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立法:未完成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不得开展土地收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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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立法:未完成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不得开展土地收储

2024-03-25 17: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日前,《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规划管理、责任制度、禁止行为等。其中提出,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未完成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不得开展土地收储。此外,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当明确11重点保护内容,包括海丝文化遗产和近代海防文化遗产、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等。

  开展广州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条例》明确,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当明确11项重点保护内容:市域自然山水格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古代和近代城市传统中轴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区、传统街巷、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海丝文化遗产和近代海防文化遗产;古文化遗址和近现代革命史迹;历史水系和水务遗产;工业遗产和农业文化遗产;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突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

  为了更好地推动保护规划的实施,《条例》提出设立“片区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保持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并开展日常巡查,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未完成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不得开展土地收储

  《条例》明确,设立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制度, 房屋征收部门、土地收储部门在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未完成调查评估的,不得开展征收、收储工作。

  城乡建设工程应当在立项文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中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保护专章;城市更新项目制定片区策划和设计方案的,还应当在相关文件中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保护专章。

  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过程中,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给予所有权人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块内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补偿。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违章搭建、拆改等行为

  《条例》明确了在历史城区内以及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等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包括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修建生产和储存易爆易燃、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在建筑物上刻划、涂污;禁止在建筑物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禁止在屋顶、露台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拆改院墙、改变建筑内部或者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等。

  擅自损坏历史建筑将处最高50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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