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011期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胁迫民事法律行为受最长除斥期间 2019年第011期

2019年第011期

2023-12-26 05: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显失公平,即乘人之危造成的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而乘危人大得其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4)须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一方未利用危难而是进行正常交易,或表意人即使未遭遇灾难,也会作出同样的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

3.欺诈

(1)欺骗即为使受领人陷于错误而故意将不真实的虚假情况当作真实情况表示。受欺诈之意思表示,显然是表意人在不自由状态下形成的效果意思,其意思的瑕疵是显而易见的,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构成要件

①主观上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②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③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但不以受害人发生财产上损害为必要。

【注意】原则上,“知假买假”的无权依照消费者保障法第55条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是食品、药品是例外。

④须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是由被欺诈引起,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欺诈具有不正当性——超过法律、道德、交易习惯允许的限度。

【注意】仅对商品进行夸大的宣传,未对商品性质作虚假陈述的,不成立欺诈。

(3)第三人欺诈,除了须符合欺诈法律要件,还须符合受欺诈之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是欺诈所致的要件。

(4)特殊情况

①适度的虚假宣传与广告夸耀不构成欺诈。

②如果广告宣传和承诺超越了“消费者最低限度常识的共识”,足以使得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普通消费者陷于错误,则可构成欺诈。

③单纯的沉默原则上不成立欺诈,但若依法律、约定或依交易习惯就某事项负有告知义务,当其不作为时即可构成欺诈。

4.胁迫

(1)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是胁迫行为。胁迫可以是当事人一方所为,亦可以是第三人所为。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其实质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均受到不正当干涉。

(2)构成要件

①故意预告实施危害、有胁迫行为存在;

②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

③对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恐惧与意思表示的作出具有因果关系);

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

(3)具有正当性的威胁不成立胁迫,如,长辈施加的压力。威胁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4)因第三人胁迫订立合同的撤销:受胁迫人的撤销权不受任何限制,这与欺诈不同,因为胁迫具有不能容忍的违法性。

法律行为因胁迫被撤销的,合同的无效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1.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原则上是由受损害方行使,如在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的可撤销行为中,撤销权由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行使;在重大误解行为中,则民事法律行为之行为人都可以行使。

2.除斥期间

对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因发生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1)因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有效。

(2)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①如被追认,则变成正常买卖,无权处分变成有权处分,则买受人可继受取得标的物的权利;

②如未被追认,则无权处分依然存在,如买受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的,动产交付后,买受人可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权利。

(3)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4)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原则上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

【例外】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虽属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但是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无效。

(5)技术秘密成果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双方无约定的,双方均有使用权转让权。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6)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但原则上第三人可善意取得租赁物。

下列4种情况推定第三人为恶意:①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②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③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④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总结】

无权处分:没有物权、知产等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或者有效(没有无效!)因为意思表示没有瑕疵。

(1)原则是效力待定(赠与、质押、抵押合同)

(2)例外:

①有效,只能解除+违约,包括买卖和普通租赁;

②非法转租房屋是无效的。

2.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1)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

【注意】开始履行合同属于以推定的方式进行的追认。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①明示拒绝,确定无效;②经催告,1个月内不回复,视为拒绝,确定无效。

(3)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善意第三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但是所赔偿损失不能超过其理应获得的利益。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1)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追认可以明示、推定。

【注意】追认是形成权,有溯及力。

(2)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①明示拒绝,确定无效;②经催告,1个月内不回复,视为拒绝,确定无效。

【注意】当事人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诈术与善意相对人签订合同,该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1.追认权

(1)追认权为形成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相对人了解时生效。追认权人在收到相对人的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的沉默被视为不予追认。

(2)追认权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

(3)追认的相对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1)合同相对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后,合同相对人催告的,需重新向其作出追认。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无权代理人。

2.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撤销权

撤销权与催告权都是相对人的权利,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对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期待不同,相对人行使催告权,表示期待追认权人追认该行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销权,则表明相对人不希望该行为生效。

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是:(1)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认权一旦行使,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即生效,相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撤销权。(2)撤销之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对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

一、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成就

2.条件的限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期限的法律要件

2.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

3.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1)生效期限。

(2)终止期限。

4.期限的效力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行为

4.虚假行为

5.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6.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