中的角色狙击手与守望先锋中的角色黑百合、军团要塞2中的角色医疗兵与守望先锋中的角色天使的角色定位重合,都让守望先锋略带一丝“抄袭”的嫌疑,但不可否认的是,守望先锋无论在游戏建模、贴图还是游戏规则上,都存在自己独特的暴雪艺术风格和创新。

3、《H1Z1》与《绝对求生:大逃杀(PUBG)》

终结了守望先锋的,就是2017年横空出世的PUBG。而这款游戏,正是脱胎于H1Z1的大逃杀模式,正如当年DOTA诞生于《魔兽争霸3》的澄海3C一样,其无论是在“开局一把伞,装备全靠捡”的游戏模式,和“缩圈”、“打包”、“伏地魔”等游戏规则和技巧上,都非常相似,但PUBG的大火和H1Z1的黯然退场,也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游戏节奏以及数值设计上的差距,正是这差距拉开了两者之间的距离,让PUBG成功“吃鸡”。

游戏规则的相互模仿、借鉴,已经成为游戏界公开的秘密,近的如自走棋,吃鸡,MOBA类游戏,远的如奠定游戏类型基础的早期RTS,FPS类游戏,其实规则都是大同小异。而成功的游戏规则本身就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游戏规则的完全创新是非常困难的,而游戏也正是在这一次次的模仿、借鉴中,由后继者“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不断优化、打磨现有的游戏规则,进而达到一种游戏性、竞技性、观赏性等的完美平衡。可以说, 善意的模仿、借鉴,是有利于游戏品质乃至游戏行业的整体进步的。

并且,从法律上来说,也难以对游戏规则进行保护,游戏规则属于思想的范畴,而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否则将可能反而造成“ 对思想的垄断”,从而不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因此,游戏规则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如在上文提到的【暴雪、网易《炉石传说》VS《卧龙传说》】一案中,原告申请对游戏中的卡牌和套牌组合进行保护,但法院则认为:

原告主张游戏中的卡牌和套牌的组合,其实质是游戏的规则和玩法。鉴于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本身,因此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予以采纳。 [8]

但 这并不意味着对游戏规则的抄袭可以肆无忌惮,善意的模仿、借鉴,固然有利于游戏行业,但恶意的抄袭,也必不会为法律所容忍。

正如上海市一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的:

游戏规则尚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表示这种智力创作成果法律不应给予保护。游戏的开发和设计要满足娱乐性并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其实现方式并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需要极大的创造性劳动。同时,现代的大型网络游戏,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如果将游戏规则作为抽象思想一概不予保护,将不利于激励创新,为游戏产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9]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玩法抄袭”中存在的恶意抄袭行为, 一般通过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1、首先,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主张对方实施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证明对方实施了这一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难度相对较高,因为而满足上述不正当行为,必须具备如下要素:

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须对知名商品实施;

二是该商品的装潢须有特有性;

三是使用行为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而证明上述要素均存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如在上文提到的【暴雪、网易《炉石传说》VS《卧龙传说》】一案的不正当竞争部分的判决书中,法院就“被告行为是否应认定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论述如下:

就本案而言,虽然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炉石传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游戏中的炉石标识、单个战斗场地界面、382张卡牌及套牌组合有一定的独特性,但是,能否就此认定属于特有装潢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仍须综合考量是否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炉石传说》游戏于2013年10月23日才开始正式向中国公众开放,距离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首次发布《卧龙传说》仅隔两天。鉴于相关公众对于《炉石传说》标识的接触和知晓需要一段时间持续的过程,在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之时, 游戏运行过程中才能逐渐展示给相关公众的炉石标识、单个战斗场地界面、382张卡牌无法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更难以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被告即便使用了与《炉石传说》相近似的装潢,也不会因此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对于两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炉石传说》游戏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10]

2、其次,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主张对方实施了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法律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在上文提到的【网易《梦幻西游》VS《神武》】一案中,网易方就主张:

《神武》通过采用与《梦幻西游》基本相同的游戏设定,同时增加和修改用户游戏的参数数据库,将《梦幻西游》的已有玩家吸引到《神武》,大大削弱了原告的竞争优势。被告以不正当手段攀附原告已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知名游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也认同了这种观点,认为:

由于被告游戏和原告游戏的收费方式不同,玩家不至对涉案游戏造成误认。但作为类型、题材相同,人物造型风格相似的两款游戏产品在核心游戏元素、游戏规则等整体方面均相似度甚高,《梦幻西游》的玩家无需过多调适即可适应《神武》端游和手游的游戏界面和规则,使前者被后者替代选择的风险大增。根据《梦幻西游》多年来的获奖情况、游戏下载量和网页上关于该游戏的评价资料等证据,可知该款游戏产品已积累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竞争优势较大。被告侵犯原告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恶意抄袭原告游戏的核心游戏元素,开发、运营两被诉游戏将改变《梦幻西游》已有玩家对游戏原有的生存和成长的过程体验,降低对《梦幻西游》的黏着度,削弱《梦幻西游》的竞争优势。 其“搭便车”坐享同行业良性竞争者劳动成果,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挤占同业竞争者市场份额的行为既损害了良性同业竞争者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应为法律所禁止。[11]

而在上文提到的【暴雪、网易《炉石传说》VS《卧龙传说》】一案的不正当竞争部分的判决书中,法院就“被告是否实施了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认为:

本案中,被告公司员工《卧龙传说》游戏策划人员在《炉石传说》未进入中国市场前即已经实际接触到《炉石传说》游戏卡牌核心数据并还原整个数值体系;游戏制作前期因无法取得《炉石传说》测试账号而对着《炉石传说》玩家试玩视频制作样片;游戏正式立项后通过秒杀到的测试账号进一步获取《炉石传说》游戏数据,完善游戏细节;《卧龙传说》项目立项后仅耗时20天即制作出,远少于通常游戏公司研发一款类似原创游戏正常耗时;两款游戏所涉卡牌、界面相似度极高,视觉效果差别不大,区别仅在于角色形象由魔兽世界中的人物替换为三国人物;两款游戏在卡牌构成及使用规则、基本战斗规则上基本一致。因此, 本案查明的事实足以支持原告关于被告整体抄袭了其游戏的指控。对于这种抄袭, 被告非但不引咎自省,反而作为其推广游戏的卖点而大肆渲染,其“搭便车”的目的和行为非常明显。 [12]

二、《羊了个羊》到底算不算抄袭?

回到主题,就《羊了个羊》这款游戏而言,诚如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所言,“羊了个羊”游戏使用的是最基础的麻将接龙游戏玩法,而这类游戏的鼻祖是1981年诞生的《Mah-Jongg》。

《Mah-Jongg》 1981

后来该游戏的制作者加入动视做了后来大名鼎鼎的《上海》,当年的销量直接突破了1000万份,续作动视授权给Activision和Sunsoft,现在在任天堂的Switch游戏机上也可玩到,也没见《Mah-Jongg》的版权拥有者告动视的《上海》抄袭。

《上海》

而微软作为业界大佬自然是不甘落后,在在Windows3.x上就抄过《上海》,玩法类似,名字叫《台北》。当年的动视也拿这些抄玩法的游戏没辙。

《台北》

《羊了个羊》既没有抄袭《3 tiles》的文字、美术资源、音乐、视频等游戏元素,也没有抄袭《3 tiles》的游戏源代码,在仅仅对《3 tiles》进行玩法(即麻将接龙)上的模仿,且并不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下,是难以被认定为存在应当被法律所调整的抄袭行为的。

三、总结

最后,笔者就上文提到的游戏抄袭方式对应的权利保护方式总结如下:

1、游戏内美术资源(美术风格、人物立绘、界面UI及其他美术元素)、音乐(游戏BGM、开场OP、音效等)、文字(剧情、玩法说明、人物介绍、世界观介绍)、视频(游戏开场CG、游戏内过场动画等)等元素可以通过申请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

其中,独创性较强的美术资源、音乐、视频等元素,建议单独申请著作权; 游戏内独创性较弱的玩法说明等,可以通过与其他元素(如结合游戏内故事、人物背景来以说明其在游戏中所具备的技能或功能等)组合成一个整体结合,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游戏内独创性最弱的人物名称、装备名称等,建议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

2、游戏代码可以通过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

3、游戏玩法一般通过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其中,认定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即游戏界面、元素等的整体抄袭的标准较高,而认定构成实施了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则相对较低。

本文图片来源:网络

[1]引用自“Blizzard Entertainment、lnc.(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

[2]引用自“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野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55号)

[3]引用自“Blizzard Entertainment、lnc.(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

[4]引用自“长沙青果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长沙诚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长中民三初字第147号)

[5]引用自“长沙青果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长沙诚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长中民三初字第147号)

[6]引用自“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9号)

[7]引用自“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9号)

[8]引用自“Blizzard Entertainment、lnc.(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

[9]引用自“Blizzard Entertainment、lnc.(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

[10]引用自“Blizzard Entertainment,lnc.(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号)

[11]引用自“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9号)

[12]引用自“Blizzard Entertainment,lnc.(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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