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考试】报考须知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考试告知承诺办理和不告知承诺办理 › 【社工考试】报考须知 |
0 5 哪些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0 6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如何办理报名?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核查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仍须在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报名信息填写,并按各省考试文件规定携带相应材料到现场核查,办理报名。 0 7 是否只能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名?不采用如何报名? 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后,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和“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相关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撤回承诺方式的报考人员,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请谨慎选择。 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和撤回承诺的报考人员,仍须在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报名信息填写,并按我省考试文件规定携带相应材料到现场核查,办理报名。建议报考人员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证明事项。 0 8 实行告知承诺制,考试组织机构会采取哪些考查和监管措施? 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 (一)在线核查 1.报考人员提交注册信息后,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在线核查。核查结果将在提交信息后24小时内反馈。核查完成后,报考人员方可继续报名。 2.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核查完成后,报考人员方可继续报名。 (二)现场核查 1.符合下列情形的报考人员,应接受现场核查: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 (3)撤回承诺申请的; (4)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无法在线自动核查或核查未通过的。 2.考试组织机构可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也可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方式辅助进行现场核查。报考人员应通过报名地省级考试组织机构有关公告,了解具体核查时间、地点、提交证明材料的方式和要求等内容。 (三)免予核查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予核查: (1)已经作出承诺的; (2)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全部在线自动完成核查的; (3)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 2.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考试组织机构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监管的具体方式与相关要求由省级考试组织机构确定。 (1)随机抽查。考试组织机构将 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2)重点监管。考试组织机构将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考试组织机 构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四)社会监督 对于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材料,考试组织机构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示相关人员承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0 9 被发现不实承诺会收到什么处理? 考试前,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的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考试后,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 报考人员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今日新闻 |
推荐新闻 |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