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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05: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一般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中发现体系运行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发生事故、滞留、行政处罚等情况。

由此可见,重大事项涵盖了体系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和节点变化,是体系运行的关键要素,从审核中也常常发现部分航运公司对重大事项的认识不足,对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往往存在疏漏。

结合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和体系审核存在问题,给出如下建议,供各公司参考。

明确安全管理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情形

按照定义,一般包含以下事项:

(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发生改变,或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化或岗位变动;

(二)所管理船舶发生变动,新进入体系或退出体系;

(三)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四)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

(五)所管理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或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行政处罚;

(六)航运公司退出体系的;

(七)航运公司SMS文件改版;

(八)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

这些都是涉及安全管理的重要信息,从辖区日常检查和体系审核中发现,部分航运公司存在不能全部掌握所管理船舶安全管理重大事项、船舶未能意识到应向公司报告的具体事项等情况。因此,建议公司在体系文件列明安全管理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情形。

及时掌握所管理船舶的安全营运动态并上报

航运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掌握所管理船舶的安全营运动态,畅通SMS信息传递渠道,明确不符合收集来源,要求船舶及时向公司上报重大事项。同时,要按照规定向审核发证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是重大事项中事故、船舶滞留、重点跟踪和行政处罚都与安全诚信公司评选、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列入、安全管理体系附加审核及安全管理约谈等海事行政行为息息相关,因此对公司体系运行和安全管理非常重要,应及时收集上报。

未及时上报的,海事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对航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详见附录)

图:重大事项报告页面

按照规定做好重大事项的处置工作

根据公司管理经营实际情况,做好重大事项的处置工作:

(一)应在体系文件中对相关重大事项的处置进行明确规定,对所管理船舶的事故、滞留、行政处罚等情况,明确要求按照ISM/NSM规则及相关强制性规定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不符合收集整改等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提升SMS运行实效;

(二)将重大事项与安全管理目标制定相结合,明确在有效性评价中对安全管理目标实现情况,也就是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分析评价;

(三)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适时开展公司管理复查和船长管理复查。如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及连续发生事故、滞留、处罚时公司开展管理复查,涉事船舶船长开展船舶管理复查。

附:相关规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改版、管理船舶的变化、公司组织机构和岸上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及事故、滞留、行政处罚等信息向审核发证机构书面报告。”

供稿|王延磊

审核|王瑾辉

原标题:《微讲坛 | 航运公司如何做好体系运行重大事项的收集、报告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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