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产品标签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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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产品标签规范要求
肥料登记产品标签规范要求
产品标签应包括登记证信息(产品通用名称、产品商品名称、剂 型、产品技术指标、适宜作物 / 土壤、企业名称、登记证号)、执行标 准号、单一养分和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的规范标识、企业生产地址、使 用说明及注意事项等。
1. 属于登记证内容的,应严格按照登记证标明内容标注。产品商 品名称、适宜作物 / 土壤等应符合登记证要求,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减。
2. 产品中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和 / 或微量元素的单一养分含量标识 应按照或参照已颁布的农业行业标准要求执行,包括《大量元素水溶 肥料》 NY 1107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NY 1428 、《含氨基酸水溶 肥料》 NY 1429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NY 1106 。其它没有行业标 准的水溶肥料参照上述标准对产品单一养分含量进行标识。
3. 有毒有害元素标识要求按照 NY 1110-2006 《水溶肥料汞、砷、 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执行。产品实际检验结果低于限量 要求的,可按更严格要求执行,且企业应确保产品检验符合标签承诺 要求。
4. 土壤调理剂中钙、镁、硅应分别规范标识为氧化钙 CaO 、氧化 镁 MgO 、二氧化硅 SiO 2 。土壤调理剂产品标签中有毒有害元素标识要 求执行 NY 1110-2006 。
5. 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应明确产品的使用量、使用方式、使用时 间及警示要求,不得夸大产品使用功效。
6. 一个登记证允许有多个产品标签,即允许在单一养分含量、适 宜作物 / 土壤、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等存在差异。而产品通用名称、产 品商品名称、剂型、产品技术指标、企业名称、登记证号等应与登记 证一致。
7. 如果登记产品标签信息有变更或增加产品标签,企业应按照变 更登记要求提出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变更后的标签文字 内容和图片及电子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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