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东分红个税缴纳时间(新三板个人股东分红 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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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东分红个税缴纳时间(新三板个人股东分红 个税)

2023-03-14 16: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问:我公司是 2015 年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今年 12 月 份决定对股东分配股利,请问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另有在公司挂牌前已经入 股的一自然人股东准备转让其持有的股份,请问该自然人股 东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 号)第一条规定,个人 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 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挂牌公 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 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 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 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4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你公司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时应根据自然 人股东持股期限判断其是否享受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 号)第一条规定, 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 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 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 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第二条规定,对个人转让新三 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 用 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 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 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因此,你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的股份属于原始股,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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