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公司签订的干股分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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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司签订的干股分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2024-07-15 20: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议层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一定要直接出资就可成为股东,这种情况称为干股股东,干股股东也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分红,需要签订好相应的协议。那么跟公司签订的干股分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跟公司签订的干股分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干股,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你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资持有10%,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持有情况最好载入公司章程并在工商局做变更登记,就受法律保护。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中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中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社会上的错误认识: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因此,在中国公司中并无“干股”。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们最好到工商局做股权变更登记。

跟公司签订的干股分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另外,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仍定为瑕疵股份。

  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只要赠股协议合法,就享有赠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二、干股股东的权利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

  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认定为瑕疵股份。

  干股有多种表现形式,举其要者,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权力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人股份;

  (2)管理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管理者股份;

  (3)技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技术骨干或某种技术诀窍掌握者股份;

  (4)信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为公司提供经营信息的人股份;

  (5)员工干股,公司无偿送给公司员工的股份;

  (6)亲友干股,公司股东无偿送给其亲友的股份。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跟公司签订的干股分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的相关内容。综上,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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