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超载定义、认定、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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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超载定义、认定、处罚标准

2024-07-15 04: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什么是“船舶超载”? 

    船舶超载,一般是指船舶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载运货物。船舶超载既会造成船舶干舷降低,储备浮力减少,降低船舶的稳性和抗风浪能力,又会使船舶应舵慢、舵效差,降低船舶的操作性能,更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极大。 

接下来,小编通过海事部门在巡航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一起典型案例,带大家具体了解一下“船舶超载”。

01相关法规介绍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除进行抢险或者生命救助外,客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乘客,货船载运货物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和载货种类,不得载运乘客。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十)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02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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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靠泊在某辖区第14号泊位的“M”轮吃水超过当季带载重线。 

经调查:该轮热带核定干舷为1289mm,实测该轮的左舷干舷为1240mm,右舷干舷为1140mm。该轮的载重线证书显示其淡水宽限数值为133mm,船方实测该泊位的海水密度为1.020g/cm³,根据内插法,该轮本航次的淡水宽限为26.6mm,故实际超过热带载重线72.4mm(1289-(1240+1140)/2-26.6=72.4),超过热带核定干舷幅度30%以内载运货物。

执法人员要求船员针对超载行为立即整改,并依法对责任公司及人员实施了行政处罚。

03如何判断船舶是否超载

《1966年载重线公约(LOADLINE 1966)》 

第十二条 

载重线的浸没

1.除本条第2款和第3款所规定者外,船舶两舷相应于该船所在的季节及其所在地带或区域的载重线,不论在船舶出海时,在航行中,或者在到达时,都不应被水浸没。 

2.当船舶处于密度为1.000的淡水中时,其相应的载重线可以被浸没到国际载重线证书上指出的淡水宽限。若密度不是1.000 时,此宽限量应以1.025 和实际密度的差数按比例决定。 

因此,通常我们认定船舶超载是以船舶载重线被水浸没作为构成要件。 

但是由于船舶载重线的勘划以及船舶稳性资料都是在标准海水密度的基础上设置与计算的,因此对于非标准海水,或内水港口,可以有一定的超过量,超过量根据实际水密度与标准密度之间密度差决定。

04温馨提示

   广大航运公司及船舶应合理制定货物装载计划,科学严谨配载,充分考虑途中压载、换水、加油以及途径不同的载重线区域等因素,切勿抱有侥幸心理,确保整个航次符合载重线要求,牢守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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