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种易犯违规吃喝情形及条规适用的最新解答(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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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种易犯违规吃喝情形及条规适用的最新解答(附案例)

2024-06-30 18: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期,湖北省委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抵制违规吃喝问题承诺书》,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就自觉抵制十种情形的违规吃喝问题作出庄重承诺。同时,省委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党员干部关心的哪些饭不能吃、哪些饭可以吃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为什么要开展领导干部抵制违规吃喝问题承诺?

答:开展领导干部抵制违规吃喝问题承诺是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便于领导干部甄别和记忆,我们对违规吃喝的十九种情形进行了归纳总结,在承诺书中列出了领导干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容易违反的十种违规吃喝问题情形,帮助领导干部认清规矩界限、提升思想自觉、形成行动自觉。通过在支部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等支部活动上签订承诺书,促使领导干部增强廉洁意识,引导党员干部守规矩、知敬畏、明底线、作表率。

问题二:如何理解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答:违规公款吃喝属于典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表现形式多样,且近年来呈现出更加隐蔽化的趋势。比如: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假借研究交流工作为名吃喝;将大额消费拆分为小额发票报销或长期挂账;以办公用品、宣传费、会议费等虚假名义套取报销餐费等等。以上这些行为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有关公款管理的系列规定,都属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活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3条,对此类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三:如何理解“以无公函、伪造公函及‘一函多餐’等方式吃请,违规参加同城吃请”?

答:无公函不接待、不报销是公务接待中的“硬杠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明确规定,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不得同城相互吃请。无公函接待:即接待单位对未出具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予以接待,并使用公款支付接待费用;“一函多餐”:即同一接待单位对出具一份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安排多次工作餐;“伪造公函”:即通过弄虚作假、虚构接待事项、虚增接待人数等方式,违规吃喝或报销。在此类问题中,除了追究违规提供公务接待的责任人员外,还应追究被接待方、违规提供“空白公函”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6条、第133条,准确认定性质和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四:如何理解“在公务接待中违规饮酒或者提供香烟、高档菜肴酒水”?

答:“酒桌上好办事”“无酒不成席”等积弊被群众诟病已久,在公务接待中提供高档菜肴、搞豪华宴请等挥霍浪费行为,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背离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都明令禁止工作餐内违规饮酒或提供香烟、高档菜肴或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对此类违纪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6条,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问题五:如何理解“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答:违规公款接待、大吃大喝行为与党的性质和宗旨格格不入,与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背道而驰,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主要指: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当地公务活动接待的规定标准等。因工作需要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的接待是允许的,但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公务接待就属于违纪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6条,对此类违纪行为,综合考虑违规接待超标准、超范围的程度,造成的浪费程度以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问题六:如何理解“出入私人会所、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吃请,在企业和单位内部餐厅、培训机构违规吃喝”?

答:私人会所或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具有隐蔽性,组织和群众难以监督,容易滋生“四风”甚至腐败问题。实践中,一些单位、企业违反公务、商务接待规定,将内部食堂改造为仅供少数特定人员餐饮娱乐的场所,以此逃避监管。2013年,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等明确规定,党员干部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党员干部违规出入上述场所吃喝,既违反了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有关规定,又可能违反了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违规公款吃喝有关规定,应依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2条、93条、第103条,选择最能体现行为性质、处分较重的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七:如何理解“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球友会、牌友会等以拉关系为目的、带有‘小圈子’性质的吃请”?

答: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规定,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通过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球友会、牌友会等名义,以拉关系为目的搞违规吃喝,容易产生“小圈子”,可能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廉洁纪律,应根据具体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9条、第74条、第92条、第103条,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等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犯党的纪律。

问题八:如何理解“在上下级、同事之间违规组织饭局,搞拉帮结派、利益交换、说情打招呼”?

答:《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反复强调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拉帮结派。上下级、同事之间以拉关系为目的违规组织饭局,长此以往容易在党内滋生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上下级、同事之间对于存在搞拉帮结派、互相利用权力谋取利益、有明确请托事项等情形的饭局,不能参加。为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4条均规定,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一旦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警告直至撤职的政务处分。

问题九:如何理解“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指使、授意或者接受私营企业主为单位、个人的吃请支付费用”?

答: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深化落实,“四风”问题隐形变异,一些领导干部“不吃公款吃老板”,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有的私营企业主之所以愿意为单位、个人的吃请支付费用,说到底看中的是领导干部手中的公权力,是为了拉近与领导干部的关系,甚至“围猎”领导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4条关于禁止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警告直至撤职的政务处分。

问题十:如何理解“借考察、调研、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之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

答:借考察、调研、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之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如果在公务活动之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果领导干部有这样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4条关于禁止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领导干部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警告直至撤职的政务处分。

问题十一:如何理解“其他违规吃喝”?

答:“其他违规吃喝”主要是指前述九类之外的各种隐秘手段、复杂情形,以防止规定不周延。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实践中需要严格把握、慎重适用,防止归责的随意性。一般掌握的标准主要有:一是把握行为的“危害性”,即以行为侵犯或者可能侵犯“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廉洁性”为实质判断标准;二是把握行为的“违规性”,即行为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三是把握行为的“可罚性”,即行为要造成一定的后果和危害,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四是把握适用的“一致性”,即要与前述9类行为的危害性大体相当,处理幅度上要大致平衡。在处理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1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或者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问题十二::违规吃喝问题如何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答:省纪委监委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依照权限查办违规吃喝问题,决不能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纪问责中,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强拉硬拽、不拔高凑数,确保案件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精准把握纪法界限,严格区分正常公务接待、商务接待与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吃喝的界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正常人情往来的界限,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正常履职与违反政策规定说情打招呼的界限,既严肃整治违规吃喝不正之风,又保护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积极性,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延伸阅读:

2023年1月以来,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办了一批违规吃喝问题。1月29日,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其中6起典型案例。

1.鄂州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明华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并收受礼品问题。今年1月12日晚,李明华在鄂州城区某餐厅接受该市梁子湖区个体户杨某某的宴请并饮酒,餐饮费用由杨某某支付。饭后,李明华收受杨某某所送高档香烟1条和白酒2瓶。1月19日,鄂州市纪委对李明华予以立案审查。

2.嘉鱼县潘家湾镇党委副书记尹泓等人超范围公务接待并饮酒问题。今年1月18日晚,尹泓在潘家湾镇政府食堂接待嘉鱼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鲁辉、嘉鱼县官桥镇一级主任科员李茂松以及3名私营企业人员,尹泓、潘家湾镇人大主席彭克勇等5人陪餐,席间饮用了私营企业提供的酒水,接受了该企业分发的香烟。鲁辉、李茂松未按规定提供公函、缴纳伙食费。鉴于鲁辉曾因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并在影响期内,1月20日,鲁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尹泓、李茂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彭克勇受到诫勉处理,其余陪餐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

3.秭归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鲁勇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并酒驾问题。今年1月6日晚,鲁勇以联络感情、便于日后帮忙等为由,邀约秭归县茅坪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向风华等人在茅坪镇某餐馆就餐。席间,鲁勇、向风华均饮酒。1月7日凌晨,鲁勇酒驾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受到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1月15日,鲁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向风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垱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主任李祖洪等人接受宴请并“带彩娱乐”问题。今年1月13日晚,观音垱镇私营企业主邓某某在该镇某餐馆宴请李祖洪,该镇宜阳村党总支书记马冲和枪杆村党支部书记杨明应李祖洪邀约参加,餐费由邓某某支付。饭后,上述4人以打花牌的方式“带彩娱乐”。鉴于李祖洪曾因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并在影响期内,1月19日,李祖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马冲、杨明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京山市新市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党支部副书记范俊平等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并“带彩娱乐”问题。今年1月15日中午,范俊平接受新市街道高岭村村民胡某某在某农庄安排的宴请,新市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副主任陈本宏、新市财政所工会主席汪平、新市街道高岭村党支部书记王华斌、新市街道丁家塝村原村委会主任高兆斌等4人受邀参加,席间饮用白酒。其间汪平、王华斌、高兆斌、胡某某等4人以打麻将的方式“带彩娱乐”。1月17日,京山市纪委对范俊平、陈本宏、汪平、王华斌、高兆斌予以立案审查。

6.阳新县木港镇人大主席邓乾德等人在全县两会期间违规聚餐并饮酒问题。今年1月10日,在阳新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邓乾德应县人大代表、木港镇学诗村党支部书记陈新瑶邀请,与其他5名县人大代表私自外出聚餐并饮酒。1月28日,阳新县纪委及相关单位分别对邓乾德等7人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省纪委监委强调,上述党员干部顶风违纪,不收手不知止,应当严肃查处。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汲取教训,做到守规矩、知敬畏、明底线。全省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违规吃喝问题对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的危害性,坚决抵制作风“小节论”“影响经济论”“行业特殊论”等错误思想,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狠刹违规吃喝歪风邪气,严防“四风”反弹回潮,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为我省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坚强作风保障。

原标题:《关于十种易犯违规吃喝情形及条规适用的最新解答(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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