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溺婴现象十分严重,有因家境导致也有重男轻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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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溺婴现象十分严重,有因家境导致也有重男轻女的因素

2024-07-11 12: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溺婴是指一切侵害初生儿生命的行为。旧社会溺婴现象十分普遍,这是由于劳动人民在反动统治阶级的剥削压迫下,生活贫困、无力抚养子女而被迫溺婴,同时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的束缚,溺女婴之风尤甚。

  溺婴这种恶俗陋俗早在战国时期就有。《韩非子·内储说》曰:“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可到了汉朝,很多人便“生子杀之”,原因是汉朝的男孩三岁就得出口钱,一般老百姓出不起。到了晋朝,还有“生男不复举养”的。在宋朝,溺婴就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社会现象了。

  苏轼给友人写过《与朱鄂州书》,信中就提到了当时民间的溺婴陋习:“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初生,辄以冷水浸杀,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北宋真宗年间,两浙、福建、荆湖与广南等州的底层百姓,“民有子者或弃不养,或卖为童仆,或度为释老”。南宋绍兴八年(1138年),宋高宗下发了一道谕旨:庚子,禁贫民不举子,其不能育者,给钱养之。

  也正因为如此,北宋还专门颁布了法律去严惩溺弃婴儿的行为。到了南宋,朝廷还兴办了慈幼局,专门收养弃婴。这个现象很严重,以至于连皇帝都必须直接出面干预了。对于养不起、不愿意生的,皇帝下旨由政府出钱。整个南宋以国家财力都没有解决“贫民不举子”的问题。其实早在《八德篇之女德篇》就有“劝勿溺女,救妹添弟,梦祖告语”的记载。

  直到元代开始,人们溺婴便多是溺弃女婴了,到了清代,溺弃女婴的现象就更严重了,原因就是重男轻女。

  明朝溺弃婴儿的情况更甚,于是一些士大夫致仕后,致力于拯救弃婴,在地方创办同善会,领袖为杨东明、高攀龙、陈龙正等人。这些人都是明朝著名的大臣、理学家。

  

  但明朝士大夫给老百姓用佛教思想洗脑,说多做善事就能给自己和后人积德。但他们又引入功过格的形式,救一个婴儿和救一条鱼都是加一善,你说老百姓是救一条鱼更划算,还是救一个人更划算呢?

  清朝溺弃婴儿的现象也很严重,所以清朝大兴育婴堂。不要以为育婴堂是西方传教士建的,清朝早就有育婴堂了。而且,清代江南地区已经构建起“育婴堂—接婴堂—保婴会”三级分布,尽力拯救所有被溺弃的婴儿。

  清人究竟有多重男轻女呢?怀孕前就以各种方式祈求生个儿子,如果生下儿子,那就大肆操办酒宴庆贺,甚至为了有钱操办酒宴,还要卖掉女儿。当然,也不是所有女儿都能活到被卖掉,因为她们刚出生就被溺弃了。

  清人溺婴的手段很是残忍,这是史料中有详细记载的,如《郑光策与福清令夏彝重书》中记道:“凡胞胎初下,率举以两手审视,女也,则以一手覆而置于盆,问:‘存否?’曰:‘不存’。即坐,索水,拽儿首倒入之……有顷,儿无声,撩之不动,始置起。”

  此外,还有一种方法亦为普遍,那就是婴儿刚出生后“以酒醋入婴儿口,以胞衣蒙之,覆以盆,置于地……”这是用胎盘胞衣盖住婴儿口鼻使其窒息而亡。

  

  无论哪种方式,在儒风蔚然的清代,这种行为显然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然而人们不仅没有对此加以谴责,反而纷纷效仿。

  清朝的溺婴之风一般分布于南方,顺治朝时,以“福建、江南、江西等处”居多,这里的江南含江苏和安徽。到了同治朝,还有人上奏“广东、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风。”

  而这些省份中,以江西省尤为严重,据《大清律例新增统筹集成》所言,是:“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

  早在顺治皇帝在位时,就有官员上奏,指出福建、江南等地”甚多溺女之风“,而在雍正时,时任湖南藩司的官员朱纲,某次就向雍正皇帝提出,”湖南百姓有溺女之恶俗“,甚至,当地百姓对此”恬然不以为怪“。

  另外,包括各地的县志、地方志中,也多有此类事件的描述,如“建宁俗多溺女”、“祁阳溺婴甚多”这类字眼,几乎是数不胜数。

  由此可见,溺婴,尤其是溺女婴,在清朝已经是一个全国性的普遍现象。

  

  而这些溺婴的人家,不仅仅是普通人家,甚至包括一些中产之家,同样也会有该类事件的发生。

  比如,在江西南安府,家中光景稍微不错的,只要妻妾生了女儿,则是“仅留一二,余者皆溺。”至于那些境况更次的普通人家,以及贫苦人家,这个比例更高。

  江西靖安县,在清朝中期时,人口大约有三万多户,根据资料记载,一年中生下女孩的数量大约在五千上下,但存活的仅有几百,其余的,大多惨遭溺毙或丢弃。

  而对于溺婴这种事情,清政府不是不知道,从清世宗开始,就有不少相关的政策来对这一恶俗进行阻止,比如在雍正年间,山西的知府就出台禁令,禁止民间溺婴。并且,为了让政策实施得更彻底,知府还联合当地士绅,共同进行劝阻,以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

  但结果是,溺女婴的事情,该有还是有,明着不能来那就暗着来。

  因此,即使是到了乾隆年间,这种现象仍旧存在,当时有个著名的学者郑光策就在自己所著的书中提到,福建福清县一带,几乎是“无一户不溺”。

  

  可不要以为仅仅是福建这些偏远地区才会有这种事,包括当时号称“首善之区”的直隶,也就是如今的河北,照样也“溺婴者多有”。

  而再往后的同治、光绪年间,随着朝廷对于地方管控的放松,溺婴更是泛滥成灾。光绪年间的《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广东、福建、江西、浙江等省仍有溺婴之风,恐他省亦所不免。”

  从福建到整个南方省份,乃至到全国,溺毙女婴的恶俗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溺死的女婴数量,已经多到令人无法想象的地步。

  清朝时,有不少外国传教士活跃在当时的中国,他们在传教的同时,也用文字把自己的所见所闻记录成书,他们观察到在中国将相当一部分新生女婴溺死不仅十分普遍,而且也己成为习惯。这比溺婴更为可怕。因为一旦成为习惯,即意味着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此种行为之残酷无情,没有意识到此乃“恶毒风俗”,人们总是习为常,甚至在说起溺婴时还“谈笑风生”。

  另外对于福建地区的溺婴现场,美国传教士卢公明在自己的传教日记中也进行了描述:“在福州及其附近地区弑女婴现象十分盛行。1861年春,一位传教士家的女佣承认其丈夫曾杀害过她两个刚出生的女儿; 还有一个佣人的亲戚亲手杀害了8个孩子中的七个女儿。”

  

  卫三畏

  著名传教士汉学家卫三畏在其巨著《中国总论》中也说到:“兴化府在泉州和福州之间……这里人们有个不好的名声, 流行溺毙女婴,比其他地方更为严重。”

  另外,育婴堂在清朝民间的盛行和发展也能够间接说明清朝溺婴现场的普遍和严重情况。

  山西人民向来醇厚,民风朴实,但溺女婴的陋习依旧成了一种习惯。浙江的溺婴弃婴的现象十分严重,金华尤为盛行,温州及处州等地次之。广东“溺女之风,所在皆然”。湖南“风俗向有溺女陋习……牢不可破”。江西“皆以生女为嫌,每多溺弊”。

  就一个保甲而言,福建“有一家连淹十余女者,有一村一岁中淹死至数十女者。”

  溺婴的做法十分残忍,有人称其为“天下第一伤心事”。有的将刚出生的女婴直接丢掉河湖、池塘中淹死,有的用被子捂死,最普遍的做法是将女婴按入水盆中淹死。

  由于溺婴表现得过于残忍,有些父母不忍心见到亲生骨肉在水里挣扎啼哭,从清中后期起,一些地方的民众开始在乡间的田野修建小塔,将想要溺杀的女婴放在里面,任其自生自灭,希望借此求得心灵的慰藉。

  

  福州婴儿塔

  后来人们纷纷效仿,“婴儿塔”的修建数量慢慢增加。因为夭折太早的孩子,其灵魂还没有完全发育,所以当时的人们认为没有必要浪费棺材来埋葬他们。再后来,这些“弃婴”以每个40文钱的价格交给专门的苦力送到婴儿塔,负责守卫婴儿塔的人,每隔三天就会焚烧一次婴儿塔的尸体。

  朱德总司令在《回忆我的母亲》一文中说:“母亲一共生了十三个儿女。因为家境贫穷,无法全部养活,只留下了八个,以后再生下的被迫溺死了。这在母亲心里是多么惨痛悲哀和无可奈何的事情啊!母亲把八个孩子一手养大成人。可是她的时间大半被家务和耕种占去了,没法多照顾孩子,只好让孩子们在地里爬着。”

  朱德元帅生于光绪十二年(1886年),在自己25岁之前,也生活在晚清时代。在清朝时,朱德的母亲生了13个孩子,但第八个孩子以后,就无力养活,只能溺死,连续溺死了五个子女。

  朱德的家庭是佃农出身,但在当时来说已经算生存条件相对较好的。朱德后来还能读书考科举,在科举废除前即将取得秀才功名。科举废除后,朱德元帅从家乡四川仪陇县远行千里到云南昆明考取了云南陆军讲武堂(当时中国仅次于保定陆军军官学校的军校),毕业后加入滇军。

  在当时的中国,能够有机会识字的人比例顶多也就十分之一,能够供应子弟考科举的家庭比例就更低得多。虽然有自己很聪明显示了非凡的读书天资可能获得了一些族人资助的因素,但也说明朱德的家庭算稍微有点家底,肯定不算最底层穷人,至少算社会生活水平的中层。

  

  朱德

  这样的家庭都要大量溺婴,可见当时溺婴普遍到了什么地步。

  而从顺治开始,就颁布了禁“溺女恶俗”的条例,乾隆时期更是对弃溺女婴定罪,之后各个统治者都颁发了禁令,民间各地也经常看到有关禁止溺婴的告示。但因为“溺婴之弊,事在房帏,查之多有不便”,所以清廷的法令并没有起多大的作用。

  整一个清代,究竟溺弃了多少婴儿?目前还缺乏确切的数据资料,但是在相关的文献记载中,提到溺婴都是用“多”、“盛”、“成风”这样的词语,可以想见那时候溺婴的严重程度。

  而在某些地方文献中,所呈现的数据甚是惊人:如福建福清一带的贫苦人家,是“实无一户不溺”;江西南安府的“中等之家仅留一二,余者皆溺。”即中等人家才留一二个女儿,后面生的都要溺弃,而以古代的生育频率,又岂会只生一二位女儿?

  同是江西省的弋阳县更狠,是“生女勿举者,十尝三、四”,也就是三四成的人只要生了女儿都直接溺弃。

  湖南临武县则是“育女无过三举”,如果有人家养了三个女儿,那是要引来一片称奇声的,这些必须是富有家庭。至于贫困点的,只能“止育一女,多则溺之。”

  

  凡此种种,多不胜数。

  如此风气下,那被溺弃的婴儿数量自然是骇人的了。而滋生这种风气的原因是什么呢?

  结合相关文献来看,大约为几个原因:

  

因家庭贫困

  古代生活条件艰苦,到清朝,因为人口的急剧增长,加上社会分配不公,使得广大劳动人民贫困不堪,在浙江这种地方,农民终年劳作,八口之家都养不起;湖南耕民“终岁勤动有不得养其父母者”;福建的贫民终年啃红薯充饥者“十室有九”。

  这种条件下,养一两个孩子就已经很艰难。然而古人又缺乏避孕的意识和条件,在生下孩子,尤其是女儿后,只好溺弃。

  

  同知

  譬如乾隆朝时,长沙府同知有说:“凡生女之家,或因家计贫乏,即行溺死。”

  同是乾隆朝的江西按察使曾说:“江左恶俗成风,贫者以衣食为艰,往往生女方离母胎,即行溺毙。”

  总的来说,就是因为家庭实在无法再多承担一人的生活,只能放弃后面生的孩子,当然,如果是男孩还可以考虑养育。

  

为了尽快生男孩

  很多溺婴者都是因为前面已经有了一两个女儿,而还没有生过儿子,待第二第三胎再是女儿,便果断溺弃。因为古人认为哺乳会影响怀孕,为了早点怀孕生个儿子,只能放弃这个女儿。“或以养女需乳,不利速孕,急而溺之。”

  有的人家更过分,据说宁波有一户人家连续生了两个女儿,都溺弃了,谁知第三胎又是一个女儿,这人家就担心如果水溺怕到时候她还投胎回来,就先用火烧毙,再用石头绑住沉到江底,让她永不得出世,在沉江时,旁边还有几百人围观……斯情斯景真令人心寒齿冷。

  

负担不起嫁妆

  清代还有个非常不好的风气,就是很重视嫁妆。

  当时社会婚姻论财重资非常严重。将要嫁女儿的人家,一定要问彩礼的多少,如果多,即使这新郎官行为不肖,也会嫁;要娶老婆的人,一定要打听嫁妆的厚薄,如果嫁妆丰厚,即使这位新妇德行有亏,也能安心娶过门。

  

  一个女人嫁到夫家,如果嫁妆稍薄,不仅丈夫不高兴,还会被夫家人看轻取笑,平日里若有不如意,婆婆诋毁你,妯娌轻薄你,女方家也脸上无光。

  据史料记载,在福建:“古田嫁女,上户费千余金,中户费数百金,下户百余金。往往典卖田宅,负债难偿……”

  正因为这种浮华的婚姻风气,许多人家选择了不要女儿,毕竟实在负担不起啊。

  

为了留财产给儿子

  每个家庭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养育的女儿太多,将来也会影响儿子的生活质量,譬如清代江西有出嫁女继承家产的风俗,很多父母为了将来儿子可以占有更多家产,不愿再生女儿,“父母之分财姊妹,遂为子计,以免割思。”

  此外,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因,譬如有的人家非常迷信,此前占卜听到人说生女会有不利后果,便生而溺之;又比如有一些人生下了私生子,只好溺之以掩人耳目的。

  事实上,只有清朝才溺婴的这种刻板印象是19世纪中期以后才逐渐形成的。

  一方面,浮海东来的西方人刻意塑造中国野蛮落后的形象,并将这种野蛮落后的形象呈现给整个西方世界。在这个问题上,19世纪30年代以来的西方在华传教士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基督教从一开始就制定了一个名为“中华归主”的计划,传教士来到中国,从救助婴儿、妇女和老人入手,进而改造中国的各种所谓陋习,最终实现让中国人皈依基督信仰的目的。所以,他们倾向于把一个野蛮落后的中国形象呈现给世界,以便教会可以给他们以经费上的支持,并把更加优秀的教士和修女派往中国传教。

  

  可想而知,他们塑造这种形象的过程,并不是把当时中国的情况如实呈现出来,而是掐头去尾、添油加醋,也就是说,他们是在有意识地去截取和组织材料。

  在西方世界,有一本很知名的著作,名为《杀婴与圣婴会在中国》,作者是法国耶稣会士柏立德(Gabriel Palatre)。他曾在上海徐家汇担任土山湾孤儿院的院长。他利用自己身在中国的便利,收集了一些中国人创作的劝诫杀婴的插图。这些插图有很大一部分出自晚清士绅余治的《得一录》。余治毕生在江南地区的城乡奔走呼号,劝诫杀婴,并以实际行动创办保婴会,以期拯救更多婴儿。余治在《得一录》中用比较夸张的方式绘制插图,极力渲染溺弃婴儿之邪恶,以及溺弃婴儿有可能遭到的惩罚和报应,充满浓厚的佛教果报思想。而柏立德则将这些插图收集成册,配上关于溺弃婴儿的资料,在西方世界出版。西方世界的读者和任何地方的读者一样,肯定先看到图,在看到这些夸张的插图后,他们就先入为主地认为这就是真实的中国形象,他们也必然会震惊于中国残忍和野蛮的溺婴风俗,并加以谴责。后来,柏立德的这本书在西方世界多次再版,但却被剥离了语境,只将那些插图集结成册,影响了大量西方人对中国以及中国溺婴风俗的认知,甚至于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很多西方人仍旧坚信中国大多数家庭会溺弃女婴。

  另一方面,近代中国的精英群体受到西方的影响和刺激,也会把这种“他者”视角带入到自己对中国的观察和改造中去。对于溺弃婴儿的批评,往往伴随着优生优育等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话语,并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被纳入到救亡和民族主义的话语中。所以,很多受过西方影响的精英人士认定,溺弃婴儿作为一种陋习,是导致中国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能够学习西方,优生优育,既能消灭这种野蛮风俗,为文明世界所接纳,又能逐步提高和优化人口素质,使中国摆脱落后的面貌,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

  正如梁启超所说的那样,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就是这种观念的体现。事实上,这种观念影响之大,直到今天仍在左右着我们。

  第一,把一个存在于中国社会长时段的社会现象统统归咎于某一个朝代,这有些不太公允。

  第二,大多数人接受到的关于清朝溺婴现象严重的印象,多数都是19世纪中期以后经由西方世界的“他者”视角所处理过的。即便近现代以来直到今天的中国学者们,他们对于清朝溺婴问题的观察、思考和研究,多数也是基于这个前提的。而事实上,这种“他者”视角下的著者和读者,都更倾向于接受一个野蛮落后的中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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