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关于承租人和同住人动迁利益的分割原则三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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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动迁中所得的安置款, 承租人和英同住人应该怎么分配是平均分配还是承租人
所得的比例 多一些是承租人所得的比例多一些为大家带来的上海法院关于承租人和同住人动
迁利益的分割原则三篇,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上海法院关于承租人和同住人动迁利益的分割原则 1 上海城市发展近 20 年,房屋征收政策也经历了多次演变。 1991 年至 2001 年,主要政策
口径为 “ 数砖头 ” ;2001 年至 2011 年,主要政策口径为 “ 数砖头 ” + “ 数人头 ” 倒了
2011 年《上海市国有上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1 号)施行之后至今 , 主要政策口径演变为 “ 数砖头 ” + 托 底保障。
被征收人获得巨额征收补偿利益(货币补偿款或房屋调换)后,家庭内部如何公平合理分
配成为一 个棘手的问题,特别是一些老房子由于历史原因,会存在一些产权不明或户口纠纷
问题,因此,家庭内 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由于征收政策发生了变化,审判实务口径也同样发生变化。但目前为上,除了
2004 年上
海市髙院 公布了一份《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髙法民一
[200413 号】夕卜, 2011 年上海房屋征收新政以来,上海法院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审判口径 , 导致在审判实务过程中,对 于同样的情况,各区法院各法官的判决结论会有所差异。
一、一般规定
【案由】共有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主要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市政府令第 71 号)第四十四条(居住房
屋征收 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苣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
人;公有房 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
有。
通俗来说, 就是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归产权人所有, 产权人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 公房征收
补偿利益归 承租人与同住人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泄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
约左,但共 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 可以请求分割 ; 没有约左或者约眾不明确的, 按份共
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
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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