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刘府镇黄庙村小郑家地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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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刘府镇黄庙村小郑家地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4-05-22 06: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刘府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刘府镇黄庙村小郑家地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6日

刘府镇黄庙村小郑家地块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参照《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滁政秘〔2020〕111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地块征收界限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具体四至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约25户。

二、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征收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征收的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等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征收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予以认定。

(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依照被征收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认证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依据2015年航拍图或村民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证明资料等可以依法认定的相关证据,计算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交房的,征收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在2015年航拍时虽已建成但被职能部门查处的,或在2015年航拍后建成的房屋,依法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助拆费;未被职能部门查处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凡在2015年航拍图有标注的,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可按合法产权予以认定有效面积。

2.凡2015年航拍图未标注的,依法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助拆费。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依据确定的应安置人口数按人均40㎡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宅基地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补偿。

2.政府补助:应安置面积价差补助。按照应安置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每户按计算补助。

3.政府奖励:

被征收人按期签订协议,征收机构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

4.购买商品房补助:

鼓励被征收户到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或刘府镇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根据购买商品房合同,县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按照被征收户应安置面积中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每平米给予580元补助,每户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在刘府镇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按照被征收户应安置面积中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每平米给予300元补助,购买商品房享受的补贴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主房的面积。

(二)选择宅基地安置方式。由所在乡镇(园区)在就近村庄规划点指定位置安排宅基地安置被征收户,宅基地费用由被征收户按规定缴纳(新老宅基地同价)。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费用:

1.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补偿。

2.自建房价差补助。按照刘府镇农村住宅综合建设成本价1800元/平方米为计算依据扣减安置房安置均价800元/平方米确定补助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宅基地按照人均40平方米,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60平米计算。

3.自建房价差应在被征收户取得新宅基地审批手续后再予补助。

(三)人口认证。

1.被征收户的安置人口是指户籍在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且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家庭成员。

2.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人员等。

(2)一方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但长期居住在本村民小组,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医疗、保险、计生管理等服务且为唯一住处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除外)。被征收人书面提出申请,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一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确认后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确认后需相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征收机构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提供虚假证明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不当安置。

(3)对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且至今未生育二胎、失独户、双女户以及有未婚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的家庭,均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相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未婚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的家庭”条件的是指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1982年2月9日实施后出生的人口。

(4)1998年以后(含1998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入学前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公告发布前迁回本县,未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含房改政策、公租房、廉租房等),仍在原籍居住且为唯一住宅的。

(5)原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招工等原因转变为非农业户口性质,仍在原籍居住且为唯一住宅的。

(6)公告发布前离异后未再婚,户口未迁回原籍但在原籍长期居住,并纳入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需由居住地的村民小组、村、镇、卫健等相关部门认定),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宅,未享受征收安置政策的,可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离婚协议书确定的财产分割和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数给予计入安置人数计算安置面积;离异双方在同一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实际户籍人口安置。

(7)其他应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3.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①非直系亲属空挂在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的。 

②已在其他地块征收时享受过安置政策的。

③征收公告发布后,因婚嫁、离异等情形而新增的人口。

④原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等户籍迁出本征收范围后,因婚嫁等原因新增的人员户籍未迁入的。

⑤其他不应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四)非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方式。

1.被认定为合法面积的房屋并实际用于居住至今且是唯一住房的,经居住地村民组、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和原户籍所在地村民组、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证明且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经公示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2.未被认定为合法面积的房屋,但实际用于居住至今且是唯一住房的,经村民组、居(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认定证明,可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助拆费。

3.未被认定为合法面积的房屋,又不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不予补偿安置,但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不包括简易房)200元/㎡给予助拆费。不配合征收的,不予补偿。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征收公告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突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和突击装修等的;

2.征收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3.超过批准建设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物;

4.被征收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未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  

(六)拆除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征收机构给予相应货币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七)征收人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用途、面积及应安置人口数均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八)签约期限。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

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及其他安置补偿

(一)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计算,(不包括简易房、违法建设面积),支付四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

2.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计算(不包括简易房、违法建设面积),支付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两次搬迁费。

3.住宅房临时安置费为7元/平方米/月,搬迁费为6元/平方米/次(搬迁费每户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4.征收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遗孀产权的房屋,提供相关证明,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20%的补助,此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奖励。

为了鼓励被征迁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积极签约并搬迁交房,另行给予奖励。奖励期限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评估结果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第10日每户奖励10000元;第二阶段第11日至第20日每户奖励8000元;第三阶段第21日至第30日每户奖励6000元。

(三)其他安置补偿。

1.征收企业、生产经营性房屋按现行重置价予以评估补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征收机构按县政府公布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费指导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装修、装饰费用由征收机构按《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滁政秘〔2020〕111号)给予货币补偿。

3.征收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承租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租赁关系。

4.征收特困供养户(“五保户”)住房放弃宅基地安置的,除按本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外,由所在乡镇(园区)安排“五保户”进敬老院集中供养。

5.征收产权不明的房屋,由征收机构按照规定将补偿结果予以公告;逾期无人主张产权的,征收机构将补偿款交公证部门予以提存并申请对被征收房屋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6.对于不予补偿和安置的违法建筑(不包括简易房屋),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自行拆除,可给予200元∕㎡的助拆费用。不配合征收的,不予补偿。

五、强制征收的程序及规定

(一)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房屋所有权人做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超过征收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拒不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六、其他

(一)征收非住宅用房涉及无法搬迁的特殊设施、设备的,其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因评估机构评估而造成搬迁期限延期的,奖励起止日期顺延。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三)本方案由刘府镇人民政府、凤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阳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刘府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意见或要求听证。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征收范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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