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这些重大事项航运公司须报告!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船舶SMS文件编号内容 11月起,这些重大事项航运公司须报告!

11月起,这些重大事项航运公司须报告!

2024-07-10 20: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五)航运公司或者其所管理的船舶、船员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

(六)船舶被列入或者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以及危险品船舶被列入或者脱离C类船舶的。

(七)航运公司SMS内船舶连续停航6个月及以上的。

(八)航运公司或者体系内船舶SMS停止运行的。

(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的。

(十)航运公司SMS文件改版的。

(十一)航运公司将登记其名下的船舶委托其他公司代管的。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航运公司发生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后,应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签发其“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航运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应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系统”相应栏目录入应报告的内容。特殊情况不能登录时,应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表)通过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并保留海事管理机构接收的确认件,在条件具备后再在系统中补录。

第五条

航运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应按照下列要求报告具体内容:

(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改变的,应报告新的组织机构名称及相应职责;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化,对于新进体系的,应报告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岗位名称、任职时间、联系方式,对于退出体系的人员应报告人员姓名、原任职岗位名称;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应报告人员姓名、原岗位名称、新岗位名称。有关规定对岗位的任职资历有特别要求的,还应报告其任职资格情况。

(二)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应报告新承担管理责任的船舶名称、种类、总吨位、航区(航线)、所有人及经营人名称、上一审核发证机构名称(如有)、接管时间等;SMS内船舶退出的,应报告退出船舶的名称、退出时间、退出原因等。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报告事故船舶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种类、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污染情况等。

(四)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应报告船舶名称、作出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主要原因及时间、地点等,并附送《现场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等。

(五)航运公司及所管理船舶、船员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应报告被处罚的当事人信息(公司名称、船舶名称或者船员姓名及职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额度、实施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以及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六)船舶被列入重点跟踪名单或者C类船舶的,应报告船舶名称、列入时间;船舶脱离重点跟踪名单或C类船舶的,应报告船舶名称、脱离时间。

(七)SMS内船舶连续停航6个月及以上的,应报告船舶名称、停航起始日期、停泊地点;复航时应报告复航日期。

(八)航运公司或者体系内船舶SMS停止运行的,应报告SMS停止运行的时间和原因。

(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发生改变的,应报告新的注册地址及注册时间;航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的,应报告新的经营场所(办公处所)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十)SMS文件改版的,应报告改版的原因以及新的版本号。

(十一)航运公司将登记其名下的船舶委托其他公司代管的,应报告委托管理船舶名称、受委托管理人名称、拟委托管理的起始时间和管理期限等。

第六条

航运公司未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事项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将列入重点对象进行监管。

第七条

本制度中“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指定人员、纳入体系的部门负责人(未设置部门的为主管),专职海务管理人员和机务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

本制度中重大事项发生之日分别是指:

(一)组织机构变动的,是指新的组织机构成立之日。

(二)航运公司SMS内人员变动的,是指变动人员任免之日。

(三)新承担某一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的,是指作出接管船舶决定之日。

(四)船舶退出体系的,是指船舶正式解除管理关系之日。

(五)船舶发生事故的,是指事故发生之日。

(六)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是指相应决定或者通知送达之日。

(七)发生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是指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八)船舶被列入或者脱离重点跟踪名单,以及危险品船舶被列入或者脱离C类船舶的,是指列入或者脱离事项的相关文件(公告)发布之日。

(九)航运公司SMS内船舶连续停航6个月及以上的,是指船舶连续停航期满6个月之日。

(十)航运公司或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停止运行,是指航运公司作出停止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决定之日。

(十一)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发生改变的,是指新的营业场所(办公处所)启用之日。

(十二)SMS文件改版的,是指改版文件批准之日。

(十三)航运公司将登记其名下的船舶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是指委托管理协议签订之日。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原长江海事局长海船舶〔2010〕176号文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