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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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6 01: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6215号

戴灵坤:

本院受理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灵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灵坤签订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编号20205810001002155190);二、被告戴灵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80.39元及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7月9日,尚欠利息12.26元、本金罚息0元和利息罚息0元;此后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戴灵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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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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