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长期请病假,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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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长期请病假,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3-07-11 09: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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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向单位请病假,只要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单位必须批准。或者应该说无需单位批准,通知单位即可。

病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是国内大多数地区的支付标准,个别地区另有规定除外。

员工请病假,本职工作无法完成,单位还得支付病假工资,无论是工作安排还是从成本出发,对于单位来说都是负担,所以很多单位对于长期请病假的员工都想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长期请病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齐某是M公司生产部装配工,入职公司一年左右开始断断续续请病假治疗,据公司统计,齐某从开始请病假起,一年内共计请了180个工作日的病假。

在齐某请病假期间,公司通知过齐某,询问其是否能回公司上班,并且告知齐某如果能回公司工作,公司会安排从事劳动强度轻一些的工作,但齐某还有手术没做完,无法回到公司上班。

之后齐某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其因医疗期结束后仍不能回公司上班,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因此,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的政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齐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先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齐某“在医疗期结束后仍不能回公司上班,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齐某认可公司在其医疗期满后向其询问过是否能回公司上班,并且公司在与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工会对与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异议。

故认定公司基于上述事实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与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看出,员工长期请病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医疗期,仍不能回到单位上班,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是员工患病或受伤(非因工)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实际上是劳动法律给劳动者的一个保护期。

同时,也给员工请病假划分了一个期限,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也就是我们说的“医疗期满”,则员工就不再受医疗期保护,合同到期或不能回到单位工作,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就等于请病假吗?

可以理解为“医疗期包含在病假内”,员工在医疗期内就等于是在休病假,只是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员工不能回到工作岗位,员工可以继续请病假,只是这后面请的病假,就没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权了,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医疗期有多久?

医疗期长短与员工的工龄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工龄越长、在本单位资历越老所对应的医疗期就相对长一些。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工龄:10年以下

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医疗期:3个月;

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医疗期:6个月;

工龄:10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医疗期:6个月;

本单位工作:5-10年,医疗期:9个月;

本单位工作:10-15年,医疗期:12个月;

本单位工作:15-20年,医疗期:18个月;

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医疗期:24个月;

在同一单位医疗期只有一次吗?

很多单位都认为,员工医疗期结束后就不再享有医疗期的特权了,再请病假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

实际上并非如此,法律并未规定员工只能有一次医疗期,医疗期并不是连续的,而是在某个周期内累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假如医疗期3个月,累计周期为6个月,也就是说,只要员工从请病假开始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没有超过3个月,就还在医疗期内。

如果医疗期3个月,已经连续病休3个月,再请病假就不再是医疗期,但当这6个月的累计病休周期过了,则又要开始从新计算医疗期。

若一个在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满后,工作6个月或是在30个月里累计工作6个月,下一个30个月的累计周期内,就又有24个月的医疗期。理论上如此,但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实践中判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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