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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02: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课题   中国古代史名词解释   备注 ㈠夏商西周1.礼乐制度:西周的政治制度之一。西周初期,在周公主持下所制定的“周礼”,内容比较广泛,其中,除了有关政刑的各种制度之外,还有吉、凶,军、宾、嘉五礼,即有关祭祀、丧葬、军旅、朝觀盟会和婚冠喜庆等各种典礼仪式,以及宫室、衣服、车马等礼仪等级规定。配合这些典礼仪式,还要具备与之相应的舞乐,其核心内容是一套严格贯彻宗法等级制、分别亲疏贵贱尊卑上下的礼仪体系。周朝礼乐制度对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起到了重大作用,其中很多内容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影响。2.分封制:西周时期分封诸侯的制度。西周大规模地分封诸侯是在周公当政和成康时期进行的,所封诸侯都在王畿以外,各建邦国。受封者共分三类:一为周王的同姓,(姬姓)亲属;二为功臣,三为古帝王之后。诸侯隶属于天子,有镇守疆土、捍卫王室、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的义务。诸侯在封国内是君主,也实行分封制,封国内的层层分封制也是与宗法制度相结合的,就是嫡长子继承制。最重要的封国有卫、齐、鲁、宋、燕、晋等。周初分封在于用众多的诸侯国以薄屏周,监视被征服的各地民众,达到巩固政权的目的。3.宗法制:西周以嫡庶来划分宗族系统的制度,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分封。按照宗法制的规定,周王的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的嫡子和庶子应分封到地方去当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承国君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嫡长子即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士。宗法制只适应于同姓贵族之间,与异姓贵族之间的关系则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确定了贵族的亲疏、等级、分封和世袭的关系,保证了嫡长子继承王位,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诸子、诸弟的继承权争端,成为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4.国野制:西周的社会等级制度。国野制产生于周初的武力征服,国是统治宗族聚居的城郭和郊区,野则是被征服者散居的鄙野。国人是贵族的远系旁支,在当时的政治格局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国人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执干戈以卫社稷”,是军队的主力。野人,主要是被征服地区的传统居民,包括殷商等诸多古老部落的后裔,还有迁徙到内地的周边民族成员、流亡人口等,野人的义务则是农业生产,他们是井田制下的劳动者,以助耕公田的方式为国家负担劳役地租。5.工商食官制:西周由官府经营工商业的制度。商周时期,手工业和商业基本上由官府控制,工商业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在官府作坊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其产品和经营主要是为贵族统治者服务,这就是所谓的工商食官制度。西周设“司工”一职,总管官府手工业,其下属官员如工师、工正等,分管具体的生产部门,官府经营商业,其商品来源主要是官府手工业的产品,其次是农林牧副产品和市场上的买进卖出。 6.井田制:西周时期盛行的土地制度。井田的疆理,一般是以每一方块为一百亩(约合今31亩),作为一个耕作的单位,称为一田,是当时一个劳力所能耕种的标准,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面积约为一平方甲,十井称为一成,百井称为―同。在井田制下,卿大夫以下的贵族所分得的田地,不经王室或公室的特许,是不得随意买卖转让的,这就是“田里不鬻”,因而称为“公田”。西周晚期以后,随着私 田的出现,井田制逐渐衰落。7.敬天保民:西周统治者提出的统治思想,西周时期的统治者基本上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统治思想,把上帝视为至高无上的主宰者,而呼之为“天”。但是前有商之代夏,后来又有周之代商,这样的历史事实,又使他们在不动摇“天命”的前提下,强调人事的重要性。提出“顺乎天而应乎人”的观点,就是既要顺从天意,又要适应人心,才能维持“天命”。因此,天子既要“敬天”,又须“保民”。敬天保民思想反映了西周时期统治思想在重视天的前提下强调保民的重要性,比夏商时代有了重大进步。8.六艺:西周学校教育的内容。周代很重视贵族子弟的教育,从幼童开始,就要教以礼、乐、射、御、书、数等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号称为“六艺”。六艺教学,根据学生年龄的大小和课程深浅循序进行、书、数是初级课程,是基础文化知识教育,为小艺;礼、乐,射、御是高级课程,为大艺。六艺教育把知识传授和技能训练结合在一起,礼、乐、射、御的训练,是为培养统治人才和军事人才的教育目的服务的,9.二十八宿:我国古代天体观测坐标体系。战国时期,天文学家把黄道(太阳和月亮所经天区)的恒星分成二十八个星座,称为二十八宿,四方各有七宿,名称和方位明确。二十八宿是我国最早的天文坐标图,日、月、五大行星(木、火、土、金、水)的运行,彗星、新星、流星的出现,都可以在这个坐标图上标定出方位来。 根据恒星的方位,又可以比较准确地推算出一年中的重要季节的到来。二十八宿的划分和应用,是我国古代天文学研究的一项重大成就。㈡春秋战国1.管仲改革:春秋时期齐桓公任用管仲为相进行的改革。齐桓公任用杰出的政治家管仲为相,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内容为:“叁其国而伍其鄙”的行政管理改革、“作内政而寄军令”的军事制度改革、“相地而衰征”的税制改革。管仲进行的富:国强兵改革,使齐很快强大,奠定了齐国建立霸业的基础。2.初税亩: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公元前594年,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其内容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税率为亩产量的十分之一。初税亩的实行,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3.李悝变法:战国前期李悝在魏国推行的变法。战国初年,魏文侯任李悝为相,进行变法。其主要内容有:废除维护贵族特权的世卿世禄制度,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原则。推行“尽地力之教”的措施,要求农民治田勤谨,增加产量。创立平籴法,规定丰年由国家以平价购进粮食,灾年则以平价出售,用“取有余而补不足”的办法平衡粮价,防止粮食商人高利贷横行,以稳定小农经济。编成《法经》,以防止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保护封建私有制。李悝变法的结果使魏国在经济、政治上得以迅速发展,成为战国初年的一大强国。4.平籴法:战国时魏国李悝变法的内容之。平籴法规定年成好时,政府以平价购入粮食,灾年再以平价出售,用“取有余以补不足”的办法来平衡粮食价格,目的是防止商人垄断粮价,造成“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的现象,以稳定小农经济,巩固封建的经济基础。5.《法经》:战国时期魏国制定的法典。战国初期,李悝任魏国相,主持变法,使魏国成为当时的强国之一。李悝集春秋各国法律之大成,制成《法经》。《法经》的完整内容今已不存,其片断章句散见于各种古代典籍中。据史书记载,以《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等六篇。6吴起变法:战国时期楚悼王任用吴起进行的政治改革。大约在公元前389年,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主持变法。主要内容是:①凡是封君传到第三代的就收回其爵禄;②精简官职,削减过高的官吏棒禄,把节省下的经费用来训练战士。③整顿吏治,要求官吏“私不害公”,禁止旧贵族以私门招引食客,以防其结党反对法。楚国经过此次改革,政治得到整顿,军力也日益强大。公元前381年楚悼王死,吴起被反对派杀掉,吴起的改革措施几乎都被废除。 7.商鞅变法: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进行的改革。公元前356年,商鞅进行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①颁发法律,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②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③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公元前350年,商鞅又进行第二次变法,内容包括:①废除贵族的井田制;②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③迁都咸阳,修建宫殿;④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商鞅变法促进了秦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秦国统一六国准备了物质和社会条件:8.官分文武:战国时期各国相继实行的政治制度.经过战国前期的变法,各国相继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其显著特点是有文官和武官之分。在国君之下设相和将,相也称相邦、丞相,又通称宰相,是百官之长,协助国君处理全国政务。将又称将军,是武官之长,负责领兵打仗。官分文武,适应了当时政治上和军事上的需要,因为处理政务要有一定的政治能力,指挥作战要有一定的军事才能;同时又分散了大臣的权力,可以起互相监督作用,便于国君控制。9.俸禄制度:战国时各国任用官吏时给予官吏薪俸的制度。到战国中期,随着封建官僚制度的建立,国君对各级官吏的报酬,一般已不采取分封土地的办法,而是给以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棒禄,有时赏给部分钱币或黄金。以官位的高低定俸禄的多少,官高的可达万担、千钟的厚禄,也有“斗食”的小吏。形成了“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的新格局。这种官僚俸禄制度,便于国君用利害关系控制各种官吏。10.上计制度:战国秦汉时地方官年终向中央汇报的制度。中央的重要官吏和地方的首长,每年要把自己管辖地区的户口、垦田、赋税等预算数字写在木券上,上报国君,并把木券剖分为二,国君持右券,臣下持左券。到了年终,官吏必须到国君那报核。国君根据右券亲自考核,或由右丞相协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升降 赏、罚。上计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中央对地方财政控制的加强。㈢秦汉1.郡县制:秦朝开始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秦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地方行政制度方面,彻底废除了“封诸侯、建藩卫”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郡县制度,把全国分为三十六郡,秦末增至四十郡。郡设郡守掌管行政和军事,设郡尉并拿军事,监御史为中央派遣的监察官吏,郡下设县,大县长官为县令,小县长官为县长,县下有基层组织乡、亭、里,郡县制的推行加强了中央集权。2.黄老思想:秦汉之际兴起的道家学派。西汉建立之初,经济凋敝,社会残破,刘邦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生产,采纳了士人陆贾的建议,用“无为而治”的思想指导政治。汉初的无为而治方针不同于法家的严刑峻法,也不同于儒家的繁文缛节,主要是道家思想的体现。当时的道家思想称为“黄老之学”,“老”即老子,“黄”指黄帝。因战国时期的道家学者假托黄帝之命撰写了《黄帝四经》等著作,故黄帝在一段时期内也被当做道家的代表人物。黄老之学适应了汉初希望安宁 清静的普遍社会心理。3.郡国并行制:两汉前期的地方行政制度,郡国并行制即是地方上郡县和封国并存的现象。刘邦与项羽争夺天下时,曾封韩信、英布等人为王,是为异姓王,刘邦称帝后,在继承秦郡县制的同时,又大封刘姓子弟为王,称同姓王。诸侯王国和郡直属于中央,但诸侯国地位远高于郡。诸侯国的存在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导致了后来的叛乱。4.中朝:汉武帝设立的中央决策机构。又称内朝。汉武帝为了削弱丞相的权力,加强皇权,采取限制丞相权力的措施。具体措施是汉武帝从侍从近臣、贤良文学中加以选拔,授予侍中、给事中、常侍等头衔,让他们参与处理国家大事,逐渐形成中朝。中朝在宫内办公,以尚书令为首,实际上是决策机构。外朝由丞相为首的 三公九卿组成,在宫外办公,成为执行机关。中朝的实行使中央官制制度化,有利于皇权的加强。5.刺史:汉武帝时设立的地方监察官,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元封元年,分京师直辖地区以外的地方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州设置刺史一名,称州刺史,以监察地方。刺史以六条问事,主要是监察郡守、尉,王国相和强宗豪右。刺史比秦朝的监察制度严密得多,进一步加强了皇帝对官僚的督导与控制。东汉末演变为州的行政长官。6.司隶校尉:汉至魏晋监督京师和地方的监察官。汉武帝征和四年,于京师所在地设司隶校尉,掌管纠察京师百官(三公除外)和三辅、三河、弘农七郡,秩比两千石,汉成帝时废除,东汉复置,设从事史十二人,主管察举中央百官犯法和本部各郡事务。其设置进一步加强了皇帝对官僚的督导与控制。7.察举制:汉代选官制度之一。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134)冬,初令郡国每年举孝廉各一人。从此之后,郡国每年推举孝廉的察举制度正式确立了。除孝廉一科为察举取士的主要科目外,武帝还不定期设立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科察举取士,以广泛地吸收地主阶级优秀人才。被察举到中央的人员,一般都在郎署供职,由郎官再逐渐升迁。 8.推恩令:汉武帝为削弱诸侯王势力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元朔二年(前127),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规定诸侯王除了由嫡长子继承王位以外,可以推“私恩”把王国土地的一部分分给子弟为列侯,由皇帝制定这些侯国的名号。按照汉制,侯国隶属于郡,地位与县相当。因此王国分为侯国,就是王国的缩小和朝廷直辖土地的扩大。《推恩令》达到了“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效果,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9.酎金夺爵:汉武帝采取的一项打击王侯势力的措施,元鼎五年(前112年),汉武帝以诸侯王所献助祭的“酎金”成色不好或斤两不足为借口而夺爵,被夺爵者达106人,占当时列侯的半数。至此,王、侯虽然还存在,但只能“衣食税租”,不得过问封国的政事,封土而不治民。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基本上结束了汉初以来诸侯王割据的局面。10.五铢钱:汉武帝发行的―种金属货币。元鼎四年,汉武帝下令由上林三官(钟官、技巧、辨铜)铸造五铢钱,作为法定货币通行全国,并严禁各郡国、官府和私人铸造,旧时货币一律作废。钱币上铸有五铢二字,流通方便。五铢钱的发行稳定了货币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11.均输法:汉武帝时推行的由国家在各地统一征购、运输货物的经济政策,由大农令孔仅和桑弘羊提出。具体田大农令在各地设立均输官,把应由各地输京的物品转运至各处贩卖。这样就增加了政府的收人,抑制了大商人垄断市场。12.平准:汉武帝时推行的由国家平衡物价的政策,其法为政府在长安和主要城市设置,掌管物价的官吏,利用均输官所储的物资,根据市场物价,贵时抛售,贱时收购。平准政策的推行,打击了富商大贾的囤积居奇行为,使市场物价得以保持稳定。13.算缗:汉武帝推行的向商人征收财产税的政策。汉武帝于公元前119年实行算缗政策,令商人向官府自报资产价值,每值两千钱,纳税―算(120钱),即征收百分之六的财产税。匿名不报,报而不实者,一经查出,制戍边一年,没收全部财产。算缗政策打击了商人势力,增加了政府收入。14.告缗:汉武帝打击商人势力的―项措施。为了打击富商大贾、高利贷者的经济势力,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汉武帝于元狩四年(前119年)颁布了算缗令。算缗就是向大商人、高利贷者征收财产税,规定商人财产每2000钱,抽税一算(120钱);经营手工业者的财产,凡4000钱,抽—算。元鼎三年(前U4年)又实行告缗,即鼓励告发算缗不实。凡揭发属实,即没收被告者全部财产,并罚戍边―年,告发者奖给被没收财产的一半。15.水排:东汉杜诗创造的水力鼓风机。杜诗,字孟君,河内汲县人。建武七年(31年)任南阳太守,总结当地冶炼经验,创制了水排,以水为动力,通过传动机械,使皮制鼓风囊连续开合,将空气送入冶铁炉,铸造农具,“用力少,见功多,百姓便之”。这是机械工程史上的重要创造。三国时,水排经韩暨进一步改进后得到推广,对中国冶铁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16.代田法:西汉赵过推行的一种适应北方旱作地区的耕作方法。汉武帝末,搜粟都尉赵过总结了西北地区抗旱斗争的经验,推行代田法。代田法把一亩地分成三甽和三垄,年年互换位置,以休养地力。下种时把谷物种在甽里,幼苗长出后,把垄上的土推到甽里,这样作物人土深,抗风耐旱。代田法配合便巧的农具,实行精细的田间管理,每亩产量增加了一斛到三斛。17.西域都护:公元前60年西汉宣帝在西域设置的管理西域事务的最高行政军事长官。公元前60年,宣帝命郑吉监护车师西北方各国的安全,因总领两道,遂号都护。驻地在乌垒城,西域都护官秩二千石,相当内地郡守,其下设副校尉、丞、司马等属吏。西域都护的设置,保证了丝绸之路的畅通,加强了民族间的团结和经济文化交流,标志西域正式归属中央政权。 18.丝绸之路:古代中西交流的重要商路,开通于西汉。当时,自长安经河西走廊通向中亚共有两条路。一条出阳关,沿昆仑山北麓西行,经安息到达大秦,或者由大月氏南入身毒;另―条路是出玉门关,沿天山南麓西行,至康居等地。丝绸之路加强了中西经济、文化交流。㈣魏晋南北朝1.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曹丕称帝后,采纳陈群的建议,制定了九品官人法。具体内容是通过品评,将士人分为九等,朝廷任命中正官到各地主持品评,被评为上等的人士将被推荐到各级行政机构去做官。九品中正的实行结束了两汉以来乡举里选的察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重大改革,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2.宗主督护制:北魏前期的基层政权组织制度。五胡十六国时期未南逃的大地主多筑堡自守、聚族而居,拥有很多的依附农民及一定的武装力量。北魏统一北方后,为在汉族地区确立统治,实现“混―戎合”的理想,于是承认这些宗族的既有利益为合法,并对社会基层组织进行了变革,任命他们为宗主,以督护百姓。宗主督护制对维护地方治安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豪强地主趁机隐瞒其控制的人口,逃避赋税徭役,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3.三长制:北魏孝文帝改革确立的基层政权组织制度。太和十年(486年),北魏政府下令实行三长制以代替宗主都护制。主要内容:每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田地,征收赋税,调发徭役,维护治安,此制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同时也打击了世家大族地主的利益。4.魏晋玄学:魏晋时期的一种哲学思潮。这一哲学思潮把《老子》、《庄子》、《周易》三部书称“三玄”,尊奉为最高经典,把老庄思想和儒家经义相融合,构造出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思辨性的理论体系,以取代汉代的神学体系。玄学家多是所谓名士,他们畏惧政治斗争,逃避现实,谈论空虚玄远之学,形成风气。代表人物有何晏、王弼、嵇康、阮籍、向秀、郭象等。东晋时,佛教般若学传入,学佛者多用玄学理论翻译和解释佛经,随着佛教的兴盛,玄学便逐渐衰微。㈤隋唐五代  1.租调力役制:隋朝的赋税制度,包括租、调、力役三部分。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十八岁以上为丁,要负担租调力役;六十岁为老,免除租调力役,租为田租,户为户调,力役即劳役。一夫一妻为一床,每年交租票三石;受桑田者输调绢一匹、绵三两,受麻田者交调布一端、麻三斤;丁男每年服力役一个月。开皇三年(583年)规定,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受田年龄仍为十八岁,减轻租调力役。开皇十年(590年)又规定,五十岁以上者,可免役输庸,即纳布帛以代替力役。此制贯彻了轻徭薄赋的原则,租调力役制和输庸代役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他们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2.唐租庸调制:唐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税制度。租庸调按丁征收,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每年植桑区交纳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也叫“输庸代役”。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将此加以推广并制度化,并规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3.大索貌阅:隋朝为清查户口而采取的措施。南北朝以来,由于赋税沉重,户口隐漏情况严重。开皇五年(585年)隋文帝下令清查户口,依照户籍簿上登记的年龄体貌进行核对,此即“大索貌阅”。如有不实,三长要发配远方。清查结果,使国家户 籍增加了四十四万余丁、一百六十四万余口。“大索貌阅”使大量逃避的丁壮和隐匿的户口重新编人户籍,增加了赋税收入。4.输籍定样:隋朝推行的划分户等和纳税标准的措施.隋文帝于开皇五年(585年)采纳宰相高颖的建议,实行输箱定样。即由国家制定输籍定样(划分户等的标准),各州县依定样划分户等,作为征调赋税、力役的依据,由于国家规定的赋税,力役数量低于豪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量,许多原来依附于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脱离他们,向官府申报户口、纳税服役,成为国家的编户。此制度使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扩大了力役来源,豪强地主的势力遭到极大削弱。5.政事堂:唐初三省长官办事机构。宰相们平时在政事堂讨论军国大事,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关。唐初始设于门下省,后迁至中书省,开元十年,改名为“中书门下”,堂后设吏房、户房、兵房、枢机房、刑礼房。此时的“中书门下”不仅有决策权,还对尚书六部进行对口领导,掌握了一部分行政权力。6.府兵制:西魏、北周至隋唐的兵制。西魏宇文泰创建,起源于鲜卑的部落兵制。有六柱国,下设十二大将军、二十四开府,每府为一军,共二十四军。隋初军府改称骠骑府,以骠骑将军、车骑将军统领。大业三年(607年)改称鹰扬府。以鹰扬郎将、鹰击郎将统领,各府分隶十二卫,府兵称“卫士”。唐贞观十年(636年)改为折冲府,设折冲都尉和左右果毅都尉。天下十道共设六百三十四府,分属十二卫和东宫六率。军府大部分在京师附近,卫士平日务农,农闲军训,服役时自备兵器衣粮,轮流宿卫京师或戍边。战时临时命将统领,事毕解甲归农,天宝年间,府兵制被募兵制代替。7.《氏族志》:唐太宗时排定士族地位高低的典籍。唐太宗执政不久,即下令高士廉等修《氏族志》。高士廉本人是山东士族,编写时将崔氏列为第一。贞观十二年(638年)奏上《氏族志》一百三十卷,太宗下令重修。新修订的《氏族志》把姓氏定出九个等级,改以皇族为首,外戚次之,崔氏改列第三。《氏族志》的修订使唐太宗达到了扶植庶族地主、压抑门阀士族,加强皇权、巩固统治的目的。8.榷盐法:唐中期实行的食盐专卖制度。唐肃宗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建议实施榷盐法,即在产盐区设立盐院,居民凡以产盐为业者,可以免除徭役,隶属于盐铁使;所有盐业由国家统―经营,私自煮盐者判罪。宝应六年(761年),刘晏为度支盐铁使,对以上专卖制度又进行了改革,实行了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制度。其具体做法是:撤消非产盐区的盐官,只在产盐区设盐官;统购亭户(产盐户)生产的盐,加价转卖给商人;食盐的流通税包括在盐价之中;商人缴纳盐款后,任其运到各地出售。榷盐法的推行使政府财政收入大为增长。 8.刘晏理财:唐肃宗、代宗之时刘晏采取的财政改革措施。上元元年(760年),刘晏出任盐铁使,先后掌管全国财政近20年,对财政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主要内容如下:改革第五琦的榷盐法,由政府在产地统购食盐,以榷价批发给商人;整顿漕运,改陆运为水运,以雇佣劳动替代强迫劳役;实行常平法,稳定各地物价,刘晏的理财措施增加了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决唐政府的财政危机。9.常平法:唐刘晏推行的稳定市场、增加财政收入的政策。其法为:在各道设巡院,以勤廉干练者为知院官,让其随时上报当地物价的涨落,政府遇贵则卖,遇贱则买;同时还让其每旬每月上报各州县的雨雪丰款情况,在丰收地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收买粮食;在歉收地区,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卖粮食。这样就使政府能及时调整物价,稳定市场,政府也获得了大利。 10.两税法:唐代后期德宗推行的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780年,德宗采纳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赋税;不再接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行商也要纳税。两税法由主要按丁口征税转向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是税制的一个重要改革和一大进步。11.柜坊:唐代出现的专门经营货币和贵重物品保管业务的店铺。唐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大城市出现了柜坊,即代替客人保管钱物,向客人征收一定钱物的柜租,客人可以凭书帖或信物支付钱物的机构。此机构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㈥宋、辽、西夏、金、元1.行省制:元代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初为元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派出机构,主要内容:除京师及附近地区直隶中书省外,全国设岭北、辽阳、甘肃、云南、河南、湖广、江浙、四川、江西、陕西等十大行省;辖区辽阔,军政合一;置丞相、平章等官总领该地区事务;下设路、府、州、县。行省制度有效巩固了元朝的大一统,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省制的开端。2.话本:宋、元时代说话艺人讲说故事所用的底本。宋代随着城市商品经济的更趋繁 荣,适应市民阶层文化娱乐生活需求的“说话"(讲故事)成为当时主要的文学形式之一。以“说话”为生的艺人,使用的“说话”底本,一般称作“话本”,话本经过流传加工,便演变为“话本小说”,这就是我国古代最早的白话小说,都是用当时的白话口语写成。宋代话本流传至今的有《五代史平话》、《大宋宣和遗事》及《京本通俗小说》等。3.宣政院:元代掌管全国佛教及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构。1264年忽必烈始置,初名总制院。1288年因所统藏族地区军民财赋事关重要,改称宣政院,院使升正―品。宣政院设于大都,在西藏境内设宣慰司。遇地方有事,设行宣政院驻地方处理;重大军事,则由宣政院与枢密院合议处理。宣政院是中央政府最早设置的管理西藏地区的行政机构。4.交子:北宋时流通于四川的纸币。宋朝的铁币不利于流通,宋真宗时,在政府的许可下,成都十六家富户主持印造了纸币,代替铁钱在四川市场上流通,是为交子。仁宗时,交子收归官办,设立本钱,定期限额发行,仍在四川发行使用。徽宗时,该交子为钱引,扩大流通领域,且不具备本钱,引起通货膨胀,成为社会问题。5.市舶司:唐宋时设置的管理对外事务的机构。唐代仅在广州一地设市舶司,负责对外事务;宋代增设了杭州、明州、泉州、密州、秀州。宋代的市舶司类似近代的海关而权力较大,国内商船出海必须向它申请;外国商船到达港口后,须向市舶司申报,并接受检查;市舶司另征收货物的十分之一的人口税,是为抽解。6.会子:南宋政府发行的一种纸币,南宋时,为解决铜钱不足的问题,政府设立“行在会子务”发行会子,以代替铜钱流通。其类型主要有通行于东南诸路的东南会子,通行于京西路和京湖路的湖北会子,通行于淮东路和淮西路的两淮会子,会子主要流通于淮河以南。7.朱熹:南宋思想家、教育家。朱熹是理学形成的关键人物,其学主要承自程颐,而于周敦颐、张载、邵雍等人亦多有所吸收,基本上做到了集宋学诸家诸派之大成,形成了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思想体系。因其以“理”为哲学核心,故有理学之名,亦称程朱理学。他认为“理”是万物生长的本源,而“气”只是构成万物的材料。主张以天理来克制人欲,以道心来主宰人心,要“去人欲,存天理,以此来调和阶级矛盾。8.鹅湖之会:南宋朱熹与陆九渊进行的一次哲学辩论会。淳熙三年(1176年),陆九渊和朱熹在江西信州鹅湖寺进行学术辩论,史称“鹅湖之会”。关于“理”的性质,朱熹认为“理兼体用”,是客观外在的,并体现于万物,心本身不等于理,心之性才是理。陆九渊则以为心性无别,理心合一,由内向外贯诸万物,关于修养途径,朱熹强调格物致知,即物穷理,累积递进,以求贯通。陆九渊则主张由内入手,直接发现本心,以求彻悟,不必去费心认识外部事物,通过自我反省、自我体验达到修养目的。㈦明、清(1840年鸦片战争前)  1.内阁:明清政府的中枢机构。明初朱元璋废丞相,设置殿前大学士,承旨办事。明成祖时,正式设立内阁,阁臣得以参与机务。至明英宗时,阁臣取得票拟之权,内阁之权日重,凡阁臣皆称辅臣,内阁票拟之权由首辅独揽,成为首辅的特权。明代之内阁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实有宰相之权。清代沿置。军机处成立后,实权集中到军机处,内阁徒有虚名,成为传达皇帝谕旨、公布文告的机关。  2.三法司:明清司法机构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的合称。其职权划分是:遇有大狱发生,由刑部负责审理,都察院负责纠察,大理寺驳正,称为三司会审,由皇帝最后裁夺。三法司的设立,意味着完备的司法体系的建立。  3.郑和下西洋:明初大规模的远洋航行。郑和,原姓马,靖难之役从燕王朱棣起兵有功,被赐郑姓,提拔为内官监太监。从永乐三年(1405年)到宣德八年(1433年),郑和共七次率领庞大的船队下西洋,历时28年。郑和船队游历南洋群岛诸国,到达中南半岛、印度半岛、阿拉伯半岛等亚非的三十多个国家,最远到达非洲东海岸,越过赤道。郑和所率船队满载瓷器、茶叶、铁器、农具、伫丝、丝绸、金银等国内产品,以换取亚、非各国的象牙、香料、宝石等奇珍,因此他们的船只被称为“宝船”。郑和船队七次远航,是世界航海史上的壮举,是中国对世界航海事业的巨大贡献,同时也加强了中国与亚非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  4.改土归流:明清在西南地区推行的地方行政区划和地方官吏任命改革。明朝开始实行改土归流,即废除世袭的土官,改设可以随时任命的流官。雍正时期,鄂尔泰任云南巡抚兼云贵总督,改土归流先后在云贵川桂等地进行,撤销土司,在原土司地区设府县厅州,实行与汉族地区相同的制度,如清丈土地、编制户口等。改土归流加强了西南地区与内地的联系,有利于促进该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巩固西南边防。  5.考成法:明中期张居正改革时推行的整顿吏治的措施。考成法规定,六部都察院各衙门,凡属应办公事,都要根据事情的缓急,拟定期限办理,设置文薄登记存照,依限办完注销。若地方行事拖延,则部院纠举;部院注销有误,则六科纠举;六科奏报不实,则内阁纠举。考核结果作为官员升降的依据。考成法的推行,大大提高了政府机构的行政效率。  6.一条鞭法:1581年张居正实行的赋役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一条鞭法将力役部分地摊人田赋,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赋役一概征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7.摊丁入亩:清政府实行的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即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而把固定下来的丁税摊到地亩上。具体办法是,把各省丁税原额分摊在各州县的土地上,地税一两分摊若干丁银。地银和丁银合一,叫地丁银。该制度的实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  8.黄册:明代政府为核实户口、征调赋役而制成的户口册。明初,朱元璋命令各府县编制户口册,册上载明各户的姓名、籍贯、丁口、年龄等,府县、布政使司层层造册,最后上报户部。因送给户部的户口总册封面用黄纸,故称黄册;又因黄册是征派赋役的依据,又称赋役黄册;并规定每十年编造一次,黄册的编制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9.鱼鳞图册:明代政府编制的土地登记簿册。编制于洪武二十年(1387年),以一个粮区(税粮万石)为单位,每区土地丈量后,记载各块土地的面积、地形、四至、土质和田主的姓名,并绘制成图。因所绘田亩依次排列,状如鱼鳞,故称鱼鳞图册。此图册与黄册互为补充,是明朝调整赋税和加强对地方统治的有力措施。  10.漕粮:元明清政府通过水路运往京师和其他要地供官,军食用的粮食。所谓漕粮,就是在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等省征收粮米,输送京师,以供官兵俸饷之用,每年定额四百万石。漕粮有正兑、改兑,白粮等之分。各省漕粮运输到京仓者,叫做正兑米。各省漕粮运输到通州仓者,叫做改兑米。江苏苏、松、常三府,太仓一州,浙江嘉、湖两府,每年输纳糯米于内务府,以供宫廷及百官俸禄之需,谓之白粮。漕粮的征收更是弊端丛生,给人民造成莫大的负担。  11.轮班工匠制:由明朝工匠制度之一。轮班工匠隶属于工部,由各地工匠轮流赴京师服役,每三年一班,期限为三个月,服役完毕即回家。至景泰五年(1454年),改为四年―班,终明一朝不变。轮班工匠完全是无偿服役,没有工资,上京盘缠费自负。此制是一种劳役制度,工匠有一定自由,对工商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12.军机处:清代雍正设立的处理机要的中枢机构。雍正八年(1730年),为处理西北军务设立军机处,取代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参与政务的权力。军机处的职官有军机大臣和军机章京,军机处成立后,议政王大臣会议于1791年废止,内阁成为办理例行事务的机构,一切机密大事均归于军机处.但军机处在形式上始终处于临时机构的地位,军机处也无专官,军机大臣、军机章京以原官兼任,皇帝可以随时令其离开军机处。军机处的设立加强了君主的专制权力,  13.耶稣会士:明中叶后来华的天主教传教士。始于万历年间,主要代表人物有利玛窦、熊三拔、龙华民、邓玉函、罗雅谷、汤若望等。其中以利玛窦最早,且影响最大。他们来华传教,得到葡萄牙等国殖民势力支持,利用与明朝士大夫交往,取得合法传教地位。在传教过程中,极力糅合儒家学说,以适应中国文化及明朝统治者之需。同时,也向中国介绍了西方的自然科学如天文、历法、火器等,向西方介绍中国文化,对中西文化交流起到一定作用。  14.八旗制度:清代满族兵农合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始创于努尔哈赤和皇太极统治时期。1601年,努尔哈赤设黄白红蓝四旗,后又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为满洲八旗,皇太极又设蒙古八旗和汉八旗,旗色同满洲,实际是二十四旗,但习惯上仍称之为八旗。旗的基本单位为牛录,一牛录为三百人。其成员平时生产,战时出征,不能随意离开牛录。八旗制度对清朝政府入主中原、巩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  15.开中法:明初为解决边地军粮不足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经济措施,政府利用食盐国家专卖制度,规定盐商运粮到边地充实军粮,可以换取政府的盐引,然后持盐引到指定的盐场领盐,再到指定的地区贩卖,是为“开中。后商人为免去运粮的费用,便在边地雇人屯田,就地征粮,换取盐引。此法对于供应军粮及开垦边地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6.更名田:清初政府将明代宗室藩王所遗田产改归原耕种佃农所有的土地。康熙八年(1669年),清廷下令,将明藩王庄田免价给予原来佃农耕种。佃农改为民户,田地永为世业,号为更名田。更名田散布在许多省份,数目约为十六万顷,对于数励农民从事生产及开荒是有积极作用的。  17.耗羡归公:清雍正年间推行的财政措施。雍正二年(1724年),施行“耗羡归公”,规定火耗每两不过二钱,将原属官吏自行处理的耗羡银收归政府控制,―部分弥补官库亏空和补助地方经费,大部分配给各级官吏用做养廉银。火耗遂变为朝廷的―项收入。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税权力,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的薪给,对于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但州县官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未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  18.金瓶掣签:清政府于西藏等地实施的活佛转世制度。乾隆帝特创金本巴瓶制度,在大昭寺内设―金本巴瓶,规定达赖、班禅及大呼图克图的灵童转世,须由诸喇嘛当众,于金瓶内抽签,并由驻藏大臣或理藩院尚书亲临监督确定,以避免地方上层贵族操纵,加强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的控制。  19.伯克:清政府在维吾尔族地区设置的地方官员。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后,在维吾尔族地区实行伯克制度。清政府废除伯克的世袭制,给伯克加以三品至七品品级,并授予一些特权,而实际权力则掌握在各城参赞、办事、领队大臣等手中。伯克的俸禄按品级的高低授予土地和种地人。此官职的设置加强了清政府对新疆维吾尔族地区的统治。 展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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