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2019年10月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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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2019年10月第1期)

2024-07-10 00: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防范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自2013年风险警示板运行以来即明确了投资者单日不得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超限的规定,并持续加强对被实施风险警示股票的风险提示。

  一、什么是买入风险警示股票超限?

  风险警示股票通常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或“ST”。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交易违反上述规定的,构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超限,但投资者卖出风险警示股票不受上述限制。

  二、如何计算投资者单日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

  一是按照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但属于同一投资者的账户,仍然合并计算。

  二是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三是买入数量按单只风险警示股票进行计算。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而言,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上交所是如何监管投资者买入风险警示股票超限行为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上交所可依据相关规则,对其实施书面警示、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四、证券公司应当如何管理投资者买入风险警示股票超限的行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如发现客户出现买入风险警示股票超限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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