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怎么算(非因工负伤或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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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怎么算(非因工负伤或患病)

2023-02-25 13: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遭遇意外的病痛导致劳动者需要治疗修养时,理想情况是能按照工伤流程处理。

但倘若不幸伤病无法被归为工伤时,劳动者此时的工资该如何确定?如何能尽可能保证自身的劳动权益?

本小节就尝试做一个简单的梳理,结尾处会简要列明结论。

1、医疗期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医疗期的概念,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时,无疑会有医疗机构给出的医疗时间,但在劳动法律法规的领域上,根据 :

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 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上述这一条可以得知,在法定医疗期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基本上是属于非法辞退,需要给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 (2N)的情形。

而医疗期的时长具体该如何确定,可参照 :

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 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 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 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下面这个帖子是对医疗期的补充说明↓

2、病假工资标准

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此方面的规定可以说是十分混乱、差距巨大。因为根据 479 号文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所以必须要参照劳动者当地的《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工资支付条例》。而地方性条例的差异十分大,但根据劳动部发布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标准的 80%。

全国所有省市都使用这个底线性的条款,因此在没有合同约定和当地法规没有单独规定前提下,医疗期工资往往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来确定。

例如(2021)鲁07 民终 3507 号、(2020)鄂 06 民终 1886 号案。

这项规定虽然时给劳动者一个兜底保障,但这在现今的经济发展状况下,许多劳动者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务工时,会使相当多劳动者在治疗期内的工资有一个断崖式的下降,而像一些省市有单独规定,例如山东省劳动厅发布——

法律法规

《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的通知》(鲁劳发〔1995〕67 号)

第一条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 180 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 70% 的病假工资; 累计超过 180 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60% 的疾病救助费。

此规定就合理许多,填补了因为劳动者正常工作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而病急期间需承受收入断崖式下降的空白,那是否在只有百分之八十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工作的劳动者就只能接受这个医疗期工资标准呢?其实不然,山东省的相关规定并不是首创,与其类似的规定可以在如下条例中见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 年 2 月 26 日政务院公布 1953 年1 月 2 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第十三条乙款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而这个条例虽然年代久远,但至今医疗期部分的相关规定仍然没有被废除,因此,如果劳动者在查阅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后发现只有 80%最低工资的保底条款的话,而自身正常的劳动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少的话,可以在计算后尝试援引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按 60%(医疗期 ≤ 六个月)或 40%(医疗期>六个月)的正常工作工资来主张医疗期工资,前提是如此计算的病假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3、医疗补助费

在医疗期结束后,涉及到劳动关系无法继续的情况,劳动者除了视情况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N + 1)或者赔偿金(2N),还可能涉及到医疗补助费。

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 22 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根据此规定,劳动者至少应该获得 6 个月的医疗补助费,至于重病和绝症的情形,在原劳动部发布的以下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 号)(以下简称 481 号文)(现已废止)中的规定是: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也就是说对于重病员工,企业要额外支付 9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绝症员工额外支付 12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但 481 号文因前面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已被人社部废止,所以重病和绝症员工的医疗补助费的标准处于一个无明确统一国家规定的状态,只能依靠各地方的劳动合同条例补充。

比如,关于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北京人社局作出以下说明

法律法规

“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被废止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医疗补助费不仅在 481 号文中有规定,在原劳动部……中也有类似规定,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时,医疗期满、医疗终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办理因病、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因此,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主张医疗补助费的,仍应按照上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执行,但由于目前缺乏患重病和绝症的规范性依据,劳动者主张增加医疗补助费的,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者就患重病或者绝症提供证据,并参照 481 号文的规定执行。

虽然北京有这样的文件,但各省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不同的情况,如果遇到所在地相关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的话,建议还是寻求熟悉当地相关规定的律师帮助。

4、总结

医疗期

遇到生病别着急,首先确定医疗期,

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怎么算,先看有无合同约定,再看医疗期是否大于 6 个月,如果小于或等于 6个月,比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和正常工作时月工资的 60%,按其中较高的来主张。如果医疗期大于 6 个月,比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和正常工作时月工资的 40%,按其中最高的主张。

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满怎么办,记得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劳动关系无法继续,除了违法辞退的 2N赔偿金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解除的 N+1 经济补偿金外,还有至少 6 个月的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时重病或绝症的情况,医疗补助费还应当增加。

建议

考虑到在修养疗伤期间,劳动者行动不便,与企业有斗智斗勇更是费心劳神,以及涉及病假工资和医疗补助费的地方条例和裁判倾向不尽相同,而且涉及的金额与一般纠纷相比较大,建议劳动者考虑请熟悉当地规定的律师协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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