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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docx 《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案 职业病防治 (教案) 培训目的 主要让全体职工能正确掌握和了解职业病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概念及防范,健康监护基本要求,以及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煤矿企业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介绍,同时要根据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重点阐述主要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 通过本次培训,使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掌握职业病的危害和健康的监护的基本知识,正确行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我国煤矿职业病状况不容乐观。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至2009年底全国共患尘肺病累计649129人(已死亡17591人)。 煤肺病297009例,占全国尘肺病人总数的42%。 20世纪90年代每年大约有3000人死于尘肺病。 所以,职业病已成为我国煤矿职工生命与健康的严重危害。 第一节职业危害的概念及防范 一、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症的概念 1、职业危害及因素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从业人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导致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的因素可分为两个方面: (1)作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 它括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化学因素(生产性粉尘和水泥粉等)、物理因素(风速、湿度、温度、噪声、震动等)和生物因素等。 (2)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 它包括劳动时间过长、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个别部位或器官过度紧张、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 2.职业病及其特点 职业病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有以下3个方面: (1)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职业病的轻重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数量和强度有关。 (2)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消除疾病、恢复人体健康。 (3)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控制职业病因素,能有效地降低其发病率,甚至消除职业病。 3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不允许患者有的病症。 《煤矿安全规程》对职业禁忌的规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工作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1以上所列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的病症; 2风湿病; 3严重的皮肤病; 4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二、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 煤矿井下条件恶劣,职业危害因素较多,从业人员患职业病的也较多。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震动、有害气体、生产性化学毒物、高温高湿、不良体位劳动等。 职业病主要有粉尘病、噪声聋、局部振动病。 1、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井下生产过程中凿岩、钻煤眼、放炮、割煤、装煤(矸)、转载运输等环节均能生产大量粉尘,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两种。 作业人员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矽肺病;作业人员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煤肺病。 2、有害气体 井下空气中可能存在过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等有害气体,如果不及时加强通风,将其冲淡并带走,就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 3.不良气候条件 井下气候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温差大、湿度大、风速大。 因此,从业人员容易出现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4.不良的劳动体位 在煤层薄的采煤工作面或者高度小的巷道从事作业的人员不能站立劳动,经常跪在底板上。 使局部关节长期受到强烈的压迫及摩擦而引发滑束炎已列为国家承认的法定职业病;另外,井下从业人员长期弯腰劳动,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间小、井下从业人员经常磕碰头部,容易引起颈椎病。 5.噪声和振动 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性噪声和振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越来越大,入凿岩机、钻机、采煤机、掘进机、运输机、破碎机、压风机、水泵、局部通风机、机车、放炮都能产生很大的噪声;有时噪声与振动同时存在危害更大、噪声可能引起噪声聋,入井下工人常见的耳杂“发育”即听力显著减强,振动科引起局部振动疾病。 6.放射性物质 煤矿井下放射性物质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又一代影响。 有的单位(洗选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质,若管理不妥,将对人体产很大的危害。 三、职业危害的防范 职业危害防范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控制职业危害的源头,即在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所谓防治结合就是预防和治疗双管齐下。 “防”是职业危害防范的根本途径,目的是不产生职业危害;“治”是职业病发生后保障患者的医疗、康复。 1.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1)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新建、改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煤矿企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报告。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防范 (1)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做出评价。 (3)煤矿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4)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在劳动中贯彻执行。 (5)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对受到职业危害的人员组织现场抢救,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3.职业病人诊断及职业病人的治疗 (1)职业病的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2)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3)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4)煤矿企业对确认为尘肺病的人员,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准予治疗及疗养,以减轻病人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延缓病变发展,延长病人寿命。 第二节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健康监护指的是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群进行健康检查,其目的是及时发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群的健康损害情况,并作为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的依据,从而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 一、、职业健康的检查与评价 1.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价,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特别是有发现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为煤矿企业合理安置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提供依据。 同时,也可作为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原始资料。 2.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价。 动态观察从业人员的健康变化状况,了解从业人员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发现疑似病患者,判断从业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3.对准备调离该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 分析从业人员与该工种职业危害的关系,找出其所在工作环境和条件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对其身体健康的影响规律;检查工人是否患有职业病,以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有远期危害效应的职业危害因素,提出进行离岗后医学观察的内容和时限,为安置从业人员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提供依据。 二、职业健康的检查方法 (1)煤矿企业对新入矿工人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体检档案。 (2)煤矿企业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3)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4)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检查的体检时间间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在岗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2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3对接触毒物、放射性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5)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挚而有别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6)I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对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室从业人员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 它既是斩断职业病的重要依据,又是分析防止职业病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的原始资料。 所以,通过职业健康防护档案可以客观的评价煤矿企业防治职业病的效果,也可以找出防治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律。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粉尘监测、防尘措施和健康检查三部分内容。 (1)粉尘监测档案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身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 ①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各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2)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2)防尘措施档案 尘肺病防治的根本措施是综合防尘,通过综合防尘,使工作环境的产尘量大幅度下降,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3)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断、治疗和疗养等有关个人健康的资料。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煤矿企业建立,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除X射线片资料外,还应设有健康卡片、逐次诊断等级本和索引卡。 (3)逐步推行微机化管理,以便快捷、方便、准确的查找。 (4)应设专人严格管理。 (5)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内容。 第三节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力和义务 一、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力 1.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要求权 (1)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权力。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有与职业教育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措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从业人员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其他要求。 (2)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的权力。 ①职业健康查体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检查所占时间视同出勤。 ②未经查体的从业人员有权利拒绝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③对在查体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时,从业人员有权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获得妥善安置。 ④对未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权利。 ①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②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③煤矿企业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逇职业病防护用品。 (4)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保障职业病待遇的权利。 ①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煤矿企业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进行诊断或医学观察,在此期间所需要的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②职业病病人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③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 ④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有权要求原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 煤矿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破产时,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煤矿企业对其进行监控检查,并承担所需费用。 2.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知情权 (1)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工作过程中可能生产的职业病危害及其结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如果工作条件变化,煤矿企业应当如实履行告知职业危害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煤矿企业提供给从业人员使用的机器、设备、设施、材料等,如果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应当同时为从业人员提供使用说明或安全操作规程。 (3)煤矿企业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i,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公布职业危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从业人员有权了解职业健康查体的结果。 从业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检查及监护档案复印件,原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工作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有权要求工作单位如实提供。 3.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民主管理参与权 (1)从业人员有权参与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民主管理。 对其实施《职业防治病》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作业。 (3)从业人员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制,煤矿企业不得因此而进行打击报复。 (4)当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问题产生纠纷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直至上诉到法院审理。 4.具有获得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权 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从业人员在上岗和在岗期间,进行职业病防治及防治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 通过教育、培训达到以下要求: (1)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维权思想。 (2)了解本岗位工作环境职业病及防治知识。 (3)掌握防治职业病的操作技能。 (4)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实施。 (5)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掌握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的义务 1、履行接受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培训的义务 接受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既是煤矿从业人员应该享受的权力,同时又 是从业人员应该履行的义务。 为了预防职业病危害,必须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时煤矿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履行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职业病防治基本保障,煤矿从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认真落实。 3.履行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治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保护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不遭受职业病侵害的防护装置,是搞好职业病防治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所以,煤矿职业病防治实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4.履行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义务 从业人员身处生产生活的第一线,也是生产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场所,最容易受到职业病侵害,也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这些隐患报告及时,处理迅速,可能造成的影响就小。 所以煤矿从业人员一旦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有义务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拖延不报或不如实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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