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763 哈里·G.法兰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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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63 哈里·G.法兰克福

2024-07-16 01: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我看来,人与其他动物之间的一个本质区别应该是在人的意志结构中发现。欲望和动机并不是人类所独有的,也不是只有人类才能作出选择。某些其他物种的成员与人类一样拥有这些特征,它们中的某些甚至似乎能够进行慎思,并在之前的思考的基础上做出决定。然而这一点却似乎是人类特有的特征:它们能够形成我将称为“二阶欲望”或者“属于二阶的欲望”的那种欲望。

除了想要、选择和被推动去这样或那样做之外,人可能也想要具有(或不具有)某些欲望和动机。他们能够在偏爱和目的上,想要不同于他们实际的样子。许多动物似乎具有我将称为“一阶欲望”或“属于一阶的欲望”的那种能力,这些欲望只不过是做或不做这事那事的欲望。然而,除了人以外,似乎没有其他的动物具有显示在二阶欲望的形成中的那种反思性的自我评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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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to want)这个词所指的那个概念,格外地难以捉摸。一个“A像要X”(A wants to X)——脱离一个用来详细或具体说明其含义的语境而单独使用——这种形式的陈述,传达的信息是非常少的。例如,这样一个陈述可能与下面每一个陈述都是相容的:(1)对于做X的愿望,并不在A内部诱导出任何感觉或可反省到的情感的响应;(2)A未意识到他想要X;(3)A相信他不像要X;(4)A想要克制自己不做X;(5)A想要Y,并且相信对他来说既Y又X是不可能的;(6)A不“真的”想要X;(7)A宁可死也不愿X;等等。因此,仅仅提出当某人想要做或不去做某事的时候他具有一个一阶欲望,当他想要具有或不具有某个一阶欲望的时候他具有一个二阶欲望,以此来表明一阶欲望和二阶欲望的区别,就像我刚才做的那样,肯定是不够的。

大家将会看到,在我的理解当中,“A想要X”这种形式的陈述,包括的可能性的范围非常宽。甚至当从(1)到(7)的陈述都为真的时候,它们都可能为真:当A没有意识到任何有关X这种行动的感觉的时候,当他没有意识到他想要X的时候,当他在想要什么上欺骗了自己、错误地相信他不想要X的时候,当他同时还有其他与他想要的X的欲望相冲突的欲望的时候,或者当他举棋不定的时候。所讨论的这些欲望可以是有意识的或者无意识的,他们不需要是一一明确的,而且A可以误解了它们。然而,就那些鉴别某人的欲望的陈述来说,其不确定性有一个更深层的来源,因此对我的目标加以限制在这里是很重要的。

首先让我们考虑那些鉴定一阶欲望的“A想要X”形式的陈述——也就是说,其中X这个词指的是一个行为的那些陈述。这种陈述单独地并不指示A对X的欲望的相对强度。它并不使这一点清楚地显示出来:这个欲望是否可能在A实际上做或试图做的行为中起一种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即便当A对X 的欲望只是他的欲望中的一个,并且当它远非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的时候,似乎也可以正确地说A想要X。因此,当他强烈地偏向于采取其他行为作为代替的时候,A想要X仍然可能是真的;他可能是真的想要,尽管有这样的事实:当他行动的时候,激发他采取实际上的那个行为的,并不是想要X的那个欲望。另一方面,一个说A想要X的人,可能想要传达这样一个意思:正在激发或推动A去做他实际上正在做的那个行为的,正是这个欲望;或者当A行动时,他将实际上被这个欲望所推动(除非他改变了主意)。

假定我打算采纳的是“意志”的这种特殊的用法,那么只有在它以第二种方式使用的时候,那个陈述才鉴定A的意志。鉴定一个行为者的意志,不是去鉴定在他所实施的行为中作为动机的那个欲望(或那些欲望),就是去鉴定当他行动的时候将会成为他动机或者它愿意成为他的动机的那个欲望(或那些欲望)。一个行为者的意志,因此就等同于他的一个或者更多的一阶欲望。但是我目前正在使用的这种意志概念,与一阶欲望的概念不是同延的。它不是某个仅仅在某种程度上使一个行为者倾向于以某种方式行动的东西的概念。更确切地说,它是一个有效欲望的概念——一个一直把某个人推动(或者将会、可能会推动)到行动阶段的欲望。因此意志的概念与一个行为者想要做的东西的概念不是同延的。因为即便某个人可能有一个确定的意图去做X,但是由于尽管他有那样的意图,但是他做X的欲望弱于某个与它冲突的欲望,或者不如那个欲望有效,他可能采取另一个行动而不是做X。

现在,让我们考虑那些鉴别二阶欲望的“A想要X”形式的陈述——也就是说,其中X这个词指一个一阶欲望的那些陈述。这里同样有两种情况,A想要具有对X的欲望可能是真的。想要具有一个去X的欲望对A也许是真的,尽管有这样一个事实:他具有一个明确无误的(完全没有冲突和含糊)不要去X的欲望。换句话说,某人也许想要具有某个欲望。但是明确地想要那个欲望不要得到满足。

让我们想象这样一个情形:有一个从事对致幻剂上瘾者进行心理治疗的医师,他相信,如果他更好地理解对他们来说渴望他们上瘾的那种毒品是什么样子,就能提高他帮助病人的能力。假设在这种想法的引导下,他想要具有一个对毒品的欲望。如果他想要的是一个真实的需要,那么他想要的,就不仅仅是感受当上瘾者被对毒品的欲望所控制时他们所特有的那种感觉。就那个医师想要具有一个欲望而言,他想要的,是在某种程度上倾向于或者被推动去使用那种毒品。

然而,这种情况是完全可能的:尽管他想要被一个使用毒品的欲望虽推动,但并不想这个欲望是有效的。他可能不想被这个欲望一直推动到行动的阶段。他不必对搞清楚使用毒品是什么样有兴趣。就他目前想要的只是想要使用毒品而不是使用毒品而言,在他目前想要的东西当中,没有什么是毒品本身能够满足的;他可能非常谨慎地安排,以便如果他想要毒品的欲望最终由可能被满足时,他根本不可能满足他将具有的那个欲望。

因此,从那个医师现在想要有使用毒品的欲望的事实,推出他已经的确有欲望使用毒品就不是正确的。他的想要具有对毒品的二阶欲望,并不带来他具有一个使用毒品的一阶欲望的必然结论。如果现在给他毒品,可能也不能使得包含在他的想要想要使用毒品的欲望中的任何欲望得到满足。当他想要具有使用毒品的欲望的时候,他可能根本没有任何使用它的欲望;可能他想要的仅仅是体验对毒品的欲望。也就是说,他想要具有某个他不具有欲望的欲望,可能不是一个希望他的意志也不同于他实际的样子的欲望。

某个仅仅以这种截断的方式向要一个对X的欲望的人,近乎于矫揉造作,而且他想要一个对于X的欲望的事实也与对他的意志的坚定无关。然而,还存在可以用“A想要具有对X的欲望”描述的第二种情况;当被用于描述一个属于这第二种情况的情况时,那个陈述就确实是与A像要他的意志是怎样关联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陈述意味着A想要对于X的那个欲望成为有效推动他行动的欲望。这不仅仅是他想要对X的那个欲望是在这样或那样的程度上推动他或者使他倾向于行动的欲望中的一个。他想要这个欲望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提供他实际上采取行动的动机。当A想要具有一个对于X的欲望的陈述以这种方式使用时,它的确就使A已经具有一个对X的欲望成为必然的结论。A想要对于X的欲望推动他行动,和A不像要X,是不可能同时为真的。只有他确实想要X,他才能自我连贯地想要对于X的欲望不仅仅是他的欲望之一,而是更加决然地想要它是他的意志。

设想有一个人,他想要专注于工作的欲望成为自己的行动动机。如果这个假定是真的,这一点就必然是真的:他已经具有一个专注地做工作的欲望。这个欲望现在是他的欲望中的一个。但是他的二阶欲望是够得到实现的问题,并不仅仅依赖于他想要的那个欲望是否是他的欲望之一。它依赖于这个欲望是否如他所愿是有效欲望或意志。如果在最后关头的确是专注于工作的欲望推动他实施了行动,那么在那个时刻他想要的,的确(在相关的意义上)就是他想要具有的那个欲望。另一方面,如果实际上是某个其他的欲望在他行动的时候推动了他,那么在那个时刻他想要的,就不是(在相关的意义上)他想要具有的那个欲望。即便专注于工作的欲望依然是他的欲望之一,这一点也不会改变。

2

当一个人仅仅是想要具有某一个欲望,或者当他想要某一个欲望成为他的意志的时候,他就具有一个二阶的欲望。在后一种情形中,我将把他的二阶欲望称为“二阶决断”或者“属于二阶的决断”。我认为,作为一个人必不可少的,是具有二阶决断,而不是一般性地具有二阶欲望。可能存在具有二阶欲望但不具有二阶决断的行为者,尽管不太可能真有这样的人,但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在我看来,这样一个生物不是一个人。我将永“放任者”这个术语来指称具有一阶欲望但不能算是人的行为者,因为不论他们是否具有二阶的欲望,他们都没有二阶决断。

一个“放任者”的本质特征,是他不关心他的意志。他的欲望推动他做某些事情,而不需要他必然想要被那些欲望所推动,或他更愿意被另外的欲望所推动。“放任者”那个种类,包括具有欲望的所有非人类的动物和所有年幼的孩童,也许同样包括某些成年人。无论如何,成年人可能或多或少是放任自己的;他们或多或少经常响应他们对其没有二阶决断的一阶欲望,放任自己行动。一个放任者不具有二阶决断,并不意味着他的每一个一阶欲望都被不加注意地马上转化为行为。他可能没有任何机会去按照它的某些欲望来行动。除此之外,他的欲望转化为行为的过程可能被耽搁或阻止,或者受到他的冲突的一阶欲望或慎思的干涉。因为一个放任者可能拥有和使用属于高阶的理性能力。放任者的概念中没有任何东西暗示了他不能进行推理,或者他不能进行关于如何去做让想要做的事情的慎思。区别理性的放任者与其他的理性行为者的,是他不关心他的欲望本身的可欲性。他忽略他的意志应该是什么的问题。无论什么行为,只要是他最强烈地倾向于实施的,他都会去实施,不仅如此,他也不关心他的哪一个倾向是最强烈的。

这样,一个理性的生物(他思考某个行为过程对他的欲望的合适性),却有可能是一个放任者。当我主张作为一个人,他的本质不在于理性而在于意志的时候,我绝不是主张没有理性的生物可能是一个人。因为只有借助于他的理性能力,一个人才能批判地意识大自己的意志和形成二阶决断。一个人的意志的结构,因此预设了他是一个理性存在者。

一个人与一个放任者之间的区别,也许可以用两个有毒瘾的区别来阐明。让我们假设,说明毒瘾的那个生理状况在两个人身上是相同的,两个人都不可避免地屈服于他们对毒品(令他们上瘾的毒品)的周期性欲望。他尝试了所有它认为可能战胜自己 对毒品的欲望的方法。但是这些欲望对他来说强大得无法抵挡,因此,最终它们总是征服了他。他是一个不情愿的上瘾者,无助地受着自己欲望的侵犯。

这个不情愿的上瘾者具有互相冲突的一阶欲望:他想要使用毒品,他也想不让自己使用它。然而除了这些一阶欲望以外,他具有一个二阶决断。相对于发生在使用与克制的欲望之间的冲突,他不是中立的。他希望构成他的意志的,是后一个而不是前一个欲望;他想要后者而不是前者是有效的,希望它提供他在自己实际的行动中寻求实现的目的。

另一个上瘾者是一个放任者。他的行为反应了他的一阶欲望系统的状况,但是不需要关心推动他行动的欲望是否是他希望推动他行动的欲望。如果他在获得毒品或者使用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他对使用它的强烈欲望的反应可能就涉及慎思。但是他永远不会想到要考虑他是不是想要他的欲望之间的关系最终导致他具有他所具有的那个意志。无论如何,就他不关心而言,他与动物是没有分别的。

第二个上瘾者,可能经受着与第一个上瘾者类似的一阶冲突。不管他是不是人类,放任者可能既想使用毒品,也想克制自己不要使用它(也许是由于条件作用)。然而不像那个不情愿的上瘾者,他并不是更愿意他的相互冲突的欲望中的某一个在重要性上超过其他的欲望;他并不是更想要某一个一阶欲望而不是另一个构成他的意志。说他对欲望间的冲突是中立的,可能是误导的,因为这可能暗示他认为它们具有同等程度的可接受性。除了一阶欲望他没有任何同一性,下面这点就是真的:他既不是喜欢一个超过另一个,也不是更愿意不采取任何立场。

他的相互冲突的一阶欲望中的哪一个最终取胜,对于那个座位人的不情愿的上瘾者是重要的。确实,两个欲望都是他的;不管最终他是用了毒品还是成功地克制了自己,他的行动都满足了在某个字面的意义上属于他的欲望。在两个情况下他都做了他自己想要做的事情,并且它做它不是因为某个其目的恰好与他自己的目的相符的外部影响,而是因为他自己的想要做它的欲望。但是,这个不情愿的上瘾者,通过一个二阶决断的形成,将自己认同为他的冲突的一阶欲望中的一个而不是另一个。他使得它们中的一个更加真实地属于自己,而且通过这样做,他使自己与另一个欲望分离开。正是借助于在二阶决断的形成中实现这个认同和分离,那个不情愿的上瘾者可以有意义地作出这样一个在分析上令人迷惑的声明:推动他使用毒品的那个力量,是一个对他来说异己的力量,而且这个力量推动他使用毒品,并不是出于他的自愿,而是违反了他的意志。

放任的上瘾者不能够关系或者不关心他的相互冲突的一阶欲望中的哪一个最终取胜。他对此不关心不是因为他没有能力为偏爱找到一个有说服力的基础。那或者是因为他缺少反省的能力,或者是因为他对于评价自己的欲望和动机的无所谓的冷漠态度。在他的一阶冲突可能导致的斗争中只存在一个问题:在他的相互冲突的欲望中,是这一个还是那一个是最强烈的。由于两个欲望对他都有推动力,不管哪一个成为有效的,他都不会对他所做的感到完全的满足。但是,是他的渴望还是反感占了上风,对他来说都一样。他根本没在它们之间的冲突中下注,因此,不像那个不情愿的上瘾者,他既不可能赢得也不可能输掉自己参与的斗争。当一个人行动的时候,推动他行动的那个欲望,或者是他想要的那个意志,或者是一个他希望自己没有的意志。当一个放任者行动的时候,推动他的欲望既不是前者也不是后者。

3

在形成二阶决断的能力与另一个对人来说具有本质性的能力(一个一直以来经常被看作人类境况的区别性标志的能力)之间有一个非常紧密的关系。只是因为一个人具有二阶决断,他才基于可能享有意志自由,也有可能缺乏意志自由。因此,人的概念,不仅是一种具有一阶欲望而且具有二阶决断的实体的概念。它也可以被解释为这样一种实体的概念:它的意志的自由对它自己可能构成一个问题。这个概念把一切低于人类的和人类的放任者排除在外,因为它们不能满足享有意志自由的一个本质条件。如果有意志必然自由的超人类的存在,这个概念也将这样的存在排除在外。

意志的自由究竟是哪种自由?这个问题要求对人类经验的一个特殊领域有一个识别,与其他种类的自由概念不同,意志自由的概念与这个领域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在对这个领域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目的将主要是确定,当一个人关心他的意志自由的时候,他最直接地关心的问题是什么。

根据一个我们熟知的传统,自由基本上就是做某个人想要做的事。现在,一个做它想要做的事的行为者的概念,绝不是一个全然清楚的概念:不管是“做”,还是“想要”,还是它们之间恰当的关系,都需要说明。但是,尽管这个概念的焦点有待于清晰,对它的说明有待于精炼,我相信这个概念的确抓住了至少部分地暗含在一个自由地行动的行为者概念中的洞穴。然而,它完全遗漏了那个相当不同的行为者(他的意志是自由的)概念的独特内容。

我们并不认为动物享有意志的自由,尽管我们承认一个动物可能自由地向任何它想要的去的方向奔跑。因此,具有做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对于具有自由的意志不是一个充分条件。它也不是一个必要条件。因为剥夺一个人行动的自由并不必然破坏他的意志的自由。当一个行为者意识到有某些事情是他不能自由地去做的,这无疑会影响他的欲望和他能够做出的选择的范围。但是假设有一个人,在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的情况下,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或者被剥夺了行动的自由。即使他不能够自由地将他的欲望转化为行动,或者根据他的意志的决定行动,他可能仍然形成那些欲望,像他的行动自由还没有被损害时一样自由地做那些决定。

当我们问一个人的意志是否自由时,我们并不是在问他是否能够将他的一阶欲望转化为行动。那是关于他是否具有按照自己的喜好行动的自由的问题。意志自由的问题,并不关系到他的作为与他想要的作为之间的关系。而是,它关系到他的欲望本身。然而关于他们的什么问题呢?

以一种与我们解释一个行为者是否享有行动自由的问题十分类似的方式来解释一个人意志是否自由的问题,在我看来既自然又有帮助。行动的自由是(至少粗略地)做一个人想要做的事情的自由。那么,类似地,一个人享有意志的自由的宣称意味着(也是粗略地),他在想要他想要的东西方面是自由的。更准确地说,它意味着,在意愿他想要意愿的东西方面或者在具有他想要的意志方面,他是自由的。正如关于一个行为者的行动自由的问题与那是否是他想要执行的行动有关,关于他的意志自由的问题与那是否是他想要具有的意志有关。

因此,正是在保证他的意志与二阶决断的一致中,一个人行使了意志的自由。正是在他的意志与二阶决断的分裂中,或者在他意识到它们的一致不是他自己的所作所为的结果而只是一个令人愉快的运气中,一个不具有这个自由的人感受到了它的缺乏。那个不情愿的上瘾者的意志是不自由的。这一点通过这个事实表明了:那不是他想要的意志。尽管以一种不同的方式,那个放任的上瘾者的意志也不是自由的。那个放任的上瘾者既不具有他想要的意志,也不具有一个不同于他想要的意志的意志。因为他没有二阶决断,意志的自由对他来说就不能构成一个问题。可以说,他是因弃权而没有意志的自由。

一般来说,人们比我对人的意志的结构的这种粗略说明所表明的要复杂得多。比如,就像一阶欲望的情况,关于二阶欲望存在同样多模棱两可、冲突和自我欺骗的可能性。如果在一个人的二阶欲望之间有一个没有解决的冲突,那么他就处在没有任何二阶决断的危险中;因为除非这个冲突得到解决,否则他就没有任何关于他的哪一个一阶欲望应该成为他的意志的偏好。如果这个状态严重到阻碍了他以一种具有足够决定性的方式认同他的相互冲突的一阶欲望中的任何一个的程度,就摧毁了他的人格。因为它或者倾向于使他的意志瘫痪,使他根本不可能行动,或者倾向于将他与他的意志分开,这样他的意志就是在没有他参与的情况下工作的。在两种情况中,他都像那个不情愿的上瘾者一样,变成了那个推动他的力量的无助旁观者,尽管是以一种不同的方式。

另一个复杂性是,一个人可能具有高于二阶的更高阶的欲望和决断。尤其是如果他的二阶欲望处于冲突之中的话。理论上,这种层次的上升是没有任何界限的;除了尝试,或许还有保留性的疲劳外,没有什么能够阻止一个人在他形成了一个更高一级的欲望之前,强迫性地拒绝认同自己的任何一个欲望。产生这一系列形成欲望的行动的倾向(也许是一种失控的人性化的情况),也会导致一个人格的毁灭。

然而,无需任意的切断而终止这样一系列的行动是可能的。当一个人决定性地认同自己的一个一阶欲望的时候,这个承诺就会始终“回响”在潜在无限的更高等级的序列中。让我们作这样的思考:一个人无保留或无冲突地想要专注于自己工作的欲望成为自己的动机。他的希望被这个欲望推动的二阶决断是决定性的,意味着不存在提出更高阶欲望或决断是否适当的问题的任何余地。假设有人问他是够想要想要想要专注于他的工作,他可以恰当地坚持,这个第三阶的欲望的问题并不产生。这样的声称可能是错误的;因为他没有考虑他是否想要自己已经形成的那个二阶决断,他根本不关心他想要自己的意志符合的是这个还是其他决断的问题。他已经做出的那个承诺的决定性,意味着它已经下定决心,没有恩和关于他的二级决断的进一步的问题,在任何更高的层次上,仍然有待询问。我们是通过说这个承诺暗中产生了一个确认更高阶欲望的无限序列来解释这一点,还是通过说那个承诺等于瓦解了所有关于更高阶欲望的相关性来解释这一点,是相对不重要的。

如不情愿的上瘾者的例子,可能使人以为,二阶或更高阶的决断一定是深思熟虑地形成的,并且一个人会努力保证它们得到满足。但是一个人的意志符合他的高阶决断,可能袁飞这样深思熟虑和自觉。有些人当他们想要对人友善的时候,就很自然地被善意所激发,在想要卑鄙的时候就很自然地被卑鄙的意图所激发,而不需要任何显而易见的预先考虑,也不需要任何强有力的自我控制。还有一些人,当他们想要对人友善的时候被卑鄙所激发,而当他们打算卑鄙的时候就会被善意所激发,同样不需要预先的深思熟虑,不需要积极抵抗这些对他们的高阶欲望的违反。享有自由对有些人是轻而易举的,有些人却必须通过艰巨的努力才行。

4

我的意志自由理论很容易说明这一现象:我们不愿承认任何低于我们自己的物种的成员享有这个自由。它也通过为什么应该认为意志的自由是值得想望的变得清楚明白,满足了另一个任何这样的理论都必须满足的条件。享有一个自由的意志,意味着某些欲望(二阶或更高阶的欲望)得到满足,繁殖,它的缺乏意味着它们的受挫。这些得失悠关的满足,是那些使一个人变得更强的满足,对于这样一个人,我们可以说他的意志是他自的。相应的挫败是这样的挫败:对于一个遭受了这种挫败的人,我们可以说,他与自己疏离了,或者说他发现自己是那些推动他的力量的一个无助的或者被动的旁观者。

一个能够自由地做他想要做的事的人,却可能不能够具有他想要的意志。然而,让我们假设他既享有行动的自由也享有意志的自由。那么他不仅能够自由地做他想要做的事,他也能够自由地想要他想要要的东西。在我看来,这种情况下,他似乎就具有所有可能欲求或设想的自由。在生活中还有其他好东西,他可能并不拥有它们中的某些。但是,就自由而言他什么也不缺少。

某些其他的意志自由理论是否满足了这些基本的然而本质性的条件是完全不清楚的:也就是说,为什么我们想要这个自由,为什么我们拒绝说动物也拥有它,这些应该是可理解的。比如,让我们看一看罗德里克·齐硕姆的那个人类自由必然导致因果决定关系不在场的学说的奇怪版本。根据齐硕姆的观点,每当一个人实施了一个自由的行动,那都是一个奇迹。当一个人移动他的手的时候,他的手的运动就是一系列物理原因的结果;但是这个系列中的某个事件,“可能是发生在他的大脑中的一个事件,是由那个行动者引起而不是被任何其他的事件引起的”。一个自由的行动者,因此具有“一个有些人只愿意归于上帝的特殊能力:当我们行动的时候,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不被推动的原动者”。

这个说明未能为怀疑属于低于人类的五种的动物享有它所定义的那种自由提供任何基础。为什么一只兔子移动它的腿的时候,看上去不太可能像一个人移动他的手的时候一样是实现了一个奇迹?齐硕姆并没有为此提供任何说明。但是无论如何,为什么一个人(无论是谁)应该关心他是否能够以齐硕姆所描述的那种方式打断因果的自然顺序呢?齐硕姆没有为相信这一点提供任何理由:在一个当他移动手时就奇迹般地发动了一个因果序列的人的经验,与一个移动自己的手却没有打破任何这样的正常因果顺序的人的经验之间,存在一个可辨别的差别。似乎不存在任何具体的根据,支持对这一事态而不是另一事态的偏爱。

人们一般认为,除了满足我所提到的那两个条件以外,一个令人满意的意志自由理论,必然对道德责任诸多条件中的一个条件进行分析。实际上最近理解意志自由问题的最普遍的一个方法,一直是询问某人对他所做的事负有道德责任的假设会带来什么样的必然结论。然而,在我看来,道德责任和意志自由之间的关系一直受到了非常普遍的误解。一个人只有在他做某事时意志是自由的情况下才能为他所做的事承担道德责任,这并不是真的。即使他的意志那时完全不是自由的,他也可能对作了它负道德责任。

一个人的意志,只有在他能够自由地具有他想要的意志的情况下才是自由的。这意味着,关于他的任何一个一阶欲望,他或者是自由地使那个欲望成为他的意志,或者是自由地使某一个另外的一阶欲望代替那个欲望成为他的意志。因此,不论他的意志是什么,意志是自由的那个人的意志当时可能另外的样子;他那时能够采取其他行动,而不是像他世纪上的那样构成他的意志。不过,在这样的语境中应该怎样理解“他本来能够采取其他行动”,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但是,尽管这个问题对于自由理论是重要的,它与道德责任理论却无关。因为一个人为他已经实施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的假设,并不必然带来那个人当时拥有任何他想要的意志的结论。

这个假设的确必然带来那个人是自由地做他所做的事,或者他是出于自愿做那件事的结论。然而,相信只有当某人有自由做他想要做的任何事的时候他才自由地行动,或者只有他的意志是自由的时候他才能出于自愿而行动,是错误的。让我们假设有这样一个人:他已经做了他想要做的,他做它是因为他想要做它,而且当他做它的时候,推动他的那个意志是他的意志,因为那是他想要的意志。那么,他是自由地和出于自愿地做它的。即使假设他当时能够具有不同的意志,他当时也不愿他的意志不同于他实际上的那个意志。此外,由于在他行动的时候推动他的那个意志是他的意志,因为那是他想要它成为他的意志,他就不能声称他的意志是被强加给他的,或者对于那个意志的构成他是一个被动的旁观者。在这些情况下,询问那些他选择放弃的取舍当时对他是否真的可能,与对他的道德责任的评价是完全不相关的。

为了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让我们考虑第三种上瘾者。假设他的毒瘾有与那个不情愿的上瘾者以及放任的上瘾者同样的生理基础和不可抗拒的力量,但是他对于自己的这种情况感到高兴。他是一个心甘情愿的上瘾者,他不想事情是其他样子。如果毒瘾的控制力竟然(万一)不知何故减弱了,他愿意尽其所能恢复它;如果他对毒品的欲望竟然(万一)开始渐渐消失,他愿意采取措施恢复它的强度。

这个心甘情愿的上瘾者的意志不是自由的,因为使用毒品的欲望总会是有效的,不论他是否想要这个欲望构成他的意志。但是当他使用了毒品,他是自由地和出于自愿地使用它的。我倾向于认为,他的境况与他的使用毒品的一阶欲望的超决定性是(直接)有关的。这个欲望之所以是他的有效欲望,是因为他已经在生理上有瘾了。但是它之所以是他的有效欲望,同样是因为他想要它是。他的意志不在他的控制之内,但是由于他对毒品的欲望应该成为有效欲望这个二阶欲望,他使得这个意志成为他自己的。倘若因此它对毒品的欲望之所以成为有效的欲望不仅仅是因为他的毒瘾,那么它就与可能对使用毒品负道德责任。

我对意志自由的设想在决定论的问题上似乎是中立的。一个人自由地想要他想要的东西,可能是因果地决定的,这似乎是可以设想的。如果这是可以设想的,那么一个人享有自由的意志就可能是被因果决定的。这个主张中只是有一个无害的表面的自相矛盾:有些人具有自由的意志而有些人没有,是不可避免地由他们无法控制的力量决定的。在这个命题中也没有任何不连贯:一个人自己的能动力之外的某些力量,对他享有或者未能享有意志的自由这个事实负责(甚至道德责任)。一个人应当为他出于自愿所做的事承担道德责任,同时某个其他的人也应该对这个人做了那件事承担道德责任,这是可能的。

另一方面,一个人自由地具有他想要的意志可能是偶然发生的,这似乎也是可以设想的。如果这是可设想的,那么某些人享有意志的自由而某些人不享有,就可以是一个机会的问题。或许像许多哲学家相信的,事态以一种偶然的或作为一个自然的因果顺序的结果之外的方式发生,也是可以设想的。如果有关事态以第三种方式产生确实是可以设想的,那么一个人以第三种方式实现意志自由的享有也是可能的。

[美]哈里·G.法兰克福:《事关己者》,段素革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本文原载[美] 哈里·G.法兰克福:《事关己者》,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28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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