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不退费怎么办?制式合同中不退费“霸王条款”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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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不退费怎么办?制式合同中不退费“霸王条款”法律效力

2024-07-13 07: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教育机构说退费不退怎么办?培训机构怎么退钱或者举报?近期很多当事人咨询自己报了培训班考证,在报班时,培训机构宣传时宣称不过全额退费,结果考完试考试没有过,培训机构却不退费。到当地12345热线投诉也没有结果,报案公安部门也以经济纠纷不受理。培训机构以线上签署的制式合同“霸王条款”拒绝退费,导致众多培训机构学员不知如何维权。

    今天以近期经办的一个案件判决,为大家普及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退费的法律问题。

一、原告诉称:

     原告在互联网上看到被告广告,点击并根据其要求留了联系电话。随后,被告的业务人员电话推销其培训课程,且承诺有密题、包过(考试通过)、不过退费等。在被告不实宣传下,原告向被告支付教育培训费用。但考试结果下发后,被告并未按承诺退费,以不符合电子合同退费条款为由拒绝向原告退款。随后原告发现,在全国范围内,被告口碑极差,纯属欺骗和夸大宣传,教学内容粗糙,存在大量的学员投诉。故原告委托律师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2、请求被告退还教育培训费20800元。

二、被告辩称:

首先,双方签署、存储电子合同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未满足合同约定退费条件,按照合同不应退费。被告已经以适当方式就退费条件向原告进行了充分说明与提示。第二,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宣传要求,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原告仅凭其主观认识,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基础,于法无据。第三,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由被告通过线上的方式向原告提供相关课程服务,而非保证考过某某考试或取得某某证书,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第四,合同的主要内容系被告向原告提供标准化的线上课程服务,而非向其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服务本身并不具备人身属性。此外,在本案合同中,原告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课程相关费用,不存在不能强制履行的障碍。第五,鉴于被告公司已经向原告提供了全部课程服务,原告完全可以基于其自身时间安排选择观看,而被告公司为提供课程付出了服务器运营成本、相关技术人员工资、教师工资、办公室租赁成本等合理成本,被告公司为履行合同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庭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

2021年5月22日,被告在嗨学课堂APP勾选同意《服务协议》并购买课程。《服务协议》载明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卓奥公司,乙方为被告提供一建课程,课程服务自甲方支付全部辅导费用并经乙方确认收款之日后3个工作日起,至本次考试所在月的月底止,课程辅导费20800元,如本课程包含多个科目,每个科目的辅导费按各科辅导费的平均值。《服务协议》亦载明退费的条件、金额及流程,退费条件(甲方需同时满足以下退费条件)包括分数条件(甲方必须参加本次考试中,本课程包含的全部科目的考试,甲方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除外,甲方未通过本次考试,且任一科目的考试成绩不低于总分的30%)、截止至本次考试开始前一日,甲方主修模块完成率不低于80%,辅修模块完成率不低于20%,直播课程观看回放的,计入观看时长,同一课程重复观看的,不重复统计、《网络密训》模块为本课程的核心模块,截止至本次考试开始前一日,甲方课程观看时长应不低于该模块总时长的95%等,退费金额为甲方实际支付总辅导费用的80%,甲方支付辅导费时已经享受的优惠金额不在退费金额之内,甲方部分考试科目达到合格标准的,退还未达到合格标准的考试科目辅导费用的80%。甲方向乙方支付了本课程全部应付辅导费用后24小时内,对本协议享有任意解除权,超出上时间后,甲方不再享有该项权利,还载明了24小时退费的看课时长条件。该《服务协议》落款为甲方被告,无乙方签章。

后原告向被告公司支付培训费20800元购买课程。原告支付完培训费后,被告公司开通学习平台提供直播、录播课程视频及习题库供原告学习,原告参加了课程学习。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被告与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被告教育培训费用9400元。

3、驳回原告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钟律师分析点评:

(一)培训机构所提供的制式合同条款为机构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部分条款并非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本案中,鉴于卓奥公司未在《服务协议》签章确认,本案以收款方卓奥公司为原告教育培训合同相对方。原告在嗨学课堂APP下单并向被告支付课程培训费用,被告向其提供在线培训课程,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教育培训合意,确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虽勾选同意《服务协议》,但被告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学员注意免除或者减轻被告责任等与学员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其中的解除合同条款、重修条款等。学员在毫无预期、不知情或无法充分研判的情况下进行了订单的付款行为,难以认定被告提交的电子协议中解除、重修的条款内容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电子协议中上述内容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教育培训合同属于人身专属特性合同,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进而要求培训机构退款。

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特性,合同履行需要双方配合,一方拒绝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适宜强制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法院予以确认。综合考虑原告参加教育培训的目的、被告已向原告交付部分课程、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原告参加学习的进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被告退还部分教育培训费用。

(三)法律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该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五、特别提示:

      现实中,大量培训机构存在夸大宣传及承诺不过退费的现象,最终学员要求机构退费时机构却以学员不满足合同退费条款而拒绝退费,而学员在报名时却没注意看合同相关限制性条款,感觉被机构坑却不知如何维权。建议遇到此类纠纷的朋友如与相关机构协商未果积极采取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也提示广大朋友,在相关培训机构报名时,一定仔细查看相关合同条款是否与宣传承诺一致,谨防掉入培训机构虚假宣传的陷阱。同时对于机构方,也要秉持诚信合规经营的原则,在双方缔约前采取合理方式依法就相关格式条款提请客户注意并进行解释说明,以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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