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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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专题

2023-07-15 10: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购入金融商品时发生的支出,如佣金或手续费等,如果取得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不得再从卖出价中扣减。

3.买入价是指证券本身的价格,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税金。

4.转让限售股买入价:

(1)股改限售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 IPO限售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

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4)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5)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依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三)卖出价

卖出价是转让金融商品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例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22年3月购入甲股票20万股200万元,每股市价8元;同年9月购入甲股票10万股100万元,每股市价10元。2023 年2月转让甲股票10万股,每股市价9元。2023年6月转让甲股票20万股,每股市价15元。计算该企业转让甲股票应缴纳的增值税。

(一)2023年2月转让时:

1.买入价=(200+100)÷30 ×10=100(万元)

2.卖出价=9×10=90(万元)

3.转让股票销售额= 90-100=-10(万元)

(二)2023年6月转让时:

1.买入价=(200+100)÷30 ×20=200(万元)

2.卖出价=15×20=300(万元)

3.转让股票销售额=300-200-10=90(万元)

4.不含税销售额 = 900000÷(1+6%)=849056.60(元)

5.应纳税额=销项税额=849056.60×6%= 50943.40(元)。

三、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 3%。

四、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发票开具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例2: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转让金融商品取得含税收入3000元,买入价2000元(含税),发生交易费500元,无其他结转。

该企业买入金融资产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但转让时允许扣除买价差额征税。交易费不抵减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转让金融资产销项税额:(3000-2000)÷(1+6%)×6%=56.60元。

发票开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品名*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不含税金额943.40元,税额56.60元,价税合计1000元。

五、税收优惠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70号

六、会计处理

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依据:财会〔2016〕22号

七、案例解析最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

案例:A银行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20年5月买入企业债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买入价为30万元,2020年12月卖出,卖出价为35万元,未开具发票。

2021年1月申报2020年12月增值税时

金融商品卖出价=350000元

金融商品买入价=300000元

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350000-300000=50000元

不含税销售额=50000÷(1+6%)=47169.81元

销项税额=47169.81×6%=2830.19 元

借:投资收益 2830.19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830.19

(一)填写附表一

(二)填写附表三

(三)填写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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