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即自由!康德是如何把自由与自律、理性进行内在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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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即自由!康德是如何把自由与自律、理性进行内在关联的?

2024-07-17 06: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因此,如果我们拥有自由,就必须能够不根据那些,给予或者强加于我们的法则而行动,而根据我们给自己设定的法则而行动,那这种法则又如何而来呢?

康德给出的答案是:理性。

人之所以区别其他动物,是因为我们是理性的存在,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如果理性决定我的意志,那么,这种意志就会成为一种不受自然或倾向所支配的力量,这就是我们自由的保障,因为理性而自由,因为自律而自由。于是,康德把理性和自由进行了关联。

桑德尔认为,康德把理性等同于自由,这和功利主义把理性看成是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是不一样的,理性不是实现幸福最大化的工具,甚至也不服务于任何经验目的,康德赋予了理性以先验性,是一种纯粹的理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属性。换句话说,康德认为理性的价值并不在于它的工具价值,而在于它让我们的自由和道德成为可能。

那理性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

那理性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

康德区分了两种理性可以命令或者掌控意志的方法,一种称之为:假言命令,一种是绝对命令。假言命令就是带有条件的命令,比如,如果你不想被罚款,那么你就不要闯红灯。康德说,如果一个行为,只有在作为一种达到其他事物的手段时才是好的,那么,这种命令就是假言命令。而绝对的命令则是无条件的。比如你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并不是因为闯红灯会被罚款,而是你认为,本来就不应该闯红灯,这件事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而不是为了避免罚款,那么你遵从的就是绝对命令。

康德的道德原则也称之为“绝对命令”,它有三个准则。

第一:你行动时,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第二:你行动时,永远要把你自身或者其他人,仅仅看成一种手段加以对待,而总是同时也把他们视为目的而对待。

第三:你行动时,要按照一个只是可能存在的,目的王国中的成员为其订立普遍法则时遵守的准则。

其实这三个准则看起来有点奇怪,不过可以用两句话简单概括为两句话: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是一种“绝对命令”,因为它是“无条件的”,康德认为,一个绝对命令与这个行为内容及其预期目的无关,我们之所以做出这个行为,正是因为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善的,就是好的,而不是为了某个外在的目的才这么做,这里也体现了自律的自由,只有这样行为才有资格拥有道德价值。至此,康德把理性、自由和道德进行了关联。

当我们自律地行动的时候,我们做某件事是为了这件事本身,它自己就是目的。我们不再是那些外在于我们的给定的各种目的的工具。康德通过“自律地行动”这种能力,赋予了人类以特殊的尊严,以此区分了人和物。

而人之所以拥有自律意义上的自由,是因为人是理性的存在,能掌控自由意志。康德说,每个人都值得被尊重,这并不是因为我们拥有自身,而是因为我们是理性的存在,能够进行推理;我们也是意志自由的存在,能够自由地行动和选择,这是我们作为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康德的道德观强调的是目的本身,这深刻地体现了康德,对拥有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人的尊重。

在认识论领域,康德提出“人为自然立法”,康德确立了人在认知领域的主体性地位;而在道德领域,康德提出“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人是理性的存在,任何人,不管你是谁,在什么地方,都值得拥有尊严和被尊重。康德的道德哲学看起来就非常高尚,且令人信服,但也存在很多争论,比如目的和手段之间并非泾渭分明;比如康德认为人是理性的存在,拥有自由意志,但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都非常有限,而且在康德的道德观中,有很大的先验成分,这些因素都让他的道德观受到了很多质疑。

但不管怎么样,康德对于人类尊严的强调,深刻地影响了今天普遍人权的观念,为今天我们尊重普遍人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哲学基础。桑德尔指出,今天自由主义者所宣扬的个人权利、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其哲学基础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康德,康德的思想也深刻地影响了20世纪另外一位西方重要的哲学家:罗尔斯。下一篇文章,我们就来看看罗尔斯的道德哲学,具体讲了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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