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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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简表

2024-07-14 03: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财政补贴

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四、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若未按年缴费,或至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能超过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若未按年缴费,允许按年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六、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标准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待遇标准=基础养老金(目前为15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目前我市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并对65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元。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一次。

八、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如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自待遇领取人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600元。

九、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者,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但不折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居民、职工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其),只计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的个人缴费及集体补贴退还本人。

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困难人员优惠政策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并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提前5年发放养老金。

附: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联系电话

泰 山 区:8561590 

岱 岳 区:8569382 

新 泰 市:7230236

肥 城 市:3283681 

宁 阳 县:5625939 

东 平 县:2820129

高 新 区:8938283 

泰山景区:5369166

徂汶景区:892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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