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纳恩博员工上诉索要加班、年假等赔偿 董事长高禄峰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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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纳恩博员工上诉索要加班、年假等赔偿 董事长高禄峰知道吗?

2023-08-26 23: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独家:纳恩博员工上诉索要加班、年假等赔偿 董事长高禄峰知道吗?

运营商财经网苏佳/文

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纳恩博公司”)一名员工离职后将其告上法院索要加班、年假等各种赔偿,是怎么回事?

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文书显示,贺女士于2015年8月24日入职纳恩博公司,担任采购主管,双方签署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一年,期限至2017年8月24日。2016年12月7日纳恩博公司与贺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贺女士于2017年12月6日以要求纳恩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全勤奖、工资差额、全员福利、失业保险金损失、竞业限制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出具离职证明等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做出京劳人仲字[2018]第1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纳恩博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贺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4923元;2、纳恩博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贺女士未休年假工资1186.05元;3、纳恩博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贺女士出具离职证明;4、驳回贺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贺女士认可仲裁第三项结果,不服其他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纳恩博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贺女士主张与纳恩博公司约定每年按照16个月发放工资,但其提交的电子邮件(入职通知)仅明确贺薪酬标准为9000元/月,录音证据未见有纳恩博公司确认与贺女士就16薪制达成一致之内容,贺女士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工资执行16薪制。

贺女士也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与纳恩博公司存在季度奖、年终奖之约定,所以贺女士要求纳恩博公司支付奖金和经济补偿金不被认可。

庭审中纳恩博公司主张与贺女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认可真实性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纳恩博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通知贺女士当日解除劳动合同,未载明解除理由。纳恩博公司未能提交进一步证据证明与贺女士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理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采信贺女士之主张确认纳恩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贺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纳恩博公司向贺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4923元,未低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确认。

依据贺女士提交的OA系统截屏显示2016年5月29日加班事由为供应商全面体系建设及管理培训,培训地点为A1大会议室,确与贺女士提交的APR项目组(微信群)以及张某通过微信告知贺女士的会议地点之内容可相互印证,法院确认2016年5月29日贺女士确存在加班事实。经核算,纳恩博公司应向贺女士支付2016年5月加班工资1112.57元。

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贺女士提交的《年功工资及奖励休假福利制度》是打印件,没有纳恩博公司公章,法院从而确认贺女士在职期间每年可享受5天年假待遇。纳恩博公司与贺女士均确认贺女士已休年假4天,经核算,仲裁裁决纳恩博公司向贺女士支付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12月7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186.05元,未低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确认。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纳恩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贺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4923元、2016年5月加班工资1112.57元、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12月7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186.05元并向贺女士出具离职证明。

员工离职纳恩博公司补偿各种金额,董事长高禄峰日后会加强薪酬管理体系方面的审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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