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液位报警系统知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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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约国内法规条文 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 15.19 溢流控制 15.19.6 在液货舱应设置符合 15.19.1 至 15.19.5 规定且能显示液货舱内液位达到正常满载时的声光高液位报警器。 11规则/4篇/2-2章/4.11 20规则/4篇/2-2章/4.11 4.11 透气、驱气、除气和通风 (7)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透气系统内液体上升至可能超过液货舱设计压头的高度。 这一措施可以通过采用高液位警报器、溢流控制系统或其它等效措施,连同独立测量装置和液货舱装载程序来实现。就本条而言,溢流阀不能视为等效于溢流系统。 SOLAS/II-2章/11.6条 6.3液货舱内的安全措施 6.3.1预防液体上升到透气系统中的措施 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透气系统内液体上升至可能超过液货舱设计压头的高度。此措施可以通采用高液位警报器、溢流控制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连同独立测量装置和液货舱装载程序来实现。就条而言,溢流阀不被视为等效于溢流系统。 6.3.2压力/真空释放的辅助措施 应装设允许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充分自由流动的辅助措施,防止在本条6.1.2的布置发生故障时出现超压或欠压。另外,对于201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如果第4.5.3.2.2条要求的隔离装置发生损坏或误关闭时,辅助装置应能防止超压或欠压。作为一种替代方式,可以在由本条6.1.2要求措施保护的每一液货舱内安装压力传感器,传感器的监测系统应设于船舶货物控制室或通常进行货物操作的位置。监测设备上还应设有报警装置,在探测到液货舱内出现超压或欠压时启动。 6.3.3透气总管的旁通装置 若本条6.1.1所要求的压力/真空阀位于透气总管或桅顶通气管上,可以装设旁通装置。如果装有这种旁通装置,应有适当的指示器以指示旁通装置是处于开启还是关闭位置。 6.3.4压力/真空破断装置 应设有一个或多个压力/真空破断,以防止液货舱遭受到: 1.在以最大额定能力装载而所有其他排气口未打开时所产生的超过液货舱试验压力的正压;和 2.在以液货泵的最大额定容量卸载而惰性气体鼓风机失灵时所产生的超过700mm水柱压力负压。此种破断装置若未安装在第4.5.3.1条所要求的透气系统或各个液货舱上,应安装在惰性气体总上。装置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第4.5.3条和本条6的要求。 报警系统的组成 液货控制高液位报警控制面板 货舱甲板的溢流探测设备 罗经甲板的声光报警 高位报警一般不应大于舱容的95%,高高位报警通常不大于该舱舱容的98%。 海事检查要点 1、液货船是否按规定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 2、液货船的高液位报警装置是否开启。 3、液货舱高液位报警装置是否良好:通过磁铁或拉杆,提高浮子至报警位置,是否在控制室发出声光报警。 4、液货舱高液位报警控制面板显示状态是否正常:查看面板是否可以正常显示报警状态,位置是否与货油舱项一致。显示面板上各显示及测试、故障等单元是否良好。 已关注 关注 重播分享赞 关闭 观看更多 更多 正在加载 正在加载 退出全屏 视频加载失败,请刷新页面再试 刷新 视频详情 信息来源 | 南通海事 图文丨牟彩霞、王相杰 编辑丨王富伟 审核丨贾亚伯 点个赞告诉我你知道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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