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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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2024-06-09 11: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苏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苏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完善技术工人职业发展机制和政策。2019年至2021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6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28.55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8%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2%以上。

(一)突出培训重点。

本轮技能培训主要群体: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就业重点群体;贫困地区的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

(二)明确实施载体。

企业是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在职工技能培训中发挥主导作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职业技能培训中发挥基础作用。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是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力量,发挥支持作用。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现代化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在职业技能培训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创新培训内容。

加强职业技能、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全过程培训。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围绕我市重点培育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智慧城市建设开展新产业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全方位培训;积极开展新职业新技能培训。

二、重点举措

(四)大力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1.支持企业制定职工培训制度和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支持各县市(区)、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支持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市总工会。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企业要将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知识等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培训合格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对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的按上述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标准执行,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每人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国资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工信局、财政局)

3.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职工参加在岗培训和转业转岗培训。支持企业或行业组织结合产业特色,组织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本行业专业工种培训。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完职工教育经费后,职工技能培训经费超出部分可参照我市每年发布的《苏州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或相类似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全额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实行企业承诺制(附相关说明材料),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检查。(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国资委、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

4.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对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分别给予3500元、4500元培训补贴。强化紧缺型职业工种获证培训,纳入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职业(工种)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对于企业出资组织职工开展免费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补贴可按上述标准直补企业,但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可重复享受。(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国资委、财政局)

5.加强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研修能力提升。支持企业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院校等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研修能力提升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的培养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6.支持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大力推进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建立完备的职工培训制度、薪酬激励机制的规模以上企业,优先列入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单位。对备案并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培训补贴直补企业(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其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及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的初级工和中级工,按紧缺型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直补企业。(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国资委、工信局、财政局)

7.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三年培训1万名左右新型学徒。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达到中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达到高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达到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达到高级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国资委、财政局)

8.大力开展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围绕我市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总体布局,对新一代显示、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高端纺织、新能源与智能电网、光通信、机器人与关键零部件等新产业开展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工业机器人、物联网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并将其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

(五)加强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

1.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农民工“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家政专项培训、“求学圆梦行动”、残疾人就业援助行动、劳动预备培训等培训计划。(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市残联)

2.开展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补贴标准按我市每年发布的《苏州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执行。培训补贴直补给承担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或个人。(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3.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在苏高校在校生)开展创业培训。依托各类社会力量,针对各类群体不同创业特点和创业阶段,开发特色创业培训项目。对全市认定备案的创业培训项目实施分类分级,划定补贴标准,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该资金列支就业补助资金。加强培训后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服务。(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人行苏州中支)

4.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六)提升高危行业领域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

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工信等部门负责或监管的化工、矿山、电力、金属冶炼、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环境保护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纳入补贴培训范围,严格执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安全技能培训给予适当补贴。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按每人不高于800元标准给予补贴。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人社部门牵头汇总,财政部门进行资金下达。(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工信局、财政局)

(七)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

鼓励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职工培训中心优先列入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范围。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专项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劳模创新工作室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加大补助力度。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在我市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根据院校注册所在地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分别按中级工、高级工、技师每人1000元、1500元、2000元标准给予院校资金补助。(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国资委、工信局,市总工会,各市、区政府)

(八)加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建设和社会化培训规模。

1.加强技工院校建设。强化技工院校投入,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集中力量建设适应我市先导产业重点产业快速发展、具有高水平专业群的技工院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鼓励优质资源投资技工教育,支持技师学院举办分校(院),支持民办技工院校发展。各市(区)要结合产业发展,原则上至少建有一所技工院校。(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2.扩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大力开展补贴性技能培训、“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大规模开展社会化培训,院校技能培训工作量可按培训实际课时量同比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社会化技能培训新增收入按不高于50%作为增量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其余部分可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具体由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定,学校在内部分配时要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九)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培训和评价工作。

大力发展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发布政府补贴职业(工种)目录,面向全市开展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含职业(技工)院校、市级以上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目录及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相应发布政府补贴职业(工种)、培训机构等目录。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对参与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单位,按照每年在我市鉴定取得高级工及以上人才培养量给予单位奖励。培养高级工5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50人增补1万元;培养技师2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20人增补1万元;培养高级技师1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10人增补1万元,该奖励资金列支人才开发资金。(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人才办、财政局,市残联)

(十)加强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较多、质效较好的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支持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基地。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开发残疾人适宜的培训项目。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推进职业训练院建设,支持其增加培训工种(项目)。鼓励劳动者在线学习,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规划建设集培训开班备案、学员身份认定、培训报名、网上学习、培训考勤监管、证书信息查询及培训补贴申领等功能于一体的市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系统。通过补贴资格认证、电子社保卡考勤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加强培训师资建设和企业培训师培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责任部门:市发改委、人社局、教育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工信局、财政局,市残联,各市、区政府)

(十一)做好技能扶贫工作。

扎实开展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支持面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开展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支持我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招收中西部地区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来苏全日制就读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每生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学生生活补助。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

三、政策激励

(十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将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下岗人员纳入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上一年度公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计算。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我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市、区政府)

(十三)调整完善培训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可按“直补劳动者个人、直补企业、直补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个人出资的,直补个人;对企业或培训机构垫资的,直补企业或培训机构;对自主实施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直补企业。其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应在我市获证才能享受补贴政策。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政府性补贴培训,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补贴政策范围。对贫困和重度残疾人的培训范围可以延伸至其直系亲属,待遇等同于残疾人本人参加培训。各县市(区)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各地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乡土人才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工信局、退役军人局、文广旅局,市残联,各市、区政府)

四、保障机制

(十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和统筹使用。

1.以我市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足额计提19.2亿元,以及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财政预算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要统筹使用好各类资金,保障职业技能提升各项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市、区政府)

2.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按规定凡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技能培训等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市、区政府)

3.各地对职业技能标准开发、技能评价、培训教材和培训包开发、复合型培训项目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市、区政府)

4.以上培训除已明确列支渠道的,其余培训资金均可从行动专账中列支。培训项目确定和补贴标准调整由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研究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市、区政府)

(十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风险防控,规范资金管理,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对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及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或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要求,突出正向激励,保护培训工作中干事担当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市、区政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主体责任。在就业创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人社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关部门应明确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具体职责,定期将补贴类培训数据报送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采取定期会商、联合行动等方式,协调解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的矛盾问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国资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退役军人局、园林绿化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生健康委,市邮政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市、区政府)

(十七)落实任务分工。

各地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目标,制订出台具体贯彻落实举措,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和重大情况专报制度。支持各地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区政府)

(十八)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

大力推动项目制培训,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和评价服务。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十九)加强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

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体系,统筹做好通用职业工种、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评价工作。准入类职业工种上岗前必须参加技能培训及鉴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龙头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评价机构参与开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牵头开发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和培训标准,开发培训教材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题库。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探索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加强质量指导监督,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调整。建立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推动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探索建立特级技师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委编办,各市、区政府)

(二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培育工匠精神,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和典型事迹宣传,营造劳动光荣、技能成才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市总工会,各市、区政府)

附件: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分地区培训指导计划

附件

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分地区培训指导计划

地  区

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万人次)

张家港市

3.18

常熟市

4.31

太仓市

1.89

昆山市

4.82

吴江区

3.55

吴中区

3.07

相城区

2.04

姑苏区

1.97

苏州工业园区

2.20

苏州高新区

1.52

全市合计

28.55

备注:各地培训计划按照苏州统计年鉴2018年末各地从业人员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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