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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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7-01 23: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陕西省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陵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养老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企业职工人数变动情况,及时核增核减单位缴费基数,确保单位缴费基数真实、准确。

 

二、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实际交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要从2008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中中央在陕单位和省级单位,在所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费,用人单位按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20%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退休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已随同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暂维持不变。

 

四、从事特殊工种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以按照正常退休年龄退休。在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和正常年龄之间,职工本人也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选定一个满周岁的年龄申请退休,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申报办理退休。退休年龄一经选定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得更改。

 

五、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本人继续按照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移交至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由本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继续缴费直至交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女职工须满55周岁后办理退休)。按新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职工平均工资以办理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六、转制事业单位和进入企业工作的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军队转业干部(不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复原退伍军人,按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平均缴费指数分段计算。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原行业统筹企业可以本行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准)视同交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确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至进入企业工作期间的平均缴费指数,按进入企业参保缴费后的平均缴费指数计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参保后按实际缴费计算缴费指数,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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