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中股改创立大会需要提前15天发出通知吗 可以变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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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股改创立大会需要提前15天发出通知吗 可以变通处理?

2024-07-08 05: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投资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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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梧桐树下V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那有限公司股改为股份公司召开的创立大会即股份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是否也需要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呢?本文就此问题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市公司案例分析如下。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创立大会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否则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但在实践操作上,存在较多上市公司并未按照提前15日的要求履行创立大会通知义务,部分上市公司在创立大会上就未提前15日通知的义务进行了豁免,也有部分上市公司未就相关事宜进行解释。

  在公司拟IPO进程中,出于严谨规范的考虑,时间充足的情况下,仍然建议创立大会履行提前15日通知股东的义务。若时间比较紧,可以采取变通处理的措施。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二、相关案例

  (一)元琛科技(688659)

  根据元琛科技2021年3月12日披露的《元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一)》,其于2016年1月26日召开创立大会前的股东会,2016年2月2日召开创立大会,详情如下:

  1.2016年1月26日,容诚会计师出具会审字[2016]0592号《审计报告》,确认元琛有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账面净资产为199,254,860.21元。

  2.2016年1月26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水致远评报字[2016]第2057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元琛有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2,233.02万元。

  3.2016年1月26日,元琛有限股东会作出如下决定:同意以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的形式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2016年1月26日,全体发起人共同签订了《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约定以经审计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199,254,860.21元,折合股份公司的股本总数为8,000万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其余119,254,860.21元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同时也对发行人的发起人、整体变更、注册资本、各发起人持股数量及比例、发行人的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设立费用、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5.2016年2月2日,容诚会计师出具会验字[2016]354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5年12月31日,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以所拥有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元琛有限的净资产199,254,860.21元折合8,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超过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6.2016年2月2日,全体发起人召开了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工作报告》《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情况的报告》及《公司章程》等。

  其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日期距创立大会召开时间不足十五日,但鉴于各发起人已在创立大会会议决议等文件中书面同意提前七天发出会议通知,因此前述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创立大会各项决议的有效性;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履行了资产评估、验资等程序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二)芯碁微装(688630)

  根据芯碁微装2021年3月15日披露的《芯碁微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其与2019年10月15日同时召开创立大会前的股东会和创立大会,详情如下:

  (1)2019年10月15日,芯碁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主要决议:①同意芯碁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非上市公司)…

  (2)2019年10月15日,容诚会所出具了会审字[2019]7565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即2019年9月30日,芯碁有限净资产为149,982,622.99元。

  (3)2019年10月15日,中水致远评估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0204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截至2019年9月30日,芯碁有限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净资产账面值为14,998.26万元,评估值为21,297.03万元。

  (4)2019年10月15日,全体发起人依法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

  (5)2019年10月15日,芯碁微装全体发起人召开了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豁免本次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等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通过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议事规则。

  其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三)震裕科技(300953)

  根据震裕科技2021年3月12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更新后)》,其于2012年11月16日召开创立大会前的股东会,于2012年11月18日召开创立大会,详情如下:

  2012年11月16日,震裕模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震裕模具截至2012年9月30日的经审计净资产115,196,829.51元,按照2.3039:1的比例折成股本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超出股本部分净资产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震裕模具各股东以其持有的震裕模具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发行人股份,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后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公司创立大会于2012年11月18日召开。2012年11月19日,中汇会计师出具了“中汇会验[2012]2707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发起人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其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设立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书面核查了天源评估及中汇会计师分别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而出具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等文件,查阅了经发行人之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于2012年11月18日召开的创立大会,见证了发行人之发起人现场审议各项议案、投票表决并在会议决议等文件上签字/盖章的全部过程。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

  (1)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变更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关于变更设立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发行人在变更设立过程中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折为公司股本,并就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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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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