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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概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性质 处方具有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 处方分类 处方按其性质分为三种,即法定处方、医师处方和协定处方。 1.法定处方:《药典》、药监局颁布标准收载的处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医师处方:是医师为患者诊断、治疗和预防用药所开具的处方。(日常常见) 3.协定处方:关键点-每个医院的协定处方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不得在其他任何医院之间互相交流使用。 处方格式 处方格式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机构名称,费别(支付与报销类别),患者情况,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基本是处方抬头部分+临床诊断) 2.正文: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与药品相关部分) 3.后记:有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所有签字、药品金额) 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处方常见外文缩写 qd:每日一次 bid:每日两次 tid:每日三次 qid:每日四次 q2d:每两日一次 qod:隔日一次 qh:每小时一次 q6h:每6小时一次 qm:每晨 qn:每晚 hs:睡时 ac:饭前 pc:饭后 am:上午 pm:下午 prn:必要时(可重复数次,长期医嘱) sos:急需的(限用一次,短期医嘱) Cito!:急!急速的! stat!st!:立即 lent!:慢慢的! po:口服 id:皮内注射 ih:皮下注射 im:肌内注射 iv:静脉注射 ivgtt;ivdrip:静脉滴注 Rp:取 Sig;S:标记(用法) Tab:片剂 Inj:注射剂 Amp:安瓿剂 Caps:胶囊剂 Pil:丸剂 Sol:溶液剂 Syr:糖浆剂 Mist:合剂 Tinct:酊剂 Inhal:吸入剂 Ung:软膏剂 Ocul:眼膏剂 Gtt:滴眼剂 Aur:滴耳剂 Nar:滴鼻剂 aa-:各 Co:复方的 ad:加至 qs:适量 U:单位 IU:国际单位 处方书写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处方管理办法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一般患者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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