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公文公告 关于印发《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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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公文公告 关于印发《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2024-07-12 00: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承市应急法[2021]13号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

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准确评价法律顾问履职质量,我局制定了《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外聘法律顾问

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聘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准确评价法律顾问履职质量,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在法律顾问任期即将届满时,组织各科室、各单位开展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条   考核评价以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服务质量、执业规范、工作纪律等情况为依据进行打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解聘、续聘及等级报酬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履行职责情况考核总分30分,扣分情形如下:

(一)未按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合同、重大项目谈判、采购、招投标等事务提供合法性审查、全程咨询、论证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的,一次扣10分。

(二)未按要求参与涉及本机关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或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一次扣10分。

(三)未按要求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信访等案件的,一次扣10分。

(四)未按要求提供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服务的,一次扣10分。

(五)未按要求提供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法律服务的,酌情扣分。

第五条  服务质量情况考核总分30分,扣分情形如下:

(一)受托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后,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仍存在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的,一次扣10分。

(二)受托审查的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仍存在重大法律、经济风险的,一次扣10分。

(三)经审查通过的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因违法被复议机关决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纠错的,一次扣10分。

(四)办理非诉或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仲裁案件或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存在怠于举证、消极应诉、处置不力等行为的,一次扣10分。

(五)法律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酌情扣分。

第六条  执业规范情况考核总分20分,扣分情形如下:

(一)未妥善保管相关的证据、材料,造成毁损、灭失的,扣20分。

(二)未建立工作档案或者未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10分。

(三)因办理法律顾问服务事项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10分。

(四)违反执业规范的其他情形,酌情扣分。

  第七条  工作纪律情况考核总分20分,扣分情形如下:

以本机关法律顾问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性宣传或者招揽业务的,一次扣10分。

第八条  上述每个考核事项的累计扣除分数,不超过单项考核事项总分。

因未按照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办理有关事项而导致违法的,不予扣分。

  第九条  加分事项最高可加20分,加分情形如下:

(一)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得到主要领导肯定的,每次加5分。

(二)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得到各科室、单位好评的,每次加3分。

  第十条   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称职(90分以上)、基本称职(70分以上不满90分)、不称职(70分以下)三个等次。法律顾问任职不满一年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在下一轮的选聘中可以优先聘任。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法律顾问及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法律顾问应当在被约谈的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经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予以解聘,并通报市司法局。该法律顾问自解聘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聘任为本机关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给本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

(三)从事与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本机关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机关有利益冲突法律事务的。

(五)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因不举证、逾期举证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考核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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