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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19: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核心提示:“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有可能是由于该自动驾驶汽车内置的算法缺陷,生产厂家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有可能是由于安全员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的。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对于受害人来说,举证都是非常困难的。”

记者|潘 巧

责编|徐秋颖

正文共4362个字,预计阅读需13分钟▼

10月11日,百度自动驾驶出租车在北京全面开放,将公众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关注推向高潮。公开报道显示,百度自动驾驶出租车开放近一周,市民抢鲜体验,高峰期单日订单量超2600单,单个站点单日订单量高峰达600单。

随着科技发展,自动驾驶技术离生活越来越近,但相关法律问题却不容忽视。若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是人类驾驶员还是机器?

由于该领域尚无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很难找到答案。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法律专家,他们表示,建议应按自动驾驶汽车级别、车型划分责任,确定担责主体。

自动驾驶汽车

面临法律挑战

10月13日,记者在北京亦庄体验时发现,自动驾驶出租车离不开安全员,安全员坐在主驾驶座上,一些动作需安全员手动完成。比如安全员需将车辆开至无障碍道路,乘客才能点击“开始运行”按钮让车辆启动进入自动驾驶状态。当前方有车辆想要并道时,安全员需要人工按动喇叭并立即接手车辆,躲避并道车辆。即使是在直行且没有车辆的道路上,安全员也没有闲着,需全程注意左右后视镜情况及前方路况。

据了解,自动驾驶汽车,又称智能网联汽车。工信部发布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规定了汽车驾驶自动化功能分级,将驾驶自动化分为0-5共6个等级。

等级越高,自动化程度越高。在0级至2级自动驾驶中,监测路况并做出反应的任务都由驾驶员和系统共同完成,并需要驾驶员接管动态驾驶任务。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以下简称L3自动驾驶)由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根据系统请求,驾驶人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4级高度自动驾驶(以下简称L4自动驾驶)由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响应请求,驾驶人可以对系统请求不进行响应。5级完全自动驾驶(以下简称L5自动驾驶)中,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驾驶人介入。

根据百度官网的介绍,百度自动驾驶出租车属于L4自动驾驶。按照《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本次百度自动驾驶出租车均配备安全员,安全员需全程坐在驾驶座上,以便遇到危险时随时接管车辆。

结合记者体验及网友评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是,自动驾驶出租车出现交通事故该怎么办?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多位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自动驾驶汽车出现交通事故时面临诸多法律挑战。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认为,目前自动驾驶领域出现交通事故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民事赔偿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自动驾驶车辆闯红灯,要不要处罚与记分?是处罚测试驾驶员还是测试企业?2级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行驶时放开方向盘,是否违反驾驶法规?如果此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违法并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车辆生产厂家是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目前自动驾驶规则仍处于生成时期,关于自动驾驶事故的侵权责任形成一定的理论争议。”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研究员韩旭至认为,自动驾驶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过失犯罪的责任,过失犯罪本质上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然而,智能系统具有“算法黑箱”,难以判断系统“决策过程”。尤其是在全自动驾驶中,车辆实际控制主体为生产者,生产者的相关注意义务并不明确。如相关注意义务的要求可能赶不上技术的高速发展。这样,就可能造成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的判定难题。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李怀胜介绍,人工智能汽车分为强人工智能汽车和弱人工智能汽车(强人工智能是具有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没有自主意识,这是对人工智能的一种通用分类,但现在还没出现强人工智能)。两者均面临法律挑战:弱人工智能汽车涉及法律主体资格问题、人工智能汽车公司的责任问题、安全员责任问题。强人工智能则在能否担任法律主体、强人工智能系统自主学习之后导致的犯罪行为如何应对、形成算法偏见如何进行刑法规制、强人工智能摆脱人的控制后遭受黑客入侵,导致交通肇事乃至危险驾驶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均对刑事司法体系造成挑战。

由谁担责

规定不一

一方面是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另一方面是目前并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应自动驾驶的法律框架。关于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来担责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很难找到答案。

记者发现,作为我国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的顶层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均未涉及自动驾驶车辆与其在道路行驶方面的内容。

近年来,虽然国家层面先后出台多项政策举措,从法规、资金等多个环节为自动驾驶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但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均与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对于未来自动驾驶汽车真正上路运行后出现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在对于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政府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也不同:工信部规定,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交管部门按交通安全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安全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对于责任主体是否包括测试主体(指企业,比如百度),并未作明确规定。各地规定中,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时的责任主体为测试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北京、天津、平潭等地认定测试驾驶员为车辆驾驶员,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上海、长沙等地将测试主体纳入担责范围。另外,长沙将测试车辆所有人、第三方管理机构也纳入担责范围。

记者梳理时发现,长春出台的规定中首次区分了测试车辆自动驾驶状态及远程遥控操作状态下的责任划分问题: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状态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测试主体应当共同承担该责任。测试车辆在远程遥控操作状态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远程遥控参与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

面临举证难题

现实生活中,由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法律问题中,一直面临举证难题。

“自动驾驶事故中举证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难以证明产品缺陷的存在。二是难以证明因果关系。自动驾驶中涉及诸多中介原因,严格适用因果关系理论将使得高科技产品的责任诉讼变成成本巨大的举证过程,而受害人往往由于举证能力受限而败诉。”韩旭至分析。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有可能是由于该自动驾驶汽车内置的算法缺陷,其生产厂家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有可能是由于安全员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的。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对于受害人来说,举证都是非常困难的。”李怀胜说。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人工智能与变革管理研究院区块链技术与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刘峰认为,举证难的原因在于责任主体中不仅有自动驾驶汽车,还有驾驶人的存在,自动驾驶、辅助驾驶时的责任分割问题属于法律空白。

绕不开的案例是,4年前,一起被称为全球首起“特斯拉自动驾驶”车祸致死案中,驾驶人的父亲至今仍在艰难维权中。

2016年1月20日,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郸段发生一起特斯拉追尾事故。23岁的高雅宁驾驶的一辆特斯拉直接撞上正在作业的道路清扫车,车毁人亡。

事故发生后,警方调查时发现高雅宁驾驶的特斯拉轿车没有进行任何紧急制动和躲避措施,现场也没有发现刹车痕迹。警方最终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和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认定高雅宁在遇到前方车辆未采取制动和避让措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但高巨斌请多方专家分析事故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后推测,事故发生与“自动驾驶”有关:儿子在驾驶过程中启用“自动驾驶”功能,而“自动驾驶”系统没有识别前方车辆,酿成悲剧。

2016年7月,高巨斌将特斯拉在中国的销售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自动驾驶”功能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开启成为庭审焦点,举证方面也困难重重。

据了解,庭审中,高巨斌请求法院向特斯拉汽车公司调取事故车辆驾驶状态数据,后又多次申请鉴定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开启“自动驾驶”功能,但并未得到对方的配合。后高巨斌自费20万元检测费用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一年半以后,2018年2月27日,央视披露案件进展:特斯拉公司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终于承认车辆在案发时处于自动驾驶状态。

但是,直到记者发稿前,距第一次庭审已过去4年多,本案仍未判决。

专家建议分级别、

分车型划分责任

那么,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受访专家普遍认为应依据自动驾驶汽车类型来划分担责主体。

韩旭至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上,需根据自动驾驶类型进行区分,L3、L4自动驾驶汽车由驾驶员与系统构成共同驾驶员,生产者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L5自动驾驶汽车不存在驾驶员,发生事故时应由生产者承担责任。同时,还应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保险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责任上,对于产品责任,未来的法律规则应根据自动驾驶的特性进一步细化,应借鉴消费者合理预期标准判断产品缺陷,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发展风险抗辩。

刘峰也建议,可根据驾驶人对自动驾驶的依赖程度划分责任,如果是因为算法等技术问题作为主要原因导致的事故,由提供算法的公司作为主体。对于L5自动驾驶中机器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承担责任,“具体仍要看法律具体的规定,是鼓励技术发展而对技术开发者不做严格限制,还是对技术开发者、生产者规定严格责任。”

“应分车型、分级别、技术与法律密切衔接来讨论自动驾驶车辆产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不能将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车辆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混在一起讨论,争取通过产业界、管理界、法律界及社会各界的多方讨论,从易到难,不断推动自动驾驶领域法律共识的形成。”顾大松说。

李怀胜从切实救济事故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建议引入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机动车这一本身风险物的无过错责任作为救济的责任基础,统一适用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并在该责任基础上构建保险机制。同时,产品责任应成为智能系统致人损害责任认定的方式之一。

从刑事归责中,李怀胜认为,当研发者、制造者、销售者在明知产品有缺陷的前提下,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人工智能汽车,造成严重后果,应该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安全员在事故发生时处于玩忽职守的状态,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安全员应当对交通肇事罪负刑事责任。

不过,李怀胜也提出,“考虑到弱人工智能汽车的技术进步性和风险性,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容许其所具有的危险性。由于人工智能汽车的生产厂家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其应该承担严格责任,除非生产厂商能够证明自己在生产过程中已经达到了现有人工智能汽车生产标准要求,则对发生的损害后果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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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观察 |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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