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瑞金市中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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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瑞金市中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225号)

2023-06-13 04: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225号

  

  当事人:瑞金市中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征大道行政审批局对面(华鑫新材料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棋全

  海关代码:360726B00J

  当事人委托上海储铭报关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巴基斯坦一般贸易项下针织布65378米,成分棉30%,涤40%,氨纶30%,申报价格FOB107873.7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004103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共计人民币751340.32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30000048446。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双层织物21337米,一面毛毡,一面为起绒针织物,成分为聚酯纤维100%,应归入商品编号600192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价值FOB99217.05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发票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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