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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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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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促进美丽青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林地、林木管理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林地保护和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我市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为契机,大力推进美丽青岛建设,造林绿化取得显著成效,森林资源得到了较快增长。但全社会依法使用、保护林地和林木的意识有待强化,违法占用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案件仍时有发生,林地、林木保护管理形势依然严峻。当前,我市正致力于创建“国家生态城市”,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切实把林地、林木保护作为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美丽青岛建设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依法保护林业生态

  各区市政府要按照“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本土优势”和“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要求,以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湿地资源调查规划等专业性规划为依托,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划定林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的生态红线保护制度。按程序划定的林业生态保护红线,要与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功能规划相衔接,与生态市建设目标相衔接。已划定的红线,非经法定程序,严禁修改。各区市政府要把红线落实到山头地块,列出保护和发展的目标,并严格组织实施,从根本上解决“树往哪里栽、栽后谁来管”的问题。各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工作,对不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早进行调整,做好数据变更工作。

  三、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各区市政府要落实征占用林地定额制度,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要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外进行植被恢复,并确保恢复的林地面积不小于征收占用的面积。要坚持和完善林木限额采伐、凭证采伐管理制度,除房前屋后零星树木外,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办理采伐证。要推进分类采伐管理,国家一级公益林严禁林木采伐,国家二级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对本年度未用完的商品林采伐限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对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额可不分类型集中用于受害林木清理。具备条件的区市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四、全面深化林权制度改革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林地、林木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林权登记过渡期时间表,确保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要加快已建万亩林场林地、林木依法登记发证进度,保护万亩林场绿化成果,维护所有权人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大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及涉林中介机构建设扶持力度,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促进森林保险、林权抵押融资等林业服务业加快发展。

  五、严厉打击破坏林地林木违法行为

  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依法查处涉林案件。组织开展林地保护和林木采伐专项检查,坚决刹住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的歪风。对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开展“回头看”活动,严禁以土地复垦、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为由,违法占用林地。对上级部门通报或政府领导批办的案件,要重点督办。对林地和林木案件频发、管理不力、环境恶化的,要实行领导干部约谈制度。要加强林业执法队伍自身建设,着力解决执法不严、不公问题,杜绝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对监管不力、执法犯法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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